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婦女孫某下夜班,獨自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剛喝過酒的黃某盯上,黃某強行將孫某拉到路邊的綠化帶中,欲實施姦淫,就在即將進入時,孫某用力一挺,將黃某器官折斷,導致黃某當場昏迷。孫某因擔心別人知道後,有損自己聲譽沒有報警獨自離開,導致黃某因流血過多死亡。
本案是一起因正當防衛導致行為人死亡的案件,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的合法行為,是法鼓勵和提倡的合法行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因此,在有效保護了法益,制止了不法侵害後,防衛人是否有救助義務,是一個頗具爭議的話題,我國刑法理論存在不同的學說,因此,針對具體案件可能會得出不同結論,實屬正常。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理論及規定,展開討論。
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制止侵害,保護法益的合法行為,是刑法所提倡的正對不正的正義行為,法不得向不法低頭是正當防衛應有之義。司法實踐中,幾乎每一起正當防衛案件,多多少少都會引起人們的討論,各種說法不一,無論如何,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採鼓勵和提倡態度,從正當防衛定義中明顯可以看出,在一般防衛下,即使防衛過當,也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並且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賦予防衛人無限防衛權。
正當防衛分為一般防衛和特殊防衛(又稱無過當防衛),特殊防衛是正當防衛的特殊形式,仍應符合正當防衛的所有條件,如前提條件,現實的不法侵害;時機條件,不法侵犯正在進行;對象條件,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限度條件,一般防衛有限度要求,特殊防衛無此要求。
特殊防衛針對的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刑法列舉了如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幾種情形,理論上認為,當行為人實施類似侵犯法益的行為,只有對被害人直接或間接構成生命危險時,方可實施特殊防衛,如利用被害婦女醉酒時實施姦淫時,他人不得實施特殊防衛,如一棍子將行為人打死等,因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但當行為人可能侵犯新法益時,被害人可以對其實施特殊防衛。被侵害了的法益不能復原,事後防衛不是正當防衛。
本案中,婦女孫某針對黃某正在實施的姦淫行為,有權實施特殊防衛,防衛行為造成黃某傷亡,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問題是,正當防衛導致行為人損害時,是否產生救助義務呢?
正當防衛是否產生救助義務被害人實施正當防衛導致行為人傷害時,是否產生救助義務?以於這個問題的回答,理論上存在爭議,如果有救助義務,防衛人有能力救助並且救助後可避免結果發生的,而防衛人不採取救助措施,導致行為人傷亡,構成不作為的犯罪;如果沒有救助義務,則即使行為人傷亡,也不產生作為的義務,即防衛人沒有救助義務。
行為無價值論觀點,認為只要符合正當防衛條件,正當防衛行為不產生救助義務;結果無價值論認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在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並且保護了法益的情況下,如果防衛行為不可能過當時,防衛人不產生救助義務,如果可能存在過當情況下,防衛人有救助義務。
本案中,婦女孫某實施的系特殊防衛,沒有限度要求,因此,造成黃某死傷均不存在過當的問題,無論根據行為無價值論觀點還是結果無價值論觀點,本案中,孫某均沒有救助黃某的義務。
結語:根據以上分析,本案中,孫某對黃某實施的是特殊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因此,無論根據哪一種學說,本案中,孫某無救助黃某的義務,孫某對黃某的死不負責,即孫某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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