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御史臺的基本職責

2021-01-18 中國紀檢監察報

唐代御史臺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負有監督百官、典正法度的重大職責。唐代御史臺監察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


唐代的御史臺是一個完整的機構,層次清楚,職責明確,權限嚴格,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職官系統。御史臺的最高長官是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為其副手,下設機構有三:臺院、殿院和察院,分別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監察御史任職。三院監察官品階不同,職掌分明,構成一個十分嚴密的系統。在整個唐朝,御史臺名稱雖屢有變易,但其機構卻基本保持不變,御史臺機構具有相對的完整性和系統性。人員總編制為136人,最高長官御史大夫1人,御史中丞2人;臺院置侍御史4人;殿院置殿中侍御史6人;察院置監察御史10人;置主簿1人,錄事2人。以上有御史23人(主簿、錄事是臺內高級辦事人員,無監察權),有品級的官員共計26人。其餘110人無品級,分別是:令史57人,書令史35人,亭長6人,掌固12人,皆為一般辦事人員。



作為御史臺首宰的御史大夫,在會昌二年(842年)以前基本上為從三品,會昌二年後逐漸升為正三品。《唐六典》對御史臺官員的職責和權限作了詳細而具體的記載,其中御史大夫的主要職責是:對國家的法律實施負總責,「御史大夫之職,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履行司法職責,「凡天下之人有稱冤而無告者,與三司(指由御史大夫、中書令、門下省侍中組成的聯合辦案機構)詰之」;履行行政彈劾職責,「凡中外百僚之事應彈劾者,御史言於大夫,大事則方幅奏彈,小事則署名而已」;履行禮儀監督職責,「凡國有大禮,則乘輅車以為之導」。


御史中丞,在會昌二年前基本上為正五品上,會昌二年後升為正四品下,作為御史大夫的助手,職責基本相同。



臺院侍御史,官等為從六品下。一般從侍御史中選一資歷較長者為知雜事侍御史,稱「雜端」。由於他總判臺事,猶如臺院的長官,故又號「臺端」。臺端之下的第二侍御史稱為「知彈侍御史」,列第三、四的侍御史稱「知推侍御史」。


在行使職權時,把京城百司和諸州的推鞫(即審問)工作分為東西兩部分,各以侍御史一人負責,分稱為「東推」「西推」。此外,以殿中侍御史第一人為同知東推,殿中侍御史第二人為同知西推。上列「四推」又號稱「四推侍御史」。


臺院還設有公縻侍御史一人,常駐衙中,處理日常事務,並專派侍御史一人分管東都留臺。


臺院的侍御史主要職責包括四個方面,即推鞫獄訟;彈舉百僚;知公廨事;總判臺內雜事。唐代在審理案情重大或牽涉到五品以上官員案件時,多由三司審理,即刑部、大理寺、御史臺共同負責,稱為「三司推事」。彈劾違法官吏是侍御史的基本職能,對五品以上大員的彈劾(主要是京官)多採用仗彈方式。依據《唐六典》卷一三《御史臺》所載,侍御史監察活動的程序是:


凡有制敕付臺推者,則按其實狀以奏;若尋常之獄,推訖,斷於大理。凡事非大夫、中丞所劾而合彈奏者,則具其事為狀,大夫、中丞押奏(籤字畫押後上奏)。大事則冠法冠、衣朱衣、厖裳、白紗中單以彈之;小事,常服而已。凡三司理事,則與給事中、中書舍人更直於朝堂受表。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長官,則與刑部郎中、員外郎,大理司直、評事往訊之。



《唐六典》記載,殿中侍御史官等為從七品上。《新唐書》記載:「一人同知東推,監太倉出納;一人同知西推,監左藏出納;二人為廊下食使;二人分知左右巡;三人內供奉。」


殿院的殿中侍御史主要職責是:司掌糾察殿堂和朝廷供奉儀節,檢查朝班時百官的儀態行履,維護朝廷秩序和皇帝威嚴。《唐六典》記載:「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儀式。凡冬至、元正大朝會,則具服升殿。若皇帝郊祀、巡省,則具服從,於旌門往來檢察,視其文物之有虧缺則糾之。」另外,殿院還承擔推按獄訟,監京城倉庫和分巡兩京的任務。《唐六典》載:「凡兩京城內則分知左、右巡,各察其所巡之內有不法之事」,這些事包括盜竊、賭博、獄訟冤濫、橫徵暴斂等,「若不能糾察及故縱、蔽匿,則量其輕重而坐所由御史」。


從開元年間(713年-741年)起,殿中侍御史參與司法審判工作。其具體職責是:同知東推一人,掌監太倉粟米出納,雙日出臺,單日在殿;同知西推一人,掌監金庫錦帛出納,雙日出臺,單日在殿。


至於分知左、右巡二人,以雍、洛州境界為限,糾舉境內非法。廊下食使二人,朝官就食廊下時,以之出監。內供奉三人,掌監朝廷儀式。



《唐六典》記載:監察御史的官等為正八品上。察院的監察御史在三院御史中,雖然品位最低,但其職權不輕且較為廣泛。主要職責是:分察百僚,巡按郡縣,糾視刑獄,肅整朝儀。


《唐六典》記載:「凡將帥戰伐,大克殺獲,數其俘馘,審其功賞,辨其真偽。若諸道屯田及鑄錢,其審功糾過亦如之。凡嶺南及黔府選補,亦令一人監其得失(因嶺南、貴州地處偏遠,當時人多不願前去任官,故在選用程序上須嚴加監督)。凡決囚徒,則與中書舍人、金吾將軍監之。若在京都,則分察尚書六司,糾其過失,及知太府、司農出納。凡冬至祀圜丘,夏至祭方丘,孟春祈谷,季秋祀明堂,孟冬祭神州,五郊迎氣及享太廟,則二人共監之。若朝日、夕月及祭社稷、孔宣父、齊太公、蠟百神(蠟百神為唐代祭祀之一種,於季冬寅日蜡祭百神於南郊,蜡祭的歷史十分悠久),則一人率其官屬,閱其牲牢,省其器服,辨其輕重,有不修不敬則劾之。凡尚書省有會議,亦監其過謬,凡百官宴會、習射亦如之。」


此外,唐代在東都設有留臺,稱東都留臺。開元年間,唐玄宗為了提高外任官員的地位,使其帶上御史大夫、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等御史臺官銜,謂之憲銜。這些由外官兼攝的御史被稱為外臺。外臺御史亦有糾彈、推按之權。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監察的職權重,涉及面廣,為加強監察,唐代還經常設有各類使官。如六察御史分別監察各部;黜陟使奉命巡察全國各地,監察各地各級官吏;監軍御史負責對軍隊將官的監察;館驛使分別掌管對京中和各地館驛的監察事務等等。


如上所述,唐代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和三院都擁有廣泛的監察權,雖然他們分工各有側重,各有自己的職責和重點,但是又互相聯繫、互相合作,共同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和監察權。(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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