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二選一」屢禁不止網際網路平臺經濟反壟斷加速規制

2020-12-22 東方財富網

國內電商行業近年來頻頻上演「二選一」現象,成為制約行業健康發展的一大「痼疾」。 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起草的《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於近期結束公開徵求意見,該指南首次明確擬定將「二選一」定義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專家認為,「二選一」違規行為不利於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實施,有望推動網際網路平臺經濟反壟斷加速規制。

電商平臺「二選一」亂象致使競爭失序

所謂「二選一」,是指一些電商平臺要求入駐商家只能在該平臺提供商品或服務,禁止或者變相要求商家不得同時在其它平臺經營。

這類「獨家買斷」現象,從最早騰訊與360公司的「3Q」大戰,到後來阿里與京東、阿里與拼多多、餓了麼和美團之間等都曾上演過「二選一」爭端。「二選一」也成為近年國內網際網路特別是電商領域打壓競爭對手的「潛規則」和不正當競爭手段。

早在2017年11月28日,京東向北京高院針對天貓、阿里巴巴提起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訴訟,該案也被業界稱為「二選一」第一案。今年11月24日至11月2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組織了不公開質證。

2018年10月,拼多多聯合創始人達達曾在微信朋友圈透露,部分已入駐拼多多平臺的品牌商家在天貓的要求下被迫提前退出拼多多3年慶活動主會場活動、下架商品甚至關閉旗艦店。阿里方面當時則回應稱不存在二選一的事情。

今年9月3日,上海眾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愛庫存)發布聲明稱,其商家遭遇唯品會強制「二選一」,唯品會明令要求商家不得與愛庫存繼續合作,強令商家下架在愛庫存上的所有商品與活動。受影響商家數量從8月初的100多家增加至400多家。唯品會則回應稱「消息不屬實」。愛庫存隨後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四家機構提交了實名舉報。該起事件也成為國內電商行業曝光出來的「二選一」最新案例。

平臺經濟反壟斷指南將「二選一」納入歸制

針對電商「二選一」亂象,2019年1月實施的《電子商務法》曾明確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商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同時,電商平臺經營者不得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為進一步預防和制止網際網路平臺經濟的壟斷行為,加強和改進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起草的《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首次明確擬定將「二選一」定義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認為,網際網路平臺做大後,利用其強大影響力,可能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經營權進行過度約束和限制,比如限制商家在競爭對手平臺上開店等,平臺經濟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將這一問題與反壟斷建立了強相關聯繫。該《指南》對「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作出具體規定,對平臺經濟領域內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作出了規定;並要求行政機關制定涉及平臺經濟領域市場主體活動的規章等,從而奠定了法律視角下,平臺經濟領域競爭評估的基本概念框架。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易智新律師認為,這部《指南》解決了從無到有問題、解決了《反壟斷法》作為法律較為籠統、概括的問題,這是對平臺經濟領域出現的各類壟斷行為及應對策略的總結和提煉,最終通過行政立法手段初步解決該領域的「有法可依」問題。

易智新表示,這部《指南》的法律性質是部門規章,它是《反壟斷法》的下位法,而《電子商務法》是我國第一部就電子商務領域做出全面規定的特別法。《指南》中關於「二選一」行為規制的內容比《電子商務法》更加具體和細化,這一方面是《指南》的法律性質決定,作為部門規章,理應比法律更加具體和細化;另一方面因為《指南》是專門規制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行為,會顯得更加專業和精細,「二選一」作為一種近年常見的壟斷行為,必然會被監管部門重點關注和打擊。

「在後續的平臺經濟領域中,諸多的平臺經營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就不能明目張胆地要求入駐品牌商作非此即彼的選擇題,後續大型品牌商可能會增加更多銷售渠道,消費者們也可以在自己喜歡的平臺上購買自己喜歡的品牌商品,這些都有利於拉動消費需求和提高市場競爭程度。」易智新稱。

屢禁不絕難點在於行為認定與處罰力度不夠

電商「二選一」看似是平臺間相互打架,但受影響最大群體卻是夾在中間的中小微商家。面對電商要求商家選擇「站隊」的做法,多數商家因為必須依賴平臺流量,也只能諱莫如深,被迫失去部分渠道和市場。

針對「二選一」頑疾,監管部門也一直在積極應對,但為何仍屢禁不絕?在業內人士看來,主要原因在於目前對「二選一」是否違法的認定本身存在爭議,以致實踐中「二選一」行為一直「在合法與非法的邊緣試探」,而且企業違法成本相對較低。

易智新認為,《指南》的部門規章性質決定其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但本次《指南》沒有規定處罰有關內容,我國《反壟斷法》是2007年制定,其中關於處罰的力度從今天來看可能是不夠的,可能無法有效遏制有關壟斷行為,因而《指南》也就不會對現有處罰做限定。」

再則,我國目前存在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地區人才配置不平衡的差異,這些差異導致我國基層執法機關的執法能力和理解適用法規規章的水平參差不齊。易智新說,「如何做到基層執法機關能夠快速、準確地運用《指南》,做到」同案同判「等,這些都會成為今後執行重點和難點。」

「平臺經濟反壟斷指南對電商平臺影響有多大,現在還不能準確預測,具體要看正式發布的文本。」薛軍表示,以徵求意見為藍本來看,我國是在從反壟斷法角度,提醒大平臺尤其是流量聚合型大平臺,應意識到自身的公眾企業和社會企業屬性,要承擔更多社會責任,即有義務公平對待平臺內經營者,有義務守住底線來配合整個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是一味追求自己商業利益最大化。

(文章來源:新華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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