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家梁治平的研究多以文化、社會與法律為主,他關於這些主題的論著在上世紀90年代出版後便得到學界極大關注,而這其中包括今年重版的《法辨》《清代習慣法》等。《為政:古代中國的致治理念》則是梁治平近年少有的新論集。
所謂「為政」之「政」,在這裡是取其傳統之廣義。我們今天談到「政」,一般是指與社會、私人生活等領域相互區別的政治,當然既有宏觀的制度政治,也有微觀的日常政治。這一概念是近代「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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誕生和學科專業化的結果。而在此之前,「政」還包括農事、倫理等範疇。孔子借《尚書》說,「孝乎惟孝,友於兄弟,施於有政」。從儒家的角度看,「為政」便是按照「仁」的要求處理一切人與人的關係,下至修身,上至治國、平天下。
電視劇《孔子》(1991)劇照。
梁治平的《為政》全書分為五篇,一篇一主題、一篇一觀念,即「天下」、「為公」、「民本」、「家國」和「禮法」。天下,是地域,也是一種文明秩序。天地之間,天下為公,民惟邦本,以「禮」與「法」規定和約束君臣、家庭等眾多倫理關係,並以此建造執政者的合法性基礎。在漫長的歷史之中,這些觀念也曾被重寫,歷經轉變,而在19世紀20世紀初發生了一場革命性轉變。有的觀念如「家國天下」逐步讓位於現代「民族國家」、「民本」思想終結於民主主義,有的觀念如「天下為公」,被用來詮釋西洋的社會契約等思想。
梁治平的論述起於前秦,止於20世紀初。他追溯了中國傳統政治哲學在地理、倫理和學說方面的起源、譜系。不過他不認為「天下」等觀念在近代史上就必然已經退出舞臺,相反,它們在大轉變之後以不同方式影響至今。而如何認識古人的政治哲學,既需要進行專業的學理探討,也需要跳脫出現代學科隔閡。我們只有理解了古人的智慧與限制、近世變革的進步與局限,才能在觀念上更清楚我們需要什麼樣的當下和未來。
以近代司法為背景的周星馳電影《算死草》(1997)劇照。
下文經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授權摘編自《為政》「禮法」篇。作為中國古代法政思想中最重要的兩種概念,「禮」「法」可謂淵源久遠。原文論及上下三千年的「禮法」演變史,包括:「夏商周三代,以禮為法,禮、法無分;春秋戰國至於秦,法出於禮而獨立,儒、法對立,禮、法分隔;漢以後,儒、法合流,禮入於法,又造就一新的禮法秩序;而至晚清,西風東漸,世事丕變,民主、法治觀念大興,傳統之禮法秩序無以為繼,至是,禮、法再度分立。」以下只摘編「禮」與「法」的早期使用、中期融合和晚期分立等內容。內容有刪節。標題由編者所取。
《為政:古代中國的致治理念》,梁治平著,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20年6月。
原文作者|梁治平
摘編|羅東
什麼是「禮法」:詞與義
「禮法」一詞出現甚晚,五經之中,僅二見於《周禮》。先秦諸子書,所見亦不過數例。甚至,前漢儒者亦鮮言之。「禮法」之說頻頻見諸文獻,當始自後漢,其時,經學大師如鄭玄、史家若班固皆屢言「禮法」。晉、唐學者,賡續其詞,致其傳布廣遠,流衍不絕。其豐富意蘊及具體指向,則可由其在不同語境下的用法中見出。
下面先看「法」概念在經學上的應用。
《周禮·春官·宗伯》記小史之職,有「小史掌邦國之志……大祭祀,讀禮法……凡國事之用禮法者,掌其小事」等語。春官系禮官,小史即為禮官之屬,其職志正與禮儀法度有關。這應當是「禮法」一詞特定用法之一種,而在更一般意義上,「禮法」所指涉,常常就是禮及其所涵蓋的各種事項。易言之,舉凡「君臣朝廷尊卑貴賤之序,下及黎庶車輿衣服宮室飲食嫁娶喪祭之分」,既為禮之要目,也是「禮法」所規範的事項。
《詩·大雅·思齊》頌文王之德云:「刑於寡妻,至於兄弟,以御於家邦。」禮可以修身,可以齊家,可以治國,故禮法所及,就不只是一些進退揖讓的禮儀規矩,而是一套兼具倫理、政治和文化含義的制度規範,實為治國之大道。可以注意的是,禮法雖代有損益,與時俱進,卻總是同往聖聯繫在一起,因此為神聖傳統的一部分。而遵循這樣的傳統,乃是後人立身、治國的美德。
然則,禮法既同於禮,何不雲禮,而謂禮法?由漢唐經學用例可知,禮法連用雖無改於禮之義,卻揭明並強調了禮的一個重要面相,即禮之為制度、規範、秩序、法式的方面。古人觀念中,此規範、秩序、法式亦可以「法」名之,惟此「法」輒與德、教相連,故又謂之「德法」或先王德教」,而有別於單純的暴力性規範如刑。
經學之外,「禮法」概念亦多見於史部。與旨在理解古典經籍、傳承古代思想的經學不同,史學由記錄人物言行的傳統發展而來,其興趣不在概念的詮釋和梳理,而在人與事的記述、描摹、針砭和臧否。故考察諸如「禮法」這樣的概念,可以由經學察其義,而由史學見其用。
電視劇《孔子》(1991)劇照。
大體言之,「禮法」概念在史籍中的應用不出經學釐定的範圍之外,惟史學與經學旨趣不同,其應用直指當下,因此也更具時代色彩。漢以後,皇權體制下的等級秩序業已牢固確立,與此同時,朝廷獨尊儒術,立五經於學官。伴隨此一過程,「禮法」概念的正統性與日俱增。
魏晉之際,士人談玄,蔚為風尚,放達之士如「竹林七賢」,其言論與行事恰與「禮法」概念所代表的正統性相悖。
同樣可以注意的是,禮法存廢雖關乎國運,但在史籍所載的許多場合,講論「禮法」,針對的首先是個人行止。實際上,「禮法」一詞多見於「列傳」,用來描述傳主的品行,即使涉及帝君后妃,也是如此。
與「禮法」相連的俱為儒家德目,而這些良好的品性和品德,又總是同儒家理想的君子人格聯繫在一起的。事實上,在儒家看來,遵循禮法不僅有助於君子人格的養成,而且就是君子人格的一部分,甚至就是其外在表徵。正是憑藉「禮法」,儒家區分出君子和小人兩個基本範疇。
「禮法」關乎德行、風教與體制,此固無疑義。而在以儒家經典構築的世界觀裡,這一概念又因為與夷夏觀念密切相關,而同時具有文明屬性,甚而被等同於文明。《明史》載西南邊疆形勢,有「土民不識禮法,不通漢語」等語,透露出來的就是這樣一種文明觀。實際上,對內明君子小人之分,以德化民,對外嚴華夏蠻夷之辨,懷柔遠人,既是歷朝歷代透過禮法刑政所欲達成的目標,也是華夏文明秩序據以建立和維續的基礎。
著眼於此,亦可以說,「禮法」所表徵的,是某種由個人的道德修為,到家庭倫理、社會制度、國家體制,再到族群及國家間關係,乃至於天下文明的一整套秩序,其間雖涉及不同事物及主體,但又緊密無間,一以貫之。此一視野中的「禮法」,甚至不僅僅是化人於無形的「德教」,同時也是有形的強制性規範。
形成於漢代的德主刑輔:禮、法相融
儒、法既然皆「務為治者」,其學說自然都具有實踐色彩。惟春秋末期以降,傳統社會組織逐漸解體,社會生活的世俗化、破碎化日甚,物慾橫流,世人以詐力相尚。在此種背景之下,注重理性、講求效率、長於計算、最重功利的法家學說,便很容易成為各國變法的政策基礎。
故第法家多實行家:子產鑄刑書,變法以救世;李悝相魏文侯,「盡地力之教」,所撰《法經》,開漢、唐法典之先河;吳起以兵家名,曾為楚國令尹,有著名的「吳起變法」;申不害為韓相十九年,行法、術之治,終其身,「國治兵強,無侵韓者」;商鞅喜刑名法術之學,以李悝《法經》入秦,大舉變法,富強秦國;而出於荀子門下的李斯,輔佐秦王贏政並六國,一天下,奠定郡縣帝制,而令法家的事業達於登峰造極之境。海內初定,李斯又上書始皇帝,極言禁言、禁心之重要,因奏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
紀錄片《從秦始皇到漢武帝》(2016)畫面。圖為劇中人物李斯。
這一典型的法家政策,也將禮、法之間的對立和緊張推至極端。然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秦雖備極強悍,卻終二世而亡,這一巨變給人的教訓似乎是,法家急功近利,其治國理念和政策固能奏一時之效,卻非久長之計。史家謂其「嚴而少恩」「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誠為的論。雖然,繼之而起的漢,幾乎全盤承繼了秦之政制。漢初諸帝實行的「無為」之治,不過是簡樸少事、與民休息的社會政策,未及制度層面的改造。
在制度的設計和實踐方面,基於法家思想而構造的文吏政治仍居於主導地位。儒生廣泛介入政治,與文吏相抗衡,進而援禮入法,重新確立禮的主導地位,是在漢武帝獨尊儒術之後。此誠為中國古代政法思想及實踐上的一大轉折,而促成這一轉變的關鍵人物,則是西漢大儒董仲舒。
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前104年),西漢哲學家,儒客大家。
儒生之為一社會群體,以研習五經、傳習禮樂見長,故於崇尚勢力的戰國和群雄蜂起的秦漢之際,無所用其長。然而,待到天下甫定,秩序建立,「得天下」轉為「治天下」之時,儒家的重要性便開始顯現出來。秦始皇時即已徵召儒生為博士,以儒術緣飾政事。漢家天下既久,更為儒家展示其政法理念提供了足夠大的舞臺。漢初,與黃老之學盛行同時,儒學亦得復興,儒生日漸活躍,其政治上的影響力漸次顯現。陸賈作《新語》,叔孫通制禮儀,賈誼、王臧等以儒術教太子,衛綰為丞相,以治申、韓、蘇秦之言者亂國政,奏定罷舉賢良。至武帝詔策賢良,董仲舒對以「天人三策」,系統闡述儒家政治理念,一舉奠定了漢政的意識形態格局,其影響至為深遠。
董仲舒的策對開篇即云:「道者,所繇適於治之路也,仁義禮樂皆其具也。」繼則云:「王者欲有所為,宜求其端於天。」以禮樂為致治之道,仁義為政治之本,這是孔子以後儒家的一貫主張,故董子之言略無新意。然而,重新確立天的至上地位,將王道安置在天道的基礎之上,這在子產講出「天道遠,人道邇」,荀子喊出「制天命而用之」之後的西漢,卻不僅是對早期傳統的復歸,也是一種基於傳統的創新。
董子對禮法問題的闡述,即在此天人關係的架構中展開:「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王生。是故陽常居大夏,而以生育養長為事;陰常居大冬,而積於空虛不用之處。以此見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我們在這裡看到先秦儒法之爭的延續,只不過,西漢之時,厲行法家政策、將法家治國理念發揮到極致的秦政已然破產,而成為論政者引以為戒的一個反面典型。如此,董仲舒所代表的漢儒的法家批判,便有了一個歷史的和道德的制高點,其關於古之王者以德善教化天下的論說,也就顯得更有說服力。不過,董子申明仁義禮樂之道,反對任刑,並非簡單地拒斥政刑,而是要擺正禮與法、德與刑的關係。天使陽出布施上而主歲功,使陰人伏於下而時出佐陽;陽不得陰之助,亦不能獨成歲。」
據此,德為刑之主,而刑為德之輔。德先刑後,德主刑輔,方能為治。在漢代,禮法、德刑的這種關係,在微觀層面上的表現,則是以儒家經義斷決疑獄蔚為風尚,而董仲舒本人,正是一位開風氣之先的經義決獄的宗師。
儘管在歷史上,法出於禮,且廣義的禮與廣義的法頗多重合,但在精神上,禮與法指向不同,其功用亦異。故言禮者,注重人的心志與動機,以期正本清源,揚善抑惡,化民成俗。而在儒學傳統中,堅執這一立場,並將其方法發揮到極致的,正是董子所傳承的春秋公羊學派。
電視劇《白居易》(1994)劇照。
唐人白居易所輯《白氏六帖事類集》亦記有董仲舒經義決疑一例,其事與仁德有關:
君獵得麑,使大夫持以歸。大夫道見其母隨而鳴,感而縱之。君慍,議罪未定,君病恐死,欲託孤,乃覺之,「大夫其仁乎!遇麑以恩,況人乎!」乃釋之,以為子傅。於議何如?仲舒曰:「君子不麝不卵,大夫不諫,使持歸,非義也。然而中感母恩,雖廢君命,徙之可也。」
為臣而廢君之命,是一種性質嚴重的過犯,在繼承秦制的漢代尤其如此。然而,董子卻因為其縱麑系出於惻隱之心、一念之仁,而認為「雖廢君命,徙之可也」,這種大膽見解無疑是承自先秦儒家。董子又引據《禮記·王制》君子 「不麛不卵」之語指責大夫「不諫」為「不義」,也同樣頗具儒家底色。
以經義為法典,以歷史故實為判例,解釋空間極大,要達成真正符合儒家義理且妥當可行的解釋,對應用者心志、知識、經驗、技巧均有很高要求,實屬不易。故「陋儒酷吏,遂得以因緣假飾」。儘管如此,著眼於長時段的歷史變遷,由董仲舒提出的「更化」議程,以及他親力親為的經義決獄實踐,無疑開啟了一個新的時代,在這個時代,業已分化的觀念、制度和人群,將在一個新的基礎上重新統合起來:禮與法並為禮法,德與刑合為德刑,儒生與文吏融合為士大夫。由此確立的禮法觀念和德主刑輔格局,支配中國社會達二千年之久。
清末變局之下的法與道德:禮、法不兩立
中國歷史上的禮與法,由混一而分化,再由對立而融合,歷時久長,過程曲折。而自漢代以降,儒法合流,德主刑輔、以刑弼教的原則開始重新主導中國的政教思想和實踐,其地位不可動搖。然而,19世紀末,西洋文明挾威力而來,列強環伺,國勢頹危,面對此亙古未有之大變局,革新政教之變法終於不可避免,而在此過程之中,禮的支配性權威受到挑戰,禮法之一體格局開始被撼動。
光緒二十八年
(190
2)
,清帝發布上諭:「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俾治理。」中國法律近代化運動由此開啟。此後十年間,修訂舊法、制定新法之事漸次進行,圍繞修法原則的取捨則爭議不斷,並在《大清新刑律》的制定過程中達於頂點。爭議的焦點,正是禮、法之關係。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別號寄簃,清末官吏、法學家。新法家代表人物,浙江吳興人。
光緒三十二年
(1906)
四月,修律大臣沈家本和伍廷芳將仿照西法編定的《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呈上,奏請試行。清廷將草案發下審議,觀其於現下「民情風俗能否通行」。湖廣總督張之洞據此上奏,以為該法「大率採用西法,於中法本原似有乖違,於中國情形亦未盡合」。
張氏所言,正是我們熟悉的儒家禮法觀。張氏以此為據,對移植之新法展開批評,則透露出中西古今兩種法律傳統內在的歧異和緊張。這種緊張在後來圍繞《大清新刑律》草案展開的論辯中,變得更加突出。
光緒三十三年
(1907)
,中國第一部西式刑法典草成,名《大清刑律草案》。據沈家本奏稱,「是編修訂大旨,折衷各國大同之良規,兼採近世最新之學說,而仍不戾乎我國曆世相沿之禮教民情」。
以近代司法為背景的周星馳電影《算死草》(1997)劇照。
然而,問題正出在「禮教民情」這一方面。翌年五月,學部率先復奏,「以新定新刑律草案多與中國禮教有妨,分條聲明,奏請飭下修律大臣將中國舊律與新律草案詳慎互校,斟酌修改刪並,以維倫紀而保治安」。這一主張在地方督撫及在京各部堂官中不乏呼應者。於是,宣統元年
(1909)
朝廷頒發上諭,特就新刑律修訂過程中有關倫常各條做出規定。
修正草案增入《附則》五條,以利新舊溝通。其中第二條有云:「中國宗教尊孔,向以綱常禮教為重,況奉上諭再三告誡,自應恪為遵守。如大清律中十惡、親屬容隱、幹名犯義、存留養親以及親屬相奸、相盜、相毆,並發家、犯奸各條,均有關於倫紀禮教,未便蔑棄,如中國人有犯以上各罪,應仍照舊律辦法,另輯單行法,以昭懲創。」
此種安排,名為保守綱常禮教,實際已將其邊緣化,而欲將舊律有關倫紀禮教諸條另立單行法,專以對中國人,這從另一方面表明了新刑律去禮教的原則。因此,《修正刑律草案》始出,即引起禮教派人的譏評。
勞乃宣以草案正文「有數條於父子之倫、長幼之存、男女之別有妨」,以及《附則》規定舊律禮教條文另輯單行法適用中國人系「本末倒置」等因,要求將舊律有關倫常禮教各條,直接修入新刑律正文。沈家本則針鋒相對,以《書勞提學新刑律草案說帖後》作答,逐條予以批駁。勞乃宣復以《管見聲明說帖》回應,彼此往復論爭。
其間,勞派
(即禮教派)
與沈派
(亦名法理派)
亦發文參與爭論,就法律移植過程中何者當存、何者當廢諸問題,論辯不止。最後,草案被提交資政院審核、議決,眾議員就其中「子孫對於尊長侵害之正當防衛」和「無夫奸」二條展開激辯,其程度達於白熱化。事經報導,亦引致社會上的強烈關注。
今日北京瀋家本故居。
本來,無論舊律新律,若就其整體觀之,上述兩條所涉內容亦屬平常,然而自儒家立場視之,它們所自出的兩個範疇,長幼和男女,恰是人倫之常道,政治之大體,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以致針對這些條款所做的任何修改,都可能觸動和改變古來立國的某些核心價值。故禮教派不遺餘力,盡其所能,維護其不變。不過,就本文的興趣點而言,禮教派與法理派在「無夫奸」問題上的論辯尤其值得關注,因為法理派在此問題上提出的論證,正是一條區分進而隔斷禮、法的路徑。
所謂「無夫奸」,特指在室女或寡婦與人通姦之行為。《大清律例·刑律·犯奸》條下云:「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此一規定,上承唐律,歷代相沿,雖刑罰輕重有所變化,其為罪則一。
然而,在沈家本主持擬定的新刑律草案中,和姦無夫婦女不復治罪。蓋因對此等行為「徑以社會國家之故科以重刑,於刑法之理論未協」。對治此種非行,實無須刑罰制裁,「惟禮教與輿論足以防閒之」。此一修改,雖只涉舊律奸罪邊際,卻因觸及禮教風俗,且引入新學,有開啟變革的微妙效果,是以引來諸多指責。張之洞即指為破壞男女之別,其他籤注作者也多持批評觀點。然而沈家本仍堅持已見。在他看來,草案批評者每以維持風化立論,不過是「渾道德法律為一」,不足為據。「防遏此等醜行尤不在法律,而在教化,即列為專條,亦無實際。」
舊學出身的沈家本諸人,未必會以道德為「自由平等博愛之理」,而將禮教貶為禁錮之具,但在教化屬道德,道德與法律須兩分,故禮、法不當混而為一這一點上,均持同樣立場。而這種立場,其實出自19世紀西方之政治和法律理論,故而,將近代西方的「道德」和「法律」這一對範疇,套用於中國傳統的「禮」「法」之上,並以之去透視、評判進而重新安頓現實秩序,不啻是以釜底抽薪的方式,徹底顛覆了傳統的禮法觀念,以及這種觀念所指向的人間秩序。
自此,禮、法之爭為道德與法律之辨所替代,其實際的結果則是,無論觀念上還是制度上,道德都被逐出法界,禮法觀念更成為歷史陳跡。
蓋因於道德與法律之辨中確立的「法」,即非中國傳統之禮,亦非中國舊有之法,而是出於近代西方而被推之於世界的一套個人權利法則。就此而言,清末禮、法之爭,已經逸出傳統禮、法之爭的界域,不復為其所範圍,而具有全新的意蘊。中國數千年綿延不絕的禮法觀念,亦因此而被徹底拋棄。雖然,仔細審視中國法律百年來的發展,透過由現代政治和法律術語、概念、學說和理論層層包裹的政法制度及實踐,傳統思想觀念的印記仍隱約可見。
原文作者|梁治平
摘編|羅東
導語校對|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