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誰? 聽法院怎麼說

2021-02-19 中央廣電總臺中國之聲

 

「六一」國際兒童節馬上就要到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成為近期熱點話題。溫馨的家庭氛圍、良好的家庭風氣、和諧的家庭關係是兒童茁壯成長的重要條件。但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家庭結構的變化,離婚率逐年攀升,產生了大量的單親家庭。父母婚姻關係的解除導致對孩子的共同撫養無法繼續,撫養權的歸屬往往成為雙方爭奪的焦點之一。

經濟基礎是否直接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為爭奪撫養權隱匿孩子有何後果?父母都主張沒有能力撫養孩子法院會如何判決?北京二中院、北京西城區法院分別發布典型案例,回應這些常見的問題。

  

雙方均主張撫養權時,子女的年齡成為法院判案的基本原則

2015年至今,北京二中院共審結離婚後子女撫養糾紛二審案件307件,「閃婚閃離」引發的糾紛增多、短期內反覆訴訟現象突出、多與子女探望問題交織、高額教育費訴求案件增多、撫養條件評估判斷困難等特點突出,而北京西城區法院近兩年審理的一審案件達200多件。西城法院新聞發言人魏立新直言,子女撫養是處理好離婚糾紛中頗為棘手的問題。

魏立新:「子女究竟跟隨哪一方生活、撫養費如何計算給付,這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焦點,特別是在獨生子女家庭中,此類矛盾顯得更加突出、尖銳。」

雙方均主張撫養權時,法院判案的基本原則是什麼呢?法官楊桂林告訴中國之聲記者,子女的年齡因素是一個重要的階段要素:

楊桂林:「兩周歲以內處於哺乳期的孩子以歸母親撫養為原則,有特殊原因無法隨母親生活為例外。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撫養權歸屬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處理。」

  

典型案例顯示,劉女士和趙先生是大學同學,兩人婚後生育了一個女兒,女兒八歲的時候,夫妻二人因聚少離多感情破裂,協議離婚,但對女兒的撫養權產生了爭執。趙先生說自己博士畢業後開有手機軟體公司,身價上億,月薪豐厚,能夠給與女兒更好的生活,劉女士說自己是名教師,雖然沒有趙先生賺錢多,但基本的生活保障沒有問題,還有足夠的時間陪伴女兒。法院關注到哪些細節呢?


楊桂林:「趙先生平時工作繁忙,經常出差,雖在經濟上給予了女兒最大的付出,但很少具體照顧女兒的生活起居,對女兒的陪伴也很少。劉女士的工作時間較為固定,強度也不算大,又有寒暑假,業餘時間基本都在陪伴女兒。」

最終法院判決女兒由劉女士撫養。很多離婚案件會出現男方以自己經濟收入、社會地位或者是子女入學等方麵條件好為由,主張孩子的撫養權,但物質條件不是特別重要的因素。

楊桂林:「法院在子女撫養這個問題上,還是考慮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比如日常的陪伴、對孩子的照顧、跟孩子的溝通交流這都是我們綜合考慮的因素。」

如果父母雙方均主張撫養權無法協商,能不能判定輪流撫養?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張爽告訴中國之聲記者,雖然司法解釋認可父母雙方可以通過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方式,但需要注意前提條件是保護子女利益。

張爽:「因為孩子年齡比較小,如果輪換周期較短,輪換頻繁,孩子的成長環境、生活環境總在不斷變化,他是很難適應的。對孩子的學習、成長、身心健康可能是不利的。」

張爽說,除非是父母協商解決離婚撫養糾紛,法院判決是不會支持輪流撫養方式的。法官對協商解決撫養糾紛的父母進一步建議:

張爽:「父母在考慮輪流撫養的時候一定要把各種細節溝通好,達成協議,保證對孩子身心健康沒有負面影響的前提下,再進行操作。」

 

據中國之聲記者了解,依據法律規定,子女隨父母生活時間長短是處分撫養權的重要因素,生活中出現了一些夫妻一方在準備離婚前將子女帶回老家或隱匿起來,拒絕另一方看望,事實上造成子女隨自己生活較長的事實。但是典型案例卻顯示這樣做顯然是不明智的,反而會失去撫養權。

楊桂林:「惡意隱匿子女造成子女隨一方生活,不顧子女的身心健康,既損害子女的利益也侵害了對方的監護和探望權益。

父母均以各種理由推脫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怎麼辦?這種情形對孩子的傷害可想而知,生而不養在離婚案件中並不少見。典型案例顯示,小李、小陳均是95後,職中畢業後就結婚生子,沒有穩定職業,孩子由雙方父母輪流照顧,孩子3歲時兩人離婚,都主張自己沒有能力撫養孩子,法院會如何判決?法官楊桂林說:

楊桂林:「這是一種法定的義務。如果經過調解雙方還是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法院是要依職權來判定子女的撫養。一般重點考慮父母撫養的能力和條件以及孩子達到一定的年齡以後,會徵求孩子的意願。判完之後我們對這種極端的情況也一般會予以跟蹤,看看判定撫養的這一方是否實際承擔起了撫養的義務。「

法官呼籲所有的父母,在遇到情感變故和感情危機時,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協商處理,將婚姻破裂給孩子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最大化保護子女權益。

央廣記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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