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宇案——如何證明「過失致人重傷罪」?

2021-01-09 文化評論水盤六

新京報訊(記者 趙朋樂 黃啟鵬 王瑞文)2月18日,福州趙宇因阻止施暴者被警方拘留一事引發關注。新京報記者從趙宇代理律師範辰處獲悉,今天中午,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將趙宇移交晉安區人民檢察院。趙宇妻子告訴記者,今天上午10點多,趙宇被福州市晉安分局帶去協助調查,中午被移送到晉安區檢察院。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移送起訴告知書顯示,晉安分局認為,趙宇過失致人重傷一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移送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月18日,福州趙宇因阻止施暴者被警方拘留一事引發平面媒體和網絡輿論的普遍關注,在一般情況的下面,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區分局理應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福州趙宇一案的來龍去脈。不是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嗎?趙宇的犯罪總有一個前因後果吧?總不能偏信「施暴者」李某人的一面之詞吧?

據上遊新聞報導,19日,事件又有了最新進展,一段錄音視頻顯示,李先生曾在電話中想要「私了」,稱調解後可以將趙宇三至七年的刑罰,降低到一年或者幾個月,還有可能「不判刑」。當趙宇父親詢問對方「不上法庭你說了算嗎」時,李先生稱,「公安讓我們自己協商,到時我和公安講」。請問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區分局,你們又如何解釋呢……?

【涉事男子】:否認強姦,不知道為什麼被踢。事件中被踹傷的男子李先生也再次發聲。他稱,肚子被踢之後,造成大腸破裂,住院治療花費了5萬多元。並且,李先生否認了他企圖強姦女子,被踢時只是站在門口玩耍。

【被救女鄰居】女鄰居的說法和男子的說法不一致。女子稱是這位男子硬要一起上車,並跟到家門。踹門後男子說要留下過夜。

【女子舍友】賀女士的說法與其一致。舍友稱被踢傷者把門踢開,想帶人走還想打人,態度很兇,她就跑出去報了警。

從媒體採訪的情況來看;該事件三位當事人,鄒女士、鄒女士室友及趙宇所描述的情況都基本一致。然而,「施暴者」李某人所描述的情況卻變成了:「我當時只是站在那裡玩,不知道他為何無緣無故的踢我」。怎麼玩?跑到人家的房間裡打人?還是企圖留在人家房間裡過夜?既然,「公安讓我們自己協商,到時我和公安講」,那麼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為何還要——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將趙宇移交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呢?判幾年徒刑這是法院管的事情,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還能插手法院——調解後可以將趙宇三至七年的刑罰,降低到一年或者幾個月,還有可能「不判刑」。可見「施暴者」李某人的話——水分有多少呢?

趙宇是在聽到樓下住戶喊「救命強姦」,才下樓找到發出呼救聲音的房間,在李某人施暴的關鍵時刻,趙宇制止了其傷害鄒女士的行為,當時「施暴者」李某人還掐著趙宇三個手指不放手,「抓著很緊很緊的那種,我抽不出來,如果我非要硬抽,那我三個手指必然骨折或脫臼,然後我才踩了他一腳。」按理趙宇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

《刑法》二十條第三款有明確規定了無限防衛權,「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暨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左堅衛認為,之前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區分局以趙宇涉嫌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檢察院不予批捕,現在警方以過失致人重傷罪移交檢察院,應當是考慮到存在防衛過當的情況。趙宇出於好意幫助別人,應予以從寬處罰,具體看檢察院如何處理。

2018年12月20日訊 據福州日報報導,五年來,晉安區檢察院先後有54項集體和230人次獲得上級表彰,基層院建設每年一提升。近日,晉安區檢察院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榮記全國檢察機關第九次「雙先」表彰集體一等功,系福建省今年唯一獲此殊榮的基層檢察院,實現了基層院建設的跨越式發展。

一個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榮記全國檢察機關第九次「雙先」表彰集體一等功——福州市晉安區檢察院,我們還是相信能秉公處理趙宇一案的!2月20日上午10點多,趙宇被福州市晉安分局帶去協助調查,中午被移送到晉安區檢察院。到了下午15點以後,趙宇已經走出檢察院回家了。

「見義勇為」反倒被刑拘還要被起訴坐牢,同時還將面臨巨額的賠償?這對一名退伍軍人,在福州市晉安區一家公司任保安的趙宇一家是滅頂之災!我們認為;每次失誤的申請逮捕令,都有可能損害法治信仰的基石。其實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事又何嘗少呢?這樣的新聞多了,勢必會傷害廣大公眾對於正義必然壓倒邪義的信心,讓人變得明哲保身,甚至見死不救,見義不為。人心一盤散沙,道德的劣根性,顯然是與和諧社會的宗旨背道而馳!

假如沒有南京彭宇一案,也許中國的道德不會淪落到如此地步!連法官都可以置道德而不顧,還有誰會去挽救社會的良知呢? 所以法院的判決應當有利於弘揚社會的正氣,有利於引導人們正確的價值取向。對於一個法治國家而言,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守護神,法院的判決將極大地影響人們的行為,法院的判決應當有利於弘揚社會正氣,有利於引導人們正確的價值取向。(文:夏金根/筆名:六盤水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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