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經紀合約》談判要點 (第二部分)

2021-02-09 文化產業法治

         

在《藝人經紀合約》談判要點的第一部分中,筆者分析了「獨家代理」、「全權代理」、「藝人工作量安排」及「藝人培訓」等條款的法律風險以及注意事項,今天將來繼續分享「演藝報酬」、「智慧財產權」及「解約權」這些重量級條款。

誰動了你的演藝報酬?

    經紀代理費用抽取是《經紀合約》爭議的高發區。合約中用於描述收入核算的詞語必須有清楚的定義。請看下述條款有何問題?

    「經紀公司代藝人收取所有演藝收入,並將從中扣除經紀公司相關成本。扣除成本後的淨收入的30%歸經紀公司所有作為其代理佣金,其餘70%由經紀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支付給藝人。」

    上述條款對於「相關成本」定義不清。這樣的條款乍一看給到經紀公司在成本核算方面的自由度,但在實際結算時必然造成雙方的分歧。籤訂合同要注意避免這種模糊不清、難以執行的條款。

    「相關成本」究竟如何定義呢?一般說來,可以分為兩部分,即「可量化成本」和「難以量化的成本」。

    可量化成本:例如藝人的交通、住宿費用。這部分費用如果由演出服務接受方承擔則不需要作為成本扣除。再如經紀公司為藝人配備的個人助理或化妝師等人員成本。當然,此類人員成本可以按年度核算。            

    不可量化成本:經紀公司為藝人談判締結《演出合約》以及安排演出事務相關人力及財務成本。筆者認為此部分成本難以量化,也是經紀公司營業的主要成本,經紀公司可以通盤考量,通過其抽取的固定佣金提成收回,不宜在藝人演藝收入中扣除。

    很多經紀公司也兼營影視劇製作。對於此類「自製劇」或經紀公司參與投資項目的經紀佣金如何收取呢?

    筆者認為,出於市場交易的公平性考量,藝人每一次演藝項目的收入均應符合該藝人當前的市場價值,不論經紀公司是否參與投資。同樣的,不論該項目是否請自家人出演,經紀公司皆有權按規定抽取經紀佣金。在經紀公司內部存在不同事業部門劃分時(經紀業務和製作部門)按規定抽取經紀佣金也便於業績考核。

    籤訂具體合同條款時,建議雙方對「自製劇」佣金抽取作出明確約定,以避免由於理解不同產生爭議。

    在合約中約定雙方定期核對藝人收入帳目是另一個可以避免糾紛的有效措施。經紀公司定期(例如每月,或每季度)向藝人或藝人授權代理人提供與藝人收入結算有關財務記錄及憑證,藝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應在仔細核對後籤字確認。

    請注意若未對此進行明確約定,經紀公司有權拒絕提供相關財務憑證和帳目。

智慧財產權與肖像權

    智慧財產權在影視產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經紀合約》涉及的智慧財產權討論範疇主要是作品的著作權,以及作品中所體現的藝人肖像權、聲音權、署名權等相關人身權利。

    藝人參與拍攝的電影、電視劇集的著作權應在《演出合同》裡約定,而根據《著作權法》及行業慣例該等作品的著作權屬於製作方,藝人也通常會放棄在此類作品中控制自己肖像權的使用時間及地域範圍。這也是最有利於影視作品傳播以及藝人知名度的提升。

    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對於廣告作品及經紀公司自身拍攝的體現藝人肖像(含卡通形象)的照片、視頻等作品,藝人可以藉助行使肖像權限制上述作品的使用時間及地域範圍。例如在「肖像權授權」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使用時間限定於《經紀合約》的期限及合約終止後的二(2)年,將地域限定於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臺灣。超過上述限定時間及地域範圍內的使用需要獲得藝人同意,藝人也可以對超過範圍的使用收取額外的授權費。

    筆者認為對肖像權的使用時間加以限定特別重要。首先因為藝人形象本身就是其獲得收入的重要來源,不加以限制的使用會直接影響藝人的相關收入。其次,隨著時間流逝藝人自身形象及大眾審美趣味都在改變,我們需要尊重藝人決定並選擇以怎樣的氣質形象向公眾展示自己。

    最後,但同樣不應忽視的,筆者要談一下藝人精修照片的處理。此類肖像照片一般會使用Photoshop軟體修飾和輕微調整藝人面部及身體細節。大片最終呈現效果由攝影師拍攝、修片技術及審美品位掌控。

    若藝人對自己精修照片的效果有要求,也可以在合約中概括,或者約定在精修照片對外發布前需經藝人或藝人指定的代理人審核確認。雖然這是一個小細節,但就是這些容易被忽略的細節會在日後執行過程中造成雙方的不快。

    因此,筆者非常推薦在締約談判階段多投資一點時間精力把合同寫清楚,商務律師的價值首先是通過合同打造雙方合作的規範框架,藉此避免爭議及訴訟風險,這遠比之後花更多的律師費來解決因約定不明而發生爭議對客戶更加有益。

如何行使解約權?

    解約權是很多合同談判中的重頭戲,在《經紀合約》這類人身依附性較強的合同中更是如此。如何行使解約權?首先要明確《經紀合約》的性質。根據北京中院的判例,《經紀合約》是關於發展藝人未來演藝事業的多種權利義務關係相結合的綜合性合同,其中包含了委託、行紀、居間、勞動、著作權等多種法律關係,屬於具有綜合屬性的演出經紀合同。這一定性明確排除了依據《合同法》中關於委託代理合同或行紀合同的規定享有單方任意解除權的規定,仍應適用《合同法》九十四條關於行使合同解除權的一般性法律規定。

    根據上述條款規定,當事人一方可以在另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者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單方解除合同。

    何為「主要義務」?何時可以認定「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與其留給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筆者建議雙方可明確約定解約條件,讓這一條款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即便是解除合同仍然有理有據而不傷和氣。

  

    《經紀合約》的分享到此結束了。但締約談判的過程不是一兩篇文章可以涵蓋。談判是一門技術,更是一門藝術,需要根據客戶不同的需求定製談判策略,以取捨和妥協來爭取最為重要的有利條款。希望這兩篇文章能拋磚引玉,給您以啟發和幫助。感謝您的閱讀和關注。若有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聯繫作者本人。

作者   劉元

美國紐約州註冊律師

電子郵箱:liuyuan@xinhean.com

信和安律師事務所

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2981號東方金融園6樓H座

如需轉載,請先聯繫作者本人。

相關焦點

  • 《藝人經紀合約》談判要點(一)
    對於經紀公司,在籤約藝人之際一般會提出專業律師為其起草的合約模板,該模板自然賦予公司更多的主動權。藝人,特別是新晉藝人在談判時若是沒有專業律師的協助,很難準確理解各中條款對應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從而導致在日後履約過程中雙方產生矛盾爭議,影響互信互利的合作關係。
  • 從AKB48的商業模式看藝人經紀合約的法律風險(上)
    對於經紀公司來說,從零培養藝人是成本和風險最大的商業模式,不但要對藝人投入高額的培養成本,還要面臨藝人成名後單飛的風險。而AKB48的群體培養模式,又將這種風險擴張到最大。因此,這成為設計藝人經紀合約的極好案例,我們通過AKB48 模式來分析一下經紀公司與藝人的合約是如何處理這些法律風險的。
  • 潤創視角 | 藝人經紀業務共享合約的法律風險分析及防範
    共享約指隸屬不同經紀公司(「原經紀公司」)的藝人參加選秀類節目,原經紀公司和選秀類節目主辦方的經紀公司(「新經紀公司」)籤署合約,將其就某位藝人所享有的經紀權,於一定時間內全部或部分共享甚至讓渡給新經紀公司。這種經紀權利共享與「共享經濟」的內核不謀而合,因此原經紀公司和新經紀公司共享經紀權的合約被稱為「共享約」。
  • 2021年最新藝人獨家經紀合約
    2021年最新藝人獨家經紀合約本合約由以下雙方於20    年  月   日在                              籤署:  甲方: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乙方:
  • 扯淡 | 關於蔡徐坤合約案及藝人經紀的科普與說明 ​​​​
    尤其是在真人秀基礎上延伸的經紀公司,變成皮包公司是分分鐘的事。幾年前,我曾處理過一位和蔡徐坤情況很類似的藝人M,她也是L衛視J綜藝節目的冠軍,並被籤入H經紀公司下。和H公司所籤下的五年合約裡,她被承諾了公司會在合約期內,為她製作三張全長專輯,每張專輯製作費不低於XX萬元,並製作MV若干個。可除了在節目結束後趁著那波熱度,接了一些商演,合約其他約定事物,不存在的。
  • 藝人能否以喪失信任為由單方解除經紀合約?
    一、2011年3月5日,蔣勁夫與上海唐人公司籤訂《經理人合約》,雙方約定上海唐人公司作為蔣勁夫的獨家經理人,輔助蔣勁夫發展其演藝事業,合同有效期為2011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4日止。二、2013年,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上海唐人公司將其在合約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唐人影視公司,蔣勁夫與唐人影視公司籤訂《經理人合約》。
  • 文娛律師告訴你經紀合約必須知道的十個常識
    經紀合約不等於直接賣身了,大家常說的「賣身契」是指全約經紀(具體什麼意思後面會詳細解釋),一個人藝人其實可以同時籤約N家經紀公司,行業術語一般把這種合作叫做經紀分約(後面也會詳細解釋)。 娛樂文化行業都會涉及到經紀合約,不僅僅是音樂人,演員,作家、畫家、藝術家、運動員、電競選手、直播主播、都會遇到經紀合約。
  • 【中豪研究】藝人全約經紀合同審核要點
    影視公司或經紀公司(以下統稱經紀公司)在與藝人籤署經紀合同時,如果忽視了合同中的重要細節,可能導致經紀公司因藝人原因而遭受重大損失或向第三方承擔違約責任。而剛出道的藝人在籤署經紀合同時,若忽視了在經紀合同中明確自身的合法權益,那麼在與經紀公司發生爭議時,可能會變得比較被動。本文首先將闡述藝人全約的概念,其次將明確藝人全約的主要條款,最後將對藝人全約中的主要條款進行詳細解讀。
  • 律師說:從「火箭少女101」 解約風波看藝人經紀合約糾紛
    要合理看待這一事件,我們需要初步了解演藝經紀合約的性質,從而客觀地認識和分析其中的法律問題。演藝經紀合同一般是指藝人和演藝經紀公司之間就代理、委託演藝事務而訂立的協議,我國《合同法》並未將演藝經紀合同單獨作為一類加以界定。演藝經紀合同主要包括歌手演藝經紀合同、影視演員演藝經紀合同,以及模特經紀合同。
  • 《藝人來華演電視劇,經紀公司被徵所得稅》案例談判復盤
    5、主管稅務機關引用中新稅收協定解釋(國稅發[2010]75號)第十七條,「二、第二款再次強調了活動所在國的無限徵稅權,即使藝術家和運動員從事活動的所得為其他人所收取,如演出經紀人、明星公司或演出團體等,來源國對該部分所得也有徵稅權」,認為雖然藝人是通過演藝公司收取報酬,中國也享有徵稅權。
  • 2021年最新藝人經紀合約範本
    2021年最新藝人經紀合約範本 本合約以下雙方於       年     月      日訂立。甲、乙雙方本著相互尊重的原則,就遊戲範圍內乙方將經紀合約全約籤給甲方,具體協議如下,以下內容全部僅限於遊戲領域:1、定義及詮釋:1.1在本合約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   「預付」指公司根據本合約的第8條付款給藝人,和/或公司給藝人的任何進一步的預付。
  • 安心做網紅,這8條經紀合約指南請收入囊中
    明確「經紀合約」性質後,安心做網紅的第一個要點就是,謹慎確定「經紀合約」期限,三年、五年亦或是十年,需根據不同情況而定。網紅並非練習生,需要經紀公司數年的培養,部分直播類網紅,屬於「速成」型,長期限的合約並無合理性。
  • 筆記 藝人籤的是賣身契? 明星經紀合約大解密
    導語:不管一個明星有多火,有多少粉絲願意為他們尖叫,最終還是必須照合同辦事,基於合約內容的糾紛於是成為了最常見的解約理由
  • 明星藝人影視合同要點法律分析
    ,通常影視劇製片方是強勢地位,有經紀合約的一般藝人而言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即便有經紀公司協助談判仍舊缺乏有力的談判籌碼。當然,對於大牌明星、國際明星、國內一線或者超一線的明星、流量擔當小花旦,影視公司趨之若鶩,此時,明星藝人擁有較多的談判籌碼,屬於合同的強勢一方,就很難用合同模板來套用,合同的談判需要律師和法務參與。
  • 明星經紀合同糾紛丨明星與經紀公司的合約糾紛的司法動向
    2013年,林更新訴經紀公司解約事件引起不小的風波,林更新認為,經紀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盡職輔助推進其演藝事業,而經紀公司則反訴林更新擅自參加商業代言等活動,已違反合同約定,該案以林更新賠償經紀公司195萬元,雙方合約於二審判決生效之日解除告終。
  • 【法務委員來稿】孫玲:明星與經紀公司能否隨時解除演藝經紀合約?
    影視公司除了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外,藝人演藝經紀事務也成為現在影視公司主要從事的經營業務之一。因此,為處理藝人的經紀事務,公司需與藝人籤訂《演藝經紀合同》。《演藝經紀合同》一般指藝人與經紀人或經紀機構所籤訂的,在一定期間內,由經紀人或經紀機構為其提供培訓、指導、行政支持、包裝、宣傳、推介、作品發行等服務,而藝人服從經紀人或經紀機構的安排,參與經紀人或經紀機構所組織和安排的演出活動,雙方分享演藝活動收益的合同。
  • 多方博弈矛盾發生 藝人「經紀約」面臨升級換代
    在上世紀90年代,經紀行業剛剛興起的時候,藝人所籤的多為全約。那時候經紀公司剛剛起步,遠不如現在專業。演藝行業也不像現在如此細分,藝人和經紀公司都是摸著石頭過河,抓住藝人的往往是特別有個人魅力和能力的經紀人,比如王京花。藝人經紀該怎麼做?早年的娛樂圈裡,這個問題的答案幾乎等於「王京花怎麼做」。
  • 當青春的舞臺遭遇「契約精神」:蔡徐坤經紀合約糾紛案開庭
    人民網上海4月25日電(記者 董子龍)2018年真人秀《偶像練習生》熱播,湖南籍藝人蔡徐坤進入總決賽,並獲得最高票數。近日,蔡徐坤將自己的經紀公司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演藝經紀合約,上海市靜安區法院今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 周冬雨、AB出走泰洋川禾,藝人經紀公司只能靠流量翻盤?
    大半個月前,Angelababy聲明離開籤約滿五年的經紀公司泰洋川禾,今後其工作事務由楊穎工作室獨立運營。Angelababy成為4月周冬雨出走後泰洋川禾損失的第二員大將。至此,泰洋川禾在成立之初籤約的幾位頂級藝人已所剩無幾。
  • 藝人經紀合同的法律風險防範
    經紀合同是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利益紐帶。藝人走紅之前在相對強勢的經紀方的安排下, 許多合約條款都不夠細緻,比如利益分配、解約情形、違約責任等涉及法律風險的內容,而這些恰恰是經紀合同的核心條款,雙方本應都加以重視並謹慎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