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改革的快速發展過程中,國家通過一系列政策、制度為總體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這部分政策和制度在當時的情況下確實對經濟的發展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條件的發展,這些政策和制度的負面影響也越來越明顯。
陝西省西安市臨潼區經濟發展也經歷了這樣的一個歷史進程。在上個世紀末,臨潼區一些集體性質的企業的經營狀況不佳,企業效率低、政府負擔加大,面對嚴峻形勢,為了使企業能夠生存下去,相關單位不得不忍痛割愛,對這類集體企業進行改制,將其經營設施、經營權轉讓給個體私人,僅僅保留企業所佔土地的所有權,而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個體私人。現在這類企業性質依然是集體企業,但實際上卻是個人性質的私有企業,這類企業俗稱「紅帽子」企業。
近日,臨潼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二科在調查臨潼區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相關案件線索中,就涉及一家集體性質的私營企業,對該企業的性質認定存在著種種不同的認識和分歧。
該企業掛靠臨潼區下轄的一個街道辦事處,在1997年之前是該街辦名下的集體性質企業,企業的設備經營權和所有權以及廠房的使用權和所有權都歸屬街辦所有。1997年,該類企業因經營不善、效益下降,該街辦遂決定對這類集體性質的企業進行改制,該企業也屬於改制的對象之一。改制的具體流程是街辦將企業設備轉讓給私人,企業經營權也一同轉讓,企業廠房的使用權租賃給私人,街辦只保留廠房所佔土地的所有權,同時籤訂相關的設備設施的轉讓協議和廠房租賃協議。街辦出於讓這類企業能夠繼續生存、經營下去的考慮,而經營業主則考慮到利用集體企業性質在工商、稅務等部門好辦事。基於這兩點考慮,「紅帽子企業」沒有在工商管理部門變更企業的集體性質,只變更了企業的法人信息。
對這類企業的性質如何定性?目前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這類企業屬於集體性質的企業。
理由如下:企業性質的認定主要以依據工商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上所顯示的企業性質為標準,工商局是國家對各類工商戶、個體戶進行管理的職能部門,具有對工商戶和企業性質進行認定這一職能,其他國家機關均不具有這一職能,企業成立之初在工商局的註冊檔案、登記記錄和給企業頒發的營業執照上都有對企業性質明確的認定及表述;還有一部分是社會團體和非營利性質的企業,這類企業或團體主要是在民政局登記備案,由民政局頒發相應的證件;同時,所有企業在稅務局等機關中也都有企業性質登記的相關記錄。
我們在辦案中所涉及的企業性質基本上都是以工商局和稅務局等相關政府部門的登記備案或企業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信息來判斷該企業的性質。「紅帽子」企業在工商局登記備案以及企業營業執照上都是集體性質的企業,雖經過改組,但企業性質並沒有變更,這樣,有一部分人就認定 「紅帽子」企業是集體性質企業。
第二種觀點認為這類企業是個人名下的私人企業,即屬於民營企業性質。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 「紅帽子」企業是個人私有的民營企業。雖然企業性質的判斷標準一般是從工商局、稅務局、民政局等政府管理部門的登記備案的記錄以及企業營業執照對企業性質的表述來確定,但看待事情要由表及裡,不能光看事情的表面,還要透過表面看事情的本質。
「紅帽子」企業雖然在工商局登記備案時是集體性質的企業,但事實上,該類企業的集體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 「紅帽子」企業的生產設備已經全部轉賣給個人,生產廠房租賃給個人,生產工人由企業根據生產需要進行招募,種種證據表明, 「紅帽子」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僅僅是每年給街辦等其他部門交納一定的租賃費,企業的經營跟相關部門沒有任何聯繫;而且當時企業改制後沒有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的原因只是為了能讓企業享受集體性質企業更多、更便利的優惠條件。所以一部分人認定 「紅帽子』企業雖有集體企業之名,但卻是民營企業性質之實。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看事物要看本質,而不能僅限於表象,辦理案件的過程就是一個剖析現象、追尋事物內在和本質的過程。
根據投資與利益歸屬相結合的界定標準, 「紅帽子」企業表面上是集體性質的企業,實質上企業的經營權已全部經轉交給個人,企業的經營和收益跟其原上級機關沒有任何關係,個人對企業自負盈虧、承擔經營風險,屬於民營企業性質;根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在1994年下達到江蘇省各市縣區檢察院的《蘇檢會【1994】第7號》通知第二款之規定;企業財產和利潤屬個人所有,舉辦單位既不參與經營管理,也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是為經營者領取集體企業的營業執照,按照約定收取「管理費」的,屬私營企業性質。該類「紅帽子」企業在改制過程中,企業財產和利潤屬於個人所有,經營權也歸個人,個人承擔經營風險,街辦只是以房租形式收取管理費,種種條件都能證實該類企業是民營性質企業,不屬於集體企業性質。
基於以上所述,筆者認為「紅帽子」企業是屬於民營性質的個人企業。(張萬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