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20)閩0305行審5號
申請執行人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秀嶼區稅務局。
被執行人莆田市秀嶼區怡誠工藝廠。
申請執行人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秀嶼區稅務局於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作出的秀笏稅處[2019]1號《稅務處理決定書》一案,本院於當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完畢。
申請執行人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秀嶼區稅務局申請稱:根據被執行人莆田市秀嶼區怡誠工藝廠位於莆田市秀嶼區笏石鎮西徐村的房地產[房屋所有權證號:X090211、X090212、X09021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N2009180、N2009181、N2009182]。土地使用權面積3068.87平方米,於2019年09年07日在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阿里拍賣平臺」進行拍賣並已成交,於2019年11月18日籤發拍賣成交確認書。上述資產涉及以前年度納稅申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被執行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其稅收違法事實:1、應補房產稅268031.65元;2、應補城鎮土地使用稅230289.98元。以上合計共應補稅款498321.64元,限被執行人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清上述稅款,逾期未繳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自滯納金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其滯納金截止2020年2月24日欠繳581798.04元。隨案,申請執行人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秀嶼區稅務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稅務處理決定書;2.稅務文書送達回證;3.房屋所有權證存根;4.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秀嶼區稅務局關於莆田市秀嶼區怡誠工藝廠稅費扣費事宜建議的復函;5.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秀嶼區稅務局關於申請協助執行莆田市秀嶼區怡誠工藝廠拍賣房地產所得分配的函。
本院認為,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必須充分查清行政相對人的違法事實,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申請執行人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秀嶼區稅務局認定被執行人年度納稅申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498321.64元(不含滯納金),在自己稅務服務大廳公告送達,對被執行人的各種法律文書,不符合法律規定,故該行政行為違法,不符合強制執行條件。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秀嶼區稅務局笏石稅務分局作出的秀笏稅處[2019]1號稅務處理決定不準予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審 判 長 李國洪
人民陪審員 陳春發
人民陪審員 黃加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朱劍蒼
附:所引用相關法律依據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一條被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四)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