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與一家公司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鑑於無法結清工資,公司提出分別向我們出具欠薪條,承諾一年內付清。
基於擔心公司日後遷移新址而我們無從知曉,屆時公司拒不兌現,我們提起訴訟,法院必須通過刊登公告送達法律文書,會給我們帶來很多麻煩,故請問:有沒有即使公司下落不明,法院不經公告也能缺席判決的辦法?
讀者 陳虹虹等12人
陳虹虹等讀者:
你們可以要求公司在欠薪條中加上確認送達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確認為送達地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即只要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約定送達地址的,法院即可按該地址送達。如果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書面告知,導致民事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
也就是說,只要約定了送達地址,哪怕無法送達,法院同樣可以據此作出缺席判決。
與之對應,你們可以要求公司在欠薪條加上送達地址,明確以後凡與欠薪條有關的催收信函、訴訟文書的送達,均以此地址為準;如果確實發生變換,公司應實時通知,否則,你們或司法機關按欠薪條載明的地址送達催收信函或訴訟文書仍為有效。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顏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