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合同中加一條款,起訴找不到被告,法院不經公告能缺席判決

2020-12-24 陝西法制網

來源 | 煙語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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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東麗法院發布了一篇《無需公告,法院也能缺席判決!》的文章,介紹了該法院遭遇送達難,但不必公告送達即行缺席審理的一則案例:

2014年,A銀行與B某籤訂了住房貸款抵押合同,B某貸款50萬元。後B某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本息,A銀行將其訴至法院。跟很多案件一樣,法院遭遇到了送達難,法官向B某貸款抵押合同中預留的地址郵寄開庭傳票、起訴狀副本等應訴手續時,B某未籤收。應訴手續退回後,案件被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判決。

原來,A銀行與B某在貸款抵押合同中約定:「本合同載明的借款人、抵押人住所地為通訊及聯繫地址,今後凡與本合同項下貸款有關的對帳單據、催收單據以及相關法律文書、訴訟文書送達地址均以此為準,借款人、抵押人承諾在通訊及聯繫方式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否則貸款人按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及聯繫方式送達的文件均為有效送達,由此引起的相關經濟和法律責任由借款人、抵押人承擔。

該條款關於送達地址的約定被法院認定為合法有效。B某地址變化後未及時通知A銀行,由此產生的法院應訴手續無法送達,進而承擔了產生的被法院缺席審判的法律後果。法院認為,該約定具有相當於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效力。

法條連結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19號第八條規定: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

(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

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法律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019)最高法民申1000號再審申請人金旺角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廣西金旺角投資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崇左吉瑞鑫酒店投資有限公司、潘雪梅因與被申請人廣西鐵投商貿集團有限公司、一審第三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亦有專門表述。

最高法院認為,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八條的規定,按照該約定送達的地址為當事人送達相關訴訟文書的,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上述「約定送達地址」既可以是合同雙方因為合同履行而送達相關文書的地址,也可以是為將來發生訴訟、仲裁時,審判機關、仲裁機構為當事人送達訴訟和仲裁文書的送達地址。故一、二審法院按照潘雪梅在《委託貸款質押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送達訴訟文書,符合法律規定。

早在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就規定: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確認為送達地址。

基於以上司法解釋及裁判案例,目前,很多銀行都將送達地址作為格式必備條款列入了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信用卡領用合約、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等主從合同,但很多企業經濟合同往來,更甚者的民間借貸合同,往往並沒有將送達地址,往往只重視合同內容、履行時間及違約責任,並沒有注意到這方面內容,常常導致找不到訴訟被告人,案件往往在法院遭遇送達難。

基於以上司法解釋及法院認可的案例,法萌君建議,經濟往來合同中,應在合同內容中明確約定,合同雙方確認的往來送達地址為××××,因以上地址註明不準確,或以上地址變更後未及時書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的確認送達地址的,導致合同往來文件及法律文書被拒絕籤收等情形的,應自行承擔有效送達的法律後果。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為送達之日。如此,即使借款人拒不籤收、無法接受法律文書,將承擔有效送達的法律後果。(簡略版)

合同約定送達地址條款參考範本(法院推薦的標準版)

爭議的解決

1. 協商:……(略)

2. 訴訟或仲裁:……(略)

3. 管轄的約定:……(略)

4、 商業文件信函和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的約定。

4.1 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合同各方一致確認以下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為各方履行合同、解決合同爭議時向接收其他方商業文件信函或司法機關(法院、仲裁機構)訴訟、仲裁文書的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甲方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為:……

乙方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為:……

4.2 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適用期間。上述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適用至本合同履行完畢或爭議經過一審、二審至案件執行終結時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變更。

4.3 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的變更。任何一方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需要變更的,應提前五個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機關送交書面變更告知書(若爭議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解決)。

4.4 承諾。合同各方均承諾:上述確認的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真實有效,如有錯誤,導致的商業信函和訴訟文書送達不能的法律後果由自己承擔。

4.5 風險提示。合同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不準確、 或者送達地址變更後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絕籤收等原因,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編輯:陝西法制網 孫鈺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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