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力坑友!唆使朋友酒駕,結果被判危險駕駛罪!

2021-03-03 山東高法

近日,央視《晚間新聞》

播出了單縣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

這是一起什麼樣的案件,

是巨貪伏法,還是大盜落網?

是明星離婚,還是富二代爭奪遺產?

這是一起普通而又十分特別的醉駕案。

說它普通,是因為雖然醉駕入刑已經8年有餘,

但仍有大批酒中君子無視法律規定,

前赴後繼地喝進了牢籠,

說它特別,是因為一起醉駕案,

竟然兩個被告人?!

一起醉駕案,怎麼會有兩名被告人?

難道他們開的是飛機,需要兩個飛行員?

2018年7月15日晚,郭某元、張某棟等人在單縣謝集鎮某飯店吃飯、喝酒。當晚9點多,酒至半酣,張某棟接到電話需要外出,而郭某元的車正好停在飯店門口,張某棟在明知郭某元飲酒且明確表示害怕被交警查處而不願開車的情況下,仍唆使郭某元駕駛機動車送他(實力坑隊友,這樣的朋友不能交!),郭某元推脫不開在駕車進城途中被交警當場查扣。經鑑定,郭某元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3.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單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駕駛人郭某元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了每百毫升80毫克,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乘車人張某棟明知郭某元飲酒,仍唆使郭某元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此案駕駛員郭某元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而張某棟作為此案的唆使者,屬於危險駕駛罪共犯,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

法官提醒: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除醉酒駕駛外,下列行為也可能成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一、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者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能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者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行為人的行為。

在此提醒廣大機動車駕乘人員,血液裡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就成為醉駕,酒量大也不行哦!

不要心存僥倖,躲交警不如時刻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闖法律紅線,本著對自己、對朋友、對家庭、對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注意安全保障義務,堅決杜絕醉駕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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