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惑,大大的問號;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2019年5月5日,四川隆昌。
當天下午四點左右,一名女孩被患有精神病的鄰居王某砍成十級傷殘。(語言和走路目前都成問題)
事發時,受害者小雨正在和她的奶奶在路邊進行玩耍。
傷情之嚴重,足足讓小雨在醫院裡治療了139天。
現在就算是出院了,但是落下的後遺症也讓人心痛,走路都是一瘸一拐的。
5歲的她如果沒有人攙扶,很難獨立行走。
而王某則是突然發病,隨後將原告砍傷。
其實對於王某這個人,在當地普遍的風評就不是很好。
據悉,王某是從02年開始出現精神異常的,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
村民說她就是個瘋子。
「在背後罵人,就說挖死你,挖死你。」(所以當她拿著鋤頭的時候,大家都很害怕,離得都很遠)
缺舟:
事情已經鑄成,更多的是後續的處理。
不過法院在一審的時候駁回了原告小雨方面要求10多萬的醫療賠償。
「小雨的家人已經通過網絡平臺以及其他救助渠道獲捐16萬元,這些捐款是具有社會性和針對性的。
為了幫助眼高解決治療費用困難,社會捐助已經彌補原告所主張的醫療費用損失。」
對於此判決,小雨的家人自然不能認同。
小雨的母親表示,家裡的一些親戚在捐款的時候也都是通過網絡平臺捐助的,而且所謂的醫療費用,也只是算了小雨那139天住院醫療費。
很多費用都沒有算進去,包括去重慶治病一個月三萬多塊。這還不包括租房費,藥費和生活費。
法院雖然沒有判決醫療費費用,但是相關的賠償還是宣判了。
王某家人需要承擔7萬多元,但是王某方面目前只給出4萬多,剩下的三萬多,一拖再拖。
「兩個娃兒在讀書,我在周邊打點工,這些錢要拖幾年。
老婆本來就有精神病,十多年了,大家都知道,你要看好你的娃娃。
社會捐助這個錢就是用來醫孩子的,還在到我這兒來逼錢。不是不給,是儘量給。」
目前,小雨方面已經提起上訴。
該案最大的爭議點就是社會捐助能不能抵消醫療賠償。
我個人是這麼認為的。
首選,你需要把概念弄清楚,社會捐助的本意是幫助受害者,並不是說幫助兇手的。
如果大眾一開始就知道這個錢會衝抵醫療賠償,他們還會捐助麼?
其次,所謂的因他人侵權行為而獲益
這個事情也很好理解,如果說是最終女孩的治療完成,而捐款或者說所獲得的錢財有剩餘,那麼完全可以退還慈善機構,甚至說是可以去幫助其他的受害人。
更何況根據孩子的母親所說,可能這些錢遠遠不夠,畢竟孩子現在才5歲,走路和語言都成問題,作為造成這種情況的行兇方,理應負擔責任。
最後,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是完全不同的。
侵犯了人身權利,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考慮到兇手是精神病,家裡的經濟條件有限,或許加上醫療賠償,負擔不起。
但是那只能說明「不能履行」而不是「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