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四川省都江堰市某鎮十幾位村民的房屋位於高速公路某項目建設段內,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相關拆遷住房安置方案的通知,該方案對十幾位村民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村民的合法財產權。於是,眾人以郵寄的合法方式向市政府提出了行政複議的申請,卻遭到市政府以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的理由而被駁回。於是,十幾位村民隨即向法院起訴,可卻被法院駁回。
十幾位村民經周邊拆遷戶介紹,找到了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代理維權。最後,在史律師的帶領下案件獲得了勝訴判決,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撤銷政府作出的《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並責令其受理十幾位村民的行政複議申請。
如了解案情始末,定位爭議焦點!
史律師在了解案件後,細心快速的指導當事人準備和收集案件材料,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上訴。
史律師指出該案件的關鍵,即十幾位村民提出的行政複議的申請程序合法,且複議事由符合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政府作出的駁回複議申請的決定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極大的損害了這十幾位村民的合法權益。隨即向法院提交了該政府頒布的拆遷安置方案等相關材料,證明該方案切實關係到王某等人的人身財產利益,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
有利的論證是制勝的關鍵!
法庭辯論過程,被告主張十幾位村民並沒有相關證據有效的證明政府頒布的方案對其產生了損害,不承認其方案損害了王某等人的權益。
史律師針對被告的主張,依據《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提出了有力的論證,對案件獲勝起到了關鍵性作用。第一,國務院並沒有下達該土地徵收批准文件;第二,徵地補償方案是具體的實施方案,與王某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其行政複議行為完全符合行政複議受案的範圍。所以,應當撤銷駁回政府的行政複議的申請,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
法院判決勝訴,當事人訴求得到實現!
最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行政判決書。
二、撤銷市政府的《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
三、責令市政府受理村民們的複議申請。
一審案件收理費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共計100元,由被上訴人市政府負擔。
史律師說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史律師溫馨提醒
最後,史律師提醒大家,進行土地徵收一定要有國家的批准文件,且安置補償方案等要符合國家的規定,如果對徵收行為有異議,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侵犯其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的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