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農民種地,不能單純以經濟效益決定耕地用途。但目前確實是糧食價格比較低落,農民種糧食收入低,還不如外出打工掙錢,於是有些農村就出現了棄耕撂荒耕地的現象。
但作為農村人,您知道農民棄耕撂荒耕地的行為,後果有多嚴重嗎?不僅僅是被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那麼的簡單,事關農民的切身利益,希望能仔細看完。
目前對農民棄耕撂荒耕地行為的約束機制,綜合起來有三個方面:
其一,停發糧食直接補貼等。
其實早在2014年,國家就發布過《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化經營的意見》。
該意見在「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裡,就「穩定糧食種植面積」給出規定:「採取措施保證流轉土地用於農業生產,可以通過停發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辦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為。」
其二,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等。
在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也有相關的約束機制的規定。
其第六十四條規定:土地經營權人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其三,收繳違約金納入不良信用記錄等。
當然這是地方住措施,但屬於實際探索的能有效遏制拋荒棄耕行為,很有可能會被各地借鑑。
比如福建省福州市印發的《關于堅決制止耕地拋荒撂荒的通知》,對拋荒撂荒一年以上的,依法追回地力保護補貼並按承包合同收繳違約金;連續拋荒撂荒二年的,依法收回經營權並組織流轉或代耕代種;連續拋荒撂荒三年以上的,依法依規將承包方代表納入本市不良信用記錄。
筆者評點:其三就比較嚴重了。對於農民的拋荒撂荒耕地行為,不但要終止土地經營權,地力保護補貼也要追回,同時還要繳納違約金。
其實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確實也是合同的一種,也要受《合同法》的約束。在農村土地承包書面合同裡,有「違約責任」的相關條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確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筆者在這裡建議農民朋友:在土地承包期內,如果不想繼續承包土地的,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但也要承擔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的後果。
不管是否因為糧食價格太低,農民種糧食收入太低,也不是棄耕撂荒耕地的理由。如果大家都依照這個理由的話,農村的棄耕撂荒耕地現象就沒辦法收拾了。
俗話說「甘蔗沒有兩頭甜」,又想要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又不想種糧食,損害的可不只是農民自家的利益,還有社會利益,穩定糧食種植面積,保障國家糧食生產安全,人人有責啊。您說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