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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如果對撫養權問題協商不成,雖然說都是孩子的親生父母,理論上給誰都可以,但法院總要依據一定的規則來作出判斷。
法院作判決總的原則就是一個,即「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當然,這個原則在法院判決時要通過很多具體情況來衡量。下面就介紹一下可能影響撫養權歸屬的一些因素。
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明了以下規則: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爭不到孩子撫養權,就失去孩子了嗎?
有些人覺得如果在離婚時爭不到孩子的撫養權,自己就喪失了對孩子的監護、管理的權利了,感覺孩子就不是自己的了。這種想法完全是錯誤的。
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義務支付撫養費,同時也有權探視孩子、關心孩子的成長。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作出侵犯孩子合法權益的行為,另一方也有權替孩子維權,甚至要求變更撫養權。
法定撫養關係的變更情形有4種:
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所以,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可以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權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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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關於孩子撫養權歸屬的裁判規則(權威)
▶▶法官: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應當優先考慮經濟條件還是感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