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大學實驗室爆炸案一審宣判:校方有「重大過失」被判賠償受傷...

2021-01-08 上遊新聞

去年12月28日,持續4年無果的東華大學實驗室爆炸案在上海市長寧區法院一審宣判:東華大學因有明顯過錯,存在重大過失,需向受害學生郭宏振賠償醫藥費等各類費用162萬多元。

1月4日,郭宏振的代理律師向上遊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表示,4日是上訴期限最後一天,截止當晚當事人未收到東華大學的上訴狀。若對方不上訴,就意味著一審判決生效。1月5日,郭宏振向記者表示,他當天上午已向法院確認,東華大學已提出上訴。

▲2020年5月9日,開庭前郭宏振在核對證據材料,其眼部仍有明顯的受傷痕跡 。攝影/上遊新聞記者 時婷婷

面部受傷求職難,費用太高被迫暫停治療

上遊新聞此前《東華大學實驗室爆炸案4年無結論 重傷學生與母校對簿公堂》報導顯示,2016年9月21日10時30分左右,上海市東華大學實驗室發生一起爆炸事故。當天校方通報,事發時,東華大學松江校區化學化工與生物工程學院3名研究生,在實驗室進行化學實驗時發生爆炸,1名學生受輕微擦傷;另外2名學生因實驗爆燃致化學試劑高錳酸鉀等灼傷頭、面部和眼睛,面部灼傷面積均在5%左右,眼部不同程度受傷,其中1名學生已接受眼部手術。

接受眼部手術的正是郭宏振。據其回憶,「2016年時我上研究生二年級。9月21日事發前,兩名研一的學弟正在進行實驗。之前導師也說過實驗期間若有疑問,可以向我諮詢。其中一名學弟問我如何進行下一步的添加高錳酸鉀操作。我讓他用天平稱100g高錳酸鉀後,幫他進行添加高錳酸鉀實驗,然後就發生了爆炸。」

相關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郭宏振右眼盲目5級,左眼重度視力損害,構成四級傷殘;面部增生性皮膚瘢痕形成,構成八級傷殘;右側眼瞼輕度畸形,構成十級傷殘;張口受限1度,構成十級傷殘。

因多次溝通未果,郭宏振將東華大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等各類費用170萬元。東華大學對部分賠償不予認可。

2020年5月9日,此案一審二次開庭後,法庭對雙方進行了調解。郭宏振稱,2020年9月,東華大學表示拒絕調解後,再未與其進行溝通。

因為醫療費用較高,經濟壓力大,郭宏振只能暫時停止治療。「雖然取得了研究生學歷和學位,但因為面部和眼睛受傷的原因,求職單位都不願意接收。目前每個月只有兩三千元的兼職收入,無法承擔醫療費。」郭宏振說。

▲2016年9月21日上午10點30分左右,上海市東華大學實驗室發生爆炸事故。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校方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

2020年12月18日,上海市長寧區法院針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據該院(2019)滬0105民初23901號《民事判決書》顯示,該案的爭議點主要在於爆炸事故的責任認定。

法院審理後認為,氧化石墨烯製備實驗中所使用的濃硫酸及高錳酸鉀均屬於危險化學品,該實驗是高度危險的實驗。對此,作為負有教學責任的校方及教師有義務明確教授實驗的具體步驟、注意事項及危險後果。但從教師聶某的陳述看,僅僅是口頭說過讓學生注意安全,可見,教師明知實驗有危險仍未告知實驗的危險性,未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未進行提醒和提示,而是默許並放任危險的存在。

此外,東華大學違反了國家及其自身對實驗室以及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規定。本案中,東華大學也明顯違反了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未有效履行實驗室安全管理職責,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

長寧區法院認為,東華大學未釆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未告知實驗的危險性,採取「讓高年級學生帶低年級學生」方式進行高度危險實驗,事發時實驗室管理人員未落實其校內實驗室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存在重大過失,與郭宏振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應對郭宏振的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020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東華大學需賠償郭宏振162萬多元。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一審判賠162萬元校方已上訴

對於東華大學提出郭宏振應承擔部分責任的說法,法院認為,郭宏振雖自身未對其進入實驗室進行實驗的安全盡最大注意義務,具有一定的過失,但該輕微過失與東華大學過失相比,明顯東華大學的過失為重大過失。因此最終認定,不減輕東華大學對郭宏振的賠償責任,並作出東華大學需賠償郭宏振162萬多元賠償的一審判決。

1月5日上午,郭宏振向上遊新聞記者表示,他已與法院確定,東華大學已提起上訴。

「此前,東華大學稱法院判決後不會上訴,現在不知道這個案子還要等多久。」郭宏振稱,目前他還希望東華大學能儘快兌現為其安排就業的承諾,這樣他才有能力繼續治療。

上遊新聞記者 時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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