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於歡案和2018年崑山「龍哥」案,喚醒了被稱為「沉睡條款」的正當防衛制度。近年來,檢察機關依法辦理了一批社會關注度高的正當防衛案件,比如,趙宇見義勇為案、河北淶源反殺案、雲南唐雪案等,及時回應了社會關切,積極弘揚了社會正氣。
1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再次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涉及暴力傷害前妻、暴力拆遷、非法傳銷、強姦婦女等違法犯罪行為。
「徒法不足以自行。」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在說明這批案例對於司法工作人員的主要指引意義時指出,實踐中,有些司法人員受舊的辦案理念影響,往往停留在就案辦案,只關注行為人傷害不法侵害人這一具體行為,而對該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關注不夠,沒有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準的標準去評判行為人,將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的行為理解為「以暴制暴」,從根本上反映的是「正當防衛」理念的缺失。
同時,從整體上看,同一個案件,不同部門之間的認識有時會存在差異,對此,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要同步更新正當防衛理念,減少因理念差異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因此典型案例的發布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適用,統一司法標準,準確理解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年9月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為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
2008年,王某民之女王某霞與潘某結婚,婚後生育一子一女。因感情不睦,潘某多次對王某霞實施家暴,2016年1月12日二人協議離婚。一年後,二人再次共同生活,但未辦理復婚手續。2019年7月,二人先後獨自外出打工。
2020年春節前夕,王某霞返回父親家中居住,女兒跟隨王某霞在姥爺王某民家中上網課,不願意跟隨潘某回去,潘某以領回女兒為由兩次來到王某民家中滋事。
2020年3月21日,潘某駕駛摩託車來到王某民家中,要求領回女兒,王某霞和潘某發生爭吵,王某霞電話報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後將潘某勸離。3月22日,潘某再次駕駛摩託車來到王某民家中,拉起床上熟睡的女兒欲離開,王某霞阻攔時,二人發生爭吵。
潘某右手持隨身攜帶的單刃匕首,左胳膊夾著女兒走出院子大門,王某霞再次阻攔時,潘某遂持匕首在王某霞左腰後部、頭部各刺戳一下,致面部血流模糊雙眼。此時正在大門外東側棚房內收拾柴火的王某民聽到喊叫聲後,隨手拿起一把钁頭跑到大門外的水泥路上,見王某霞頭部大量流血,潘某持匕首仍與王某霞撕扯在一起。
王某民見狀持钁頭在潘某的後腦部擊打一下,潘某倒地後,欲持匕首起身,王某民又持钁頭在潘某後腦部擊打兩下,潘某趴倒在地。後王某民即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120到達案發現場,出診醫生發現潘某手中攥著匕首,經檢查潘某已死亡。
去年8月,嘉善一地下車庫內,一20歲女子頸部遭捅刺遇害,前男友因出軌後求複合被拒,痛下殺手。
檢察官說法:我國刑法關於特殊防衛的規定,不苛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完全對等,判斷暴力侵害是否正在進行時要設身處地考慮防衛人所處的具體情景,作出法理情相統一的認定,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價值理念。
此案中,不法侵害人潘某持致命性兇器刺中王某霞,王某民聞聲趕到時潘某與王某霞撕扯在一起,王某霞頭部流著血,王某民持钁頭反擊屬於對「正在進行」的「行兇」實施防衛。
潘某倒地後欲持匕首起身,仍有可能繼續實施侵害,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性仍然存在,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仍處於「正在進行」中。王某民在面對突如其來的不法侵害時,精神處於高度緊張狀態,不能過於苛求其反擊方式、部位、力度精確到剛好制止不法侵害。
王某民對「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實施防衛,符合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此案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教育廣大公民理性對待感情糾葛,正確處理婚姻家庭矛盾,樹立優良家風,建設和諧家庭,避免家庭悲劇發生。
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正當防衛不批捕案2017年8月,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與康某某達成口頭協議,由其負責該公司開發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尚未籤訂協議的耿某華等八戶人家的拆遷工作,約定拆遷勞務費為50萬元。
2017年10月1日凌晨2時許,在康某某帶領下,其糾集的八人攜帶橡膠棒、鎬把、頭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牆進入耿某華家中。耿建華妻子劉某某聽到響動後出屋來到院中,即被人摁住並架出院子。
耿某華隨後持一把農用分苗刀出來查看,強拆人員對其進行毆打,欲強制帶其離開房屋,實施拆遷。耿某華遂用分苗刀亂揮、亂捅,將強拆人員三人捅傷。隨後,強拆人員將耿某華按倒在地,並架出院子。其妻被人用膠帶綁住手腳、封住嘴後用車拉至村外扔在路邊。
與此同時,康某某組織其他人員使用挖掘機等進行強拆。當晚,強拆人員將受傷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華等人送往醫院救治。經鑑定,二名強拆人員損傷程度均構成重傷二級。
耿某華面對正在進行的非法暴力拆遷,其實施防衛行為具有正當性,對於致二人重傷的結果,應當綜合不法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力量對比、所處環境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作出正確的法律評價。不法侵害人深夜翻牆非法侵入耿某華住宅,強制帶離耿某華夫婦,強拆房屋。
耿某華依法行使防衛權利,其防衛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二人重傷的重大損害,但是,耿某華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圍毆,雙方力量相差懸殊的情況下實施的防衛,綜合評價耿某華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遷引發的矛盾和衝突時有發生,在這類案件辦理中,司法機關要查明案件事實,弄清強拆是否依法合規正當,依法懲治犯罪、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處罰。
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當防衛不起訴案2018年3月,高某波被傳銷人員陶某某以談戀愛為由騙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傳銷窩點。根據傳銷組織安排,陶某某將高某波帶入窩點的一房間後,郭某某等四人要求高某波交出手機,高某波意識到可能進入傳銷窩點而拒絕。
四人便按照控制新人的慣例做法,上前將其抱住,搶走其眼鏡。因高某波情緒激動,又有四人進入房間,用掐脖子等方式幫助控制高某波。高某波從褲袋內拿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刀(非管制刀具),要求離開。
兩名傳銷人員見狀立即上前搶刀,其他同夥也一齊上前欲控制高某波。高某波持刀揮舞,在刺傷3人後,逃離現場。其中一人胸腹部被刺兩刀,經搶救無效死亡。二人為輕微傷。
檢察官說法:在判斷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高某波被騙至傳銷窩點,面對多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對其圍攻,強制其加入傳銷組織,為擺脫困境實施防衛,持刀反擊,其行為雖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客觀後果,但從防衛人面對多人圍毆的場景和情勢急迫狀況來看,持刀反擊的行為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近年來,暴力傳銷案件在全國各地多發,暴力傳銷組織肆意實施故意傷害、搶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帶來嚴重危害,也成為滋生黑惡犯罪的重要領域。
依法嚴厲打擊傳銷犯罪的同時,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的公民正當防衛,同違法犯罪活動作鬥爭。依法對高某波作出不起訴決定,有利於依法保護公民正當防衛權;有利于震懾犯罪,遏制傳銷犯罪的蔓延;有利於弘揚正氣,營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
安徽省樅陽縣周某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2018年9月23日晚19時許,許某某醉酒後駕駛電動三輪車路過農田時,遇見剛打完農藥正要回家的婦女周某某,遂趁四周無人之機,意圖強行與周某某發生性關係。
周某某用手亂抓、奮力反抗,將許某某頭面部抓傷,並在糾纏、反抗過程中,用藥水箱上連接的一根軟管將許某某頸部纏繞住。許某某被勒住脖子後暫停侵害並站立起來,周某某為了防止其繼續對自己實施強姦行為,一直站在許某某身後拽著軟管控制其行動。
二人先後在稻田裡、田埂上、許某某駕駛的三輪車上對峙。期間,許某某聲稱願意停止侵害並送周某某回家,但未有進一步實際行動;周某某大聲呼喊求救時,無人靠近查看。
二人對峙將近兩小時後,許某某下車,上身斜靠著車廂坐在田埂上,周某某也拽住軟管下車繼續控制許某某的行動,許某某提出軟管勒得太緊、要求周某某將軟管放鬆一些,周某某便將軟管放鬆,許某某趁機採取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要掙脫軟管。
周某某擔心許某某掙脫軟管後會繼續侵害自己,於是用嘴猛咬許某某手指、手背,同時用力向後拽拉軟管及許某某後衣領。持續片刻後許某某身體突然前傾、趴在田埂土路上,周某某認為其可能是裝死,仍用力拽拉軟管數分鐘,後見許某某身體不動、也不說話,遂拎著塑料桶離開現場。次日清晨,周某某在村幹王某某的陪同下到現場查看,發現許某某已死亡,遂電話報警、自動投案。
資料圖。來源:全景網
檢察官說法:我國刑法將正在進行的「強姦」與「行兇」「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並列規定,可以實行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體現了對婦女人身安全和性權利的充分保障和尊重。
此案中,不法侵害人許某某已經構成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強姦行為,周某某對正在實施的強姦行為進行防禦和反抗,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在證據採信上,此案發生於夜晚的野外田間,沒有目擊證人,周某某供述穩定,且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周某某的供述應予採信。
在雙方對峙過程中,周某某試圖求救但沒有實現,在救助無門,逃跑不能的特殊環境下,在近兩個小時的高度緊張和驚恐狀態下,不能苛求周某某對許某某是否繼續實施不法侵害作出精準判斷,應當採信周某某認為不法侵害行為處於持續狀態的判斷。
此案的不起訴將對弘揚社會正氣,消除社會戾氣,促進社會治理產生積極影響,有利於鼓勵公民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光明日報全媒體記者陳慧娟)
來源:光明日報全媒體記者陳慧娟
原標題:《最高檢明確了!遭遇家暴、傳銷、強姦,這些情形屬正當防衛》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