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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過失致人死亡被判刑
杭州男子鄧某就因這一動作釀成大禍,杭州西湖區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鄧某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剛剛作出判決。 作為一個老司機,應該都知道,路邊停車,下車前應該有的三個步驟:一是看反光鏡,看後面有沒有車輛和行人;二是慢慢把車門打開一條縫,再觀察下後面有沒有輛和行人;三是如果都確認沒有車輛和行人,再開門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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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內倒車不慎致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
博法律師說被告人吳某明在非公共運輸道路上,在倒車過程中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經鑑定:唐某元系車輛碾壓致重度顱腦損傷、右側胸廓多發性肋骨粉碎性骨折、骨盆粉碎性骨折、右側胸腹部多臟器損傷死亡。案發後,被告人吳某明第一時間請人幫忙報警,並在原地等待警察的到來。同時吳某明及吳某明所在的公司及時與死者家屬進行溝通,並積極作出賠償,共賠償死者方52萬元,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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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
6月12日下午,西湖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過失致人死亡案。小車司機站在被告席上有些茫然鄧某穿著一件白色T恤,身材瘦削,站在被告席上,看起來有些茫然無措。他是一個貨車駕駛員,說起來駕齡也有十多年了。去年12月20日中午12點左右,他開著自家小汽車,沿錢塘江堤自東向西行駛,準備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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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宇案——如何證明「過失致人重傷罪」?
新京報記者從趙宇代理律師範辰處獲悉,今天中午,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將趙宇移交晉安區人民檢察院。趙宇妻子告訴記者,今天上午10點多,趙宇被福州市晉安分局帶去協助調查,中午被移送到晉安區檢察院。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移送起訴告知書顯示,晉安分局認為,趙宇過失致人重傷一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移送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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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
18時許,被害人韋某某駕駛普通二輪摩託車行駛至現場時被通信光纜勾勒頸部倒地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天死亡。結局如下黃某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懷集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懷集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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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草墜江溺死,男子過失致人死亡判刑1年半,16名警察遭處分
案件周一(21日)在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作一審宣判,其中涉案男子羅秉幹過失致人死亡罪罪成,判刑1年6個月,賠償6.3萬元人民幣。李母表示會上訴。市紀檢監察機關對16名辦案警察作出免職、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誡勉等處分。檢方指控,羅秉幹邀約李心草等人飲酒,醉酒後出現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異常行為時,未採取救助措施,反而掌摑李某等不當行為,導致對方行為失控,翻越護欄墜江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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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過失致人死亡罪的11條裁判規則
過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孫軼斌過失致人死亡申訴一案([2018]最高法刑申506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中指出,「你與被害人爭吵並發生廝打,誘發被害人冠心病致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該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4.甩手等動作致人倒地磕碰死亡的,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輕微毆打行為導致被害人倒地磕碰死亡的情形,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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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男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起訴
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於2020年9月14日被南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2020年10月26日經本院對張某某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於次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宮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於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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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男子因勸架惹官司,過失致人死亡被判刑2年
據上遊新聞記者獲取的判決書及庭審記錄顯示,儘管公訴方認為吳偉康確有見義勇為的行為,但因事發在其見義勇為之後,一審法院最終以吳偉康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一直是他在追我,摔倒後他還起來拿刀繼續追殺我,當時什麼事情都沒有。19天後,陳某死亡,我成了犯罪嫌疑人。」因不服一審判決,吳偉康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事實不清,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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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500元追車喪命 司機過失致人死亡被判刑
嶽陽市雲溪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被告人鄧某提起公訴,6月23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經查實,2014年12月,被告人鄧某與弟弟鄧某某駕駛一輛載滿電纜溝蓋板的外地大貨車來到嶽陽雲溪送貨。在經過被害人李某家門前時,貨車頂部的水管刮擦到了李某家的屋簷,於是雙方就賠償問題一直爭執不下,當地派出所及交警大隊先後到達現場也均未能調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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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暴力致人死亡如何定性(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
一般該類案件涉案行為與危害結果是具有刑法上因果關係的,因果關係認定問題不大。下面結合最新的《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3集等相關案例作一個分類指引。後附上海法院關於輕微暴力致人死亡的研討會記錄。一、輕微暴力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一般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但也可以視情況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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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檢察機關介入監督並提起公訴後被告人被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2020年9月21日,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羅秉乾過失致人死亡案、附帶民事訴訟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羅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令羅秉乾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6.3萬餘元。日前,昆明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羅秉乾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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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駕車過失致人死亡,交強險是否理賠?
【人民法院報】駕車過失致人死亡,交強險是否理賠?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張某駕駛車輛致賴老太死亡已經構成犯罪,且保險公司經法院調解已給付賠償款4.8萬元,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海安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被認定構成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罪並不影響其駕駛機動車因過失造成賴老太死亡這一事件本身的性質,涉案事故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屬於交強險的賠償範圍,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張某賠償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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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駕駛汽車追逐摩託車致人傷亡,是意外過失還是故意傷害
追趕過程中,「老胡」拿著一根木棍伸出車窗,朝著李某土等人揮舞,並大喊:「停車!」李某超也伸出車窗外,朝著李某土等人揮舞,並大喊:「停車!」當追趕到化州市供電局化州營業廳對面路段時,李某超等人駕駛、乘坐的小汽車將李某土、李某成、陳某治等人所駕駛、乘坐的摩託車逼上人行道,導致該摩託車正面直接撞上路邊的路燈柱,造成李某土當場死亡,李某成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陳某治受傷送醫院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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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生死時速之搶奪方向盤
生死時速之搶奪方向盤——鄭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情回顧一、著急回家上錯車 激動拉扯埋禍根「停車!停車!我要下車!」四、釋法說理 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鄭某某在客運車行駛過程中,以拉拽司機胳膊、拉扯方向盤的方式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畢竟安全大於天,這樣幹擾司機開車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乘客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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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暴力致特異體質人死亡如何認定
在輕微暴力致特異體質人死亡的案件中,如果查明行為人對死亡結果存在過失的,還必須進一步查明是否存在故意傷害意圖,才能準確區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傷害罪的界限。筆者認為,對故意傷害致死中的傷害意圖應當作出必要的限制,不能泛指造成任何程度傷害的意圖,而應當限於造成輕傷以上程度傷害的意圖,將造成輕微傷害的意圖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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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故事:如何鑑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
經審理,法庭認為被告人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無奈中只能選擇跳河躲避,被告人對被害人是否會遊泳並不知道,該條河水位高、水較深,被告人應當預見到被害人跳入河中後可能因為不會遊泳而溺水身亡,但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陳某的刑期由十年改判為五年。陳某及其家人對律師努力之後的二審結果十分滿意。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看似具有交集但其實是比較容易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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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受傷或死亡,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及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過失致人受傷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呢?很多人認為過失致人受到傷害,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因為雖然過失致人受傷,自己的行為和結果有著因果關係,但是由於沒有主觀故意,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究竟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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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精神病人致人重傷後續來了!強制醫療了解一下!
以案釋法|精神病人致人重傷後續來了!強制醫療了解一下! 2020年5月18日,馬爾康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馬爾康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的楊某某強制醫療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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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致傷力的槍枝都不要私藏啦,昭通這3人為這個被判刑了
如果非法持有致傷力的槍枝,後果很嚴重,希望大家別再玩這樣的槍了!「12月26日,雲南昭通市鹽津縣法院法官結合該法院日前審結的3起非法持有槍枝案,對市民進行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案例3人非法持槍被判刑「這幾名涉案人非法持有槍枝,目的是用槍枝來打鳥兒、打野豬或者找樂子,也沒有造成傷人後果,卻都是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