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關於婚姻的觀念和古時天差地別,古時講究擇一人終一生,現代人講究快節奏,喜歡就一起,不喜歡就分手,缺少了穩重。由此帶來的,可能就是下一代孩子的童年不夠完整。
本文將要討論的是,是如何變更法院已經下了判決的撫養權。
有觀念認為大人分手不會影響雙方對孩子的關愛,因此對孩子影響不大,我個人認為該觀念是錯誤的。
首先,夫妻婚姻期間養育孩子,是以家庭形式養育孩子,會有父母時時刻刻能夠在孩子身邊關心和照顧,一旦大人分手了,孩子只能跟隨一方,過著單親生活,和另外一方不能天天見面,也不能得到生活上的關懷,對孩子來說是真的很不好。
其次,真的不是每個父母都是有責任心的,現在分手的人(離婚)大多數年齡在20多到30多的年輕人,自己都還喜歡玩耍,分開後,還要談對象,對孩子關懷少之又少,更不要說關心孩子的內心世界,第三人的到來對孩子就是一種傷害。更不要說對孩子的虐待了,很多孩子跟隨父親後,父親對孩子的生活起居不夠仔細,說話粗魯,言行粗暴,甚至痛打和辱罵孩子,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很大的弊端,因此,作為孩子的父母的另外一方,此時想要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怎麼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五條賦予了父母請求對孩子撫養權變更的權利,第十六規定了具體行為:(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這是疾病與經濟困難下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本條是很多孩子童年不幸的開始,為了孩子不再有童年陰影,一定要時時刻刻關注到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是否虐待了孩子,孩子生長環境是否有利於其身心健康成長!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長大了的孩子去父母身邊生活,只要父母經濟能力可以接受,擁有撫養權的一方不可幹涉。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為此不是法院判決了撫養權歸誰就一直歸誰了,孩子的撫養權是可以申請變更的,給不了孩子幸福的童年,已經是父母的罪過,再給不了孩子安靜的學習環境和物質生活,生他(她)遭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