宋代的一場「謀殺親夫」案,卻招致兩位朝廷要員積怨,事實如何?

2020-11-24 騰訊網

治平四年(1067年)的夏天,山東登州的一個小村莊,村民韋阿大睡在了自家田頭的窩棚裡面。而當時的阿大剛剛新婚,按照今天的說法,正是濃情蜜意的時候,但他為什麼不在家裡摟著漂亮媳婦睡覺,卻來到田裡面睡覺呢?或許是當時的天氣太熱,他來到田間地頭乘涼,也有可能當時地裡種著的經濟作物正到了成熟的時候,需要人看管,防止別人的偷盜,這在當時的農村生活之中十分常見。

不管什麼原因,當晚的阿大睡在了田頭。但是到了後半夜的時候,突然有人手持腰刀摸進窩棚,朝著阿大就是一通亂砍。阿大在睡夢之中猝不及防,中了將近十刀,雖得不死,但是卻生生被剁去了一根手指,受了重傷,奄奄一息。也幸好有早起上地的農人發現了他,也讓他將命撿了回來,被人抬回家去。

而阿大新婚的妻子阿雲來開了門,看到阿大如此,臉上閃過一絲嫌惡,身體也不由自主地向後躲閃。或許有人覺著一個女人看到這樣的場景會自然地恐懼,但是對於夫妻來說,最起碼的關心都沒有,確實讓人不解。而阿雲是個貌美之人,阿大卻相貌醜陋,成親之後阿雲從未給過阿大好臉色,或許是因為嫁人的不甘,但此時的丈夫已經成了這般模樣,妻子還是這樣的作為,只能說確實讓人心寒。

傷人案件自然就會報了官府。縣衙派出縣尉前往勘察,經過仔細地調查和對街坊四鄰地詢問,很快將懷疑對象鎖定了,就是這位年輕貌美地新媳婦阿雲。乍一聽這樣的橋段,倒好像有點潘金蓮與武大郎的故事,或許宋代的故事背景從得來點這樣的橋段。

被帶到縣衙的阿雲,面對衙役們的兇神惡煞,以及各種各樣的刑具,對於一個婦人來說,確實不寒而慄,經過幾句旁敲側擊的話語之後,阿雲的心理防線崩潰,承認自己的就是兇神。而自己作案的動機也完全是因為自己不願意跟一個相貌醜陋、形容猥瑣的男人共處一室,歡度餘生。因此才用到了最極端的做法。

地方官的案件處理

阿雲傷夫的案子出來之後,轟動了登州,畢竟在宋朝本就是注重禮法的時代,這樣的案件又怎能不得到社會的關注。按照宋朝的國家法典《宋刑統》的規定,謀殺親夫屬於「惡逆」,是「十惡不赦」的大罪,無論致死、致傷,均應該處以極刑——斬首。而當時登州城裡的不少人,已經開始搶佔地方,準備看這場斬首活動。畢竟在當時的時代裡,人們枯燥的生活裡,好像各種各樣的事件他們都喜歡嘗個鮮,湊個熱鬧。

但是,登州知州許遵的判決結果卻是將阿雲流放2500裡。而這個判決結果一出來,也註定會引起軒然大波,登州相關司法官員幾乎全員表示反對,畢竟法律條例在那寫著,怎樣判也有既定的條例,許遵這樣做自然是不合乎他們認定的法律條文的。

而民間也是議論紛紛,本來應該身首異處的案子,卻成了流放。因此有人認為是許遵看上了阿雲,要討她做小,這才瞞天過海,免了阿雲的死罪,當然也有人認為許大人的判案是秉公執法,頗為公正的。那麼這許大人到底是營私舞弊還是根本不懂法,妄斷的呢?那首先了解一下這位許大人的履歷。

許遵,六十一歲,進士出身,中過「明法」科,當過大理寺的詳斷官和審刑院的詳議官,也就是說從他的履歷來看,當時的登州城沒有比他更懂大宋法律的,那為何這位知州大人還要知法犯法呢?而據說,是當時「上頭」有人承諾他做「判大理寺」,要拿這個案件做文章,獲得更多關注度。最終阿雲案的處理在地方上難以形成統一意見。

按照宋朝的制度,疑案必須上報中央司法機構覆核。宋朝中央負責司法審核的三個機構是:大理寺、刑部和審刑院。

而首先介入阿雲案的就是大理寺。大理寺判定阿雲當處絞刑,也就是說還是要死的,但是比斬首略好,最起碼留了個全屍,到那時還是必死無疑。但是當時剛繼大統的神宗皇帝,心存仁厚,對阿雲選擇了寬大處理,免了他的死罪,判她終生編管。也就是說神宗不反對大理寺的判斷,他也只是動了惻隱之心,要對阿雲「法外開恩」。

但是這樣的結果自然讓許遵不服,宋朝確實是一個很奇怪的王朝,做皇帝的也處處受限制,動不動臣子以辭職相逼迫,因此很多政策的實行其實是十分艱難的。

而不服的許大人自然拒絕執行中央命令。至於他為什麼不服,則是尋求皇帝的一個說法,拒絕執行中央命令。於是乎,許遵第二次上訴中央。而這一次,刑部介入審核,刑部的審核結果也與大理寺相同,判定阿雲當處絞刑;而許遵因審判失當,應繳納罰款。判決結果下發之時,許遵已經得到了「判大理寺」的任命,大法官上任的第一件事竟然是遇到了審判失當的職責,這自然難以服眾。許遵不服,因此第三次上訴中央,而神宗皇帝也只好令翰林院學士重新審理此案,而司馬光與王安石也參與到此案之中。

司馬光與王安石的積怨

在對阿雲案的全部案卷仔細審讀、反覆推敲之後,司馬光不由地發出一聲長嘆:真不愧是斷案老手!許遵對法律條文太熟悉了,但是他熟悉又不尊重,而法律條文在許遵的手裡,完全就是為他利用的工具,在這次的案件中,法律更是讓他合理地利用。

妻子謀殺丈夫,本來是「十惡不赦」的大罪,按照當時的法律,不管有沒有殺死,都應當處以斬刑,這是死刑之中的極刑。而死刑也分兩等,斬刑之下還有絞刑,是死刑之中比較輕的,最起碼能留個全屍。而絞刑之下還有流刑,尚且能夠保全性命,雖然失去了自由,但也能苟且偷生。

而許遵是怎樣將阿雲本該處以極刑的案件轉變成了流刑的呢?他發現了一個非常關鍵的細節,正是這個細節,把阿雲謀殺阿大一案的犯罪性質從「謀殺親夫」轉變成了「謀殺路人」。這個關鍵細節就是阿雲與阿大成婚的時間點,這個時間點正好在阿雲在為母服喪期間,按照《宋刑統》,居喪嫁娶,屬於非法,因此許遵認定,阿雲與阿大的婚姻關係無效,阿雲與阿大非夫妻關係,自然也就不具備「謀殺親夫」的罪名。

而對於這個案件的看法,司馬光與王安石則是不同。

司馬光在報告裡面說:「阿雲嫌棄丈夫醜陋,親自手持腰刀,在田野之中,趁其熟睡,砍殺將近十個,斷其一指,開始並沒有自首,是到了衙門裡眼看著要嚴刑拷打,不招不行了,這才招認。犯罪情節如此,有什麼值得同情的?」阿雲謀殺阿大一案,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判決應當從重而不是從輕,因此,司馬光在這一案件上是同意大理寺、刑部的判決的,應當處以絞刑。

但是當時的王安石、許遵等人卻不這麼認為。他們主張要免阿雲一死,又是出於什麼呢?

王安石堅定地站在許遵身後,為許遵辯護。而這個時候,阿雲案已經不是一個簡單的阿雲生死問題,而是關係到定罪量刑原則的司法大討論。具體來說,阿雲案的判決結果,將影響宋朝法律中有關謀殺罪是否適用自首減刑的原則。許遵與王安石主張謀殺自首可以減刑,司馬光反對。王安石說,允許阿雲案中適用自首減刑原則,可以鼓勵自首,最罪人開自新之路,但是司馬光卻擔心,這種「自首」實在是太便宜了,而自首就可以活,這絕不是為罪人開自新之路,而是助長了殺人者氣焰,讓小人得志,良民受弊。

雖然當時大多數官員堅定地站在司馬光身後,王安石這邊也就只有一個許遵,怎麼看都是司馬光佔據了上風。而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神宗皇帝手中,只有皇帝的決策才能決定這場爭論的勝負。兩位翰林學士、朝廷要員的分歧如此之大,自然就開始了第四次複議。

而第四次複議,因為神宗皇帝的參與,因為神宗對王安石的各種「偏愛」,最後的結果自然偏向王安石這邊。最終的結果就是王安石逐漸向權力中心靠攏,為之後的改革大業奠定了基礎。

至於阿雲案之後的事情,自然是讓許多官員感到不滿,有人因此氣死,也有人因此遭遇貶逐,即使司馬光一生,也從未改變對阿雲案的看法,始終相信自己最初的觀點。

而這也讓司馬光看到了王安石的野心,雖然此前對他多有敬佩,尤其是讚賞他的道德,只是當王安石真正走進權力中心之後,司馬光才發現,王安石也絕非自己想像的那樣,或許神宗與王安石的相遇,真的是司馬光一生從未想到的結果,宋朝歷史註定迎來了改革的風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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