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嘍大家好,小編今天給大家講講李悝的《法經》。春秋末期與戰國初期,社會新潮的根本點就是私有經濟的確立。對私家田產、私家水面、私家山林、私家工匠、私家商賈等的保護,已經是當時國家明確的法律意識。所以,「賊法是僅次於「盜法」的根本性的私有制保護法。第三,囚法。這是當時的斷獄法,監獄管理法。其實際內容有兩方面:一是對罪犯刑審勘問的規定,也就是後世的斷獄律;二是對罪犯的關押規定,也就是後世的監獄法。可以說,這是專業性很強的部分。第四,捕法。這是當時關於偵查、捕拿犯人的法律,後世稱為「捕亡律」。
第五,雜法。這是當時關於其他犯罪形式的制裁法。其主要包括的內容是:輕狡(一切輕狂的犯罪)、越城(偷越城牆)、博戲(賭博行為)、借假(經濟欺詐行為)、不廉(官吏貪汙或個人行賄受賄)、淫侈(過度荒淫奢侈)、逾制(言行或器物用度超過規定的等級制度)等七種情況。第六,具法。這是依據犯罪的實際情形,酌情加減罪行的規定。所謂「以其律,具其加減」,說的就是這個意思。也就是說,當時的立法理念,已經意識到了法律在實際運用中可能的缺陷與必要的靈活性。從總體上說,李悝的《法經》具有前所未有的兩個方面的特質。
其一,它第一次突破了法在官府的歷史定式,而由庶民士人整理出體系化的法典;其二,它第一次突破了既往法律公開的局限性,不是僅僅公開法律,而是由專門的法律家整理,並向社會傳播的實用法律,具有最為前沿的社會實踐意義。唯其如此,李悝的《法經》,成為戰由既定的貴族階層產生並承襲,使國家官吏隊伍很容易凝滯僵化。這些基本缺陷,在戰國初期所有大國與中小國都普遍存在。另外一個因素,是歷經近三百年的春秋動蕩,各個諸侯國都或多或少地對本國舊官制進行過一些變革,但都很不全面。由此,各國以官職為軸心的政治體制,呈現出從名稱到體制都各自為政的混亂現象。李悝變法對政治體制的設定,就是第一次在魏國創造性地建立了趨於中央集權制的新型權力體制。這一體制,主要包括下述幾個方面:其一,國君最高權力與國家政事權相對分開,設定國君權力與政務權力兩個系統。
國君系統由既往的各個公室事務官署組成,再新設立秘書長性質的「長史」機構,負責協助國君處理國家大政,保證君權對國家的最高領導權。君權的核心是官職任免權與國家榮譽賞賜權,以及對軍隊的掌控權。其二,政務系統由相國(丞相)統領,為百官之首。丞相府下轄諸多屬官,處置各個領域的專門問題。丞相權力運行的基礎,是實行「開府」制。開府制,就是有權在丞相府邸獨立處置政務,以保證國家政務的高效運轉。其三,全國軍權分為兩個系統,一是統帥軍隊作戰的「上將軍」系統,一是防守要塞關隘及保障軍隊後援的「國尉」系統。這兩個系統的運轉,其主要方面都由國君以兵符的形式直轄。其四,官員遴選的基本點,由承襲制變為任免制。
其五,地方治理權的主要部分,也就是舊諸侯制時代的封地私兵權、司法權、官員任用權、民治權等全部統歸國家,由國家設置「守」來治理。封地的主人,只保留賦稅徵收權。總體上說,這是對分封制基本面的廢除,但還保留了相當殷實的經濟權力。這時,在中國法家的開山之作,具有劃時代的偉大意義。以李悝的《法經》及其在魏國的第一次變法為標誌,戰國法家宣告正式破土而出了。自此之後,這個學派便以空前的歷史高度,主導了戰國變法潮流的歷史走向,使中國原生文明的內涵得到了決定性擴展、決定性提升。多年之後,商鞅入秦變法,攜帶的法典藍本正是這部《法經》因此,李悝《法經》的歷史作用,某種意義上已經貫穿了整個戰國時代的變法運動。
雖然,商鞅變法在法律內容的創造性、在變法的全面性與徹底性方面,已經遠遠超越了《法經》,已經遠遠超越了李悝本人的第一次變法。但是,李悝及其《法經》永遠都是戰國法家的第一座裡程碑。李悝變法的實際內容關於李悝在魏國的這場大變法,史料斷裂太多,我們只能大體呈現其主幹面貌。李悝變法的第一個方面是整合併創造魏國的新政治制度。關於新的政治制度的創立,通常在涉及李悝變法時是被忽略不提的。但是,這恰恰是魏國大變法最為要害的一個方面。魏文侯即位後,魏氏雖然距離成為正式諸侯國還有41年的時間,然其政權形式已經在長期的磨鍊中完全的國家化了。儘管如此,魏氏政權如同趙氏、韓氏政權一樣,都還帶有天子諸侯制時代的特質。
所謂諸侯制的特質,其基本方面是:一則,國家政務的實際處置權與國君最高權力的囫圇化,既使國君過分陷入具體政務,又使國家缺乏處置政務的體系化官署;二則,官員職能太過籠統,不適應日益發展的社會領域;三則,官員具有承襲性,沒有大臣任免制度,而是央權力與地方權力的體制上,系統完整的郡縣制還沒有出現。雖然,李悝變法在政治體制上尚有不徹底性。但是,在當時條件下,作為第一次探索性的大變法,已經創造出了戰國初期最為先進的國家政權模式。此後的列國官制,大體上都以魏國為藍本而加減。包括後來的商鞅變法,也是以魏國開創的政權模式為基礎向前推進的。李悝變法的第二個基本方面是「盡地力之教」所謂「盡地力之教」,用現代語言說,就是在激發農耕者的積極性上做文章,全面實行私田制經濟,以達到最大限度發揮土地潛力的目標。
從歷史邏輯說,這肯定是具有體系化性質的一整套新經濟政策。但是,史料只給我們留下了其中關於督導耕作的幾個斑點:其一,關於推行私田制經濟的總體原則—盡地力之教。其二,督導農民治田勤謹,精耕細作,提高產量的三項辦法。辦法一,「必雜五穀,以備災害」的多元種植法也就是說,要每家土地同時種植穀子、高粱、麥子、大豆等多種農作物,以防備自然災害對某種單一作物的摧毀。辦法二,「力耕數耘,收穫如寇盜之至」的耕耘法則與搶收搶種法則。耕耘法則是:大耕要深翻,中耕除草(鋤地)要頻繁。收種法則是:搶種搶收,如同應對寇盜搶劫一樣緊張。辦法三,多元經營法。具體法則是:「環廬樹桑,菜茹有畦,瓜果苽,殖於疆場。」也就是說,住宅周圍要栽樹種桑,菜園裡要種多種蔬菜,田壟上也要多種瓜果,要充分利用空閒土地。
其三,國家實行平糶法,保證應對饑荒災害。李悝發明的平糶法,是後世常平倉、均輸制的基礎。其核心,是以公平的價格在豐年,收購餘糧的方式,建立國家糧食儲備制度,再在災年以相對低的價格進入市場,以平易糧食價格。這種方式,在春秋末期許多新興集團的封地內已經實行,但是都沒有形成穩定的制度。範蠡的老師計然,曾經在越國提出過推行。但是,計然的目標是「農末俱利」,要使農民與商人都得利。如此目標之下,國家對糧食價格事實上是允許保持較大的浮動價格的,大約在三十錢到八十錢之間。李悝平糶法的根本不同點,是要通過「使民適足,價平而止」的平法,達到「使民無傷,而農益勸」的目標。
這種平法的唯一目標,是保護與激勵農耕者的積極性,自覺抑制商人階層的利益,從而達到富國強兵的最終目的。相比較於計然的平糶法,這是一個重農抑商的農本位的制度體系,而不是農商並重的制度體系。顯然,這是更適合戰國時代的新的經濟制度。李悝變法的第三個基本方面是放棄禮治,推行法治。春秋時代兩百餘年,發生了許許多多的社會變革。但是,在國家治理總體方式的選擇上,依然大體是西周禮治的基礎。此時,各諸侯國雖然都普遍公開了法律,但法律在國家制度體系中的地位,仍然是模糊不清的。王道、禮治、德治、人治,以及不成熟的局部法治,都是當時各種政權形式交錯使用的混雜方式。自李悝變法開始,魏國以《法經》為法律藍本,普遍推行了相對全面的法治,取代了以往混雜不清的治國方式。
這種最初的法治,其基本點是:第一,法律體系在全部國家制度體系中開始居於最重要的位置,而不再是王道禮治的手段。第二,法制體系取代了禮制體系,成為社會生活中唯一的強制性規範。禮制的絕大部分內容已經被自然拋棄,其中適合社會發展的保留部分,只作為一種道德規範在起作用,而不再具有強制性。第三,法律對國君權力的規範開始發生作用,但還只是局部的規範和限制。第四,由於戰爭不斷,這種最初的法治帶有明顯的戰時特點,其表現形式就是相對重視刑法的實施,重刑色彩很鮮明。
在小編看來雖然如此,李悝的《法經》六法,第一次以全面的社會規範的形式,將法治文明推上了中國歷史舞臺,取代了奉行兩千餘年的王道為本的人治、禮治的治世規範。無論這種最初的法治體系具有什麼樣的缺陷,它的文明生發意義都是無可估量的。各位讀者朋友,有什麼想說的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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