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7 18:2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曾素蓉 大英縣人民法院
6月30日早上
蓬萊法庭收到了一封投遞而來致歉書
「大英縣人民法院:
貴院受理的原告劉某訴被告範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在昨天的庭審中我沒有如實向法庭陳述娃娃現在的實際居住地,妨礙了案件的審理,在此鄭重向蓬萊法庭的工作人員致歉……」
2011年11月,大英縣的劉女士與沐川縣範先生通過QQ聊天相識,很快就確立了戀愛關係並同居生活,相識僅三個月就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初期,小夫妻生活得幸福甜蜜,2012年8月15日兒子小明出生後,雙方開始因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
2017年3月,範先生因與劉女士吵架,借酒澆愁,酒後駕車逃逸後杳無音信。2018年6月,劉女士向範先生戶籍所在地的四川省沐川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範先生離婚,沐川縣人民法院以範先生下落不明為由,裁定移送至四川省大英縣人民法院管轄。2018年11月27日,大英法院判決不準劉女士與範先生離婚。
2019年10月24日,劉女士再次起訴至沐川縣人民法院,沐川法院仍以範先生下落不明為由裁定移送至大英法院管轄。蓬萊法庭作為大英法院家事審判法庭依法受理了該案,為了保障範先生的合法權益,工作人員驅車7個多小時到範先生戶籍所在地尋找其下落,周圍鄰居反映,範先生因為酒後駕車逃逸3年沒有回家了,範先生的父親帶著小明在沐川縣城生活,小明在縣城的沐溪小學讀書,借宿在親戚家裡,村幹部提供了小明爺爺的聯繫電話。幾經周折,仍未找到範先生的下落,只好向其父親公告送達了訴訟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
2020年6月28日上午9點30分,劉女士訴範先生離婚糾紛開庭審理,庭審中,法官問及小明目前跟誰在何處生活時,劉女士回答:「去年放寒假的時候,我就接到成都了,現在在成都龍泉驛區西河二小上2年級了,之前都是跟到他屋頭的親戚的。」法官問有無相關證據證明,劉女士仍鎮定地回答,「有,沒帶身上,庭後補交,可以到教務處開證明」。
6月29日,劉女士通過微信提交了一張小明的學生證照片,學生證上學校名稱為「龍泉驛區躍進小學校」,法官當場發現學生證上的躍進小學與劉女士在法庭中陳述的學校不一致。
這引起了工作人員的高度重視,遂打電話向小明爺爺核實情況,小明爺爺稱小明現隨其在沐川縣生活,在沐溪小學校讀二年級,只是曾經在龍泉驛區讀過幼兒園。
隨後,法官問劉女士,能否開到小明在龍泉驛區西河二小上學的相關證明時,劉女士卻支支吾吾,不可置否。意識到自己的謊言被法官識破後,劉女士開始辯解:為了得到孩子的撫養權,自己在庭審過程中的陳述走了捷徑,表述不準確而已。
鑑於劉女士沒有認識到自己虛假陳述的行為系擾亂法庭秩序,妨礙案件審理,法官立即對劉女士進行了嚴厲的批評,並告知其虛假陳述的危害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劉女士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當即向法官認錯,並寫了致歉書通過快遞寄交蓬萊法庭。
法官寄語
民事審判活動是圍繞證據的審查和認定展開的,證據的採信與否是法院準確適用法律和作出公正裁判的基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八種證據形式,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電子數據。可見,當事人的陳述也是一種證據,而虛假陳述就屬於偽造證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本案中,劉女士虛假陳述的行為被細心的工作人員及時發現,對案件的審理結果沒有造成實質性的影響,劉女士也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行為,所以沒有對劉女士作出處罰。但是希望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能夠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在庭審活動中如實陳述,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圖文:曾素蓉
原標題:《大英一女子法庭上作虛假陳述,隨後,她寫來了致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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