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標局公布了一件「吳曉波」商標不予註冊的決定。
「吳曉波」商標由自然人許寧波申請,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咖啡;咖啡飲料」等。該商標在初審公告期間,被吳曉波本人提出商標異議,我們一起來看下。
吳曉波,是一位知名的財經作家,2009年被《南方人物周刊》評為年度「中國青年領袖」,榮登「2009第四屆中國作家富豪榜」第5位,榮獲2014百度moments營銷盛典最具品牌價值財經作家榜首。
在發現自己名字被搶註商標之後,吳曉波及時提出異議申請,並引證在先註冊的第19328603號、第19329136號、第27314214號、第19329523號「吳曉波頻道CHANNEL WU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務包含第9類「揚聲器音箱;電子圖書閱讀器」、第16類「書籍;鑲框或未鑲框的繪畫」、第35類「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廣告」、第38類「無線電廣播;電視播放」等。
同時,吳曉波還提交了多項證據,包括其出版發行有《大敗局》、《激蕩三十年》、《歷代經濟變革得失》等多部財經類書籍,開通了《吳曉波頻道》微信公眾號等,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影響。
商標局審查認為,引證商標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務不屬於類似商品或服務,未構成使用於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但是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吳曉波姓名相同,對此被異議人未作出合理解釋,商標局認為被異議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構成對異議人姓名權的侵犯。綜上,商標局依法對「吳曉波」商標不予註冊。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這裡的「在先權利」就包括了在先商標、在先商號、在先版權和外觀專利權、公民人格權。其中,公民人格權包括肖像權、姓名權等,具有排他性。
因而,對於知名公眾人物而言,當姓名被搶註商標之後,可以以侵犯在先權利為由,對搶註商標提出異議或無效宣告,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