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藝人最常見的身份就是演員,其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演藝工作,追求曝光率的明星藝人都希望能參演各種影視劇,這就涉及到要籤署演藝合同/演員聘用合同/藝人影視製作合同/影視劇演員聘用合同,本文根據娛樂文化行業的發展情況,整理娛樂法界各大咖的意見,總結實踐經驗,就影視演員聘用合同或是明星藝人演藝合同的關鍵點歸納分析如下:
1、合同地位
根據市場主體談判地位來確定合同的地位,通常影視劇製片方是強勢地位,有經紀合約的一般藝人而言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即便有經紀公司協助談判仍舊缺乏有力的談判籌碼。因此,通常會採用影視公司固定模板的合同。
當然,對於大牌明星、國際明星、國內一線或者超一線的明星、流量擔當小花旦,影視公司趨之若鶩,此時,明星藝人擁有較多的談判籌碼,屬於合同的強勢一方,就很難用合同模板來套用,合同的談判需要律師和法務參與。
2、合同主體
影視製作公司不一定是演員聘用合同的相對方,很多時候普遍是由攝製組、劇組或者出品人與明星藝人籤訂演藝合同。出品人分為製片人與出品人、聯合出品人,出品人是否取得拍攝資質也是主體資格要求的一部分,其中,拍攝電影和電視劇的要求各有不同。如果影視製作主體公司未取得資質,將影響合同的效力及其他履行風險。
此外,雖然國內司法實踐已經基本認可了攝製組、劇組在影視劇聘用演員合同的印章效力,但是在法院立案的時候,可能也會碰到一些阻力,有些法院立案庭法官會對攝製組、劇組的被告主體資格不予認可,要求提供其他補強證據來明確被告。
締約主體的另一方是明星藝人,有經紀約的藝人由其經紀公司明確經紀權限後作為籤約主體。有明星工作室的明星藝人,區分不同情況確定籤約主體,有的明星工作室所屬有實力的影視文化公司或者經紀公司,有的是明星個人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一人有限公司,有的屬於個體工商戶。
3、工作時間
明星藝人演員合同涉及聘用演員工作內容及期間的關鍵點在於明確工作期間,包括固定拍攝天數、連續拍攝時間、累計拍攝時間、前期籌備、後期製作、宣傳發行的工作時間、日常作息、休假制度、拍攝延期等。
例如(1)明確拍攝及補拍天數,(2)明確連續拍攝時間不得超過12-14小時,(3)明確補拍的費用模式(是按天計費,還是一段時間免費超出後計費),(4)如果補拍時段與演員其他檔期衝突如何處理,(5)明確演員在後期宣傳發行的工作檔期以及出席宣傳發行的次數和相關費用的承擔,(6)明確是否允許使用替身(僅指演員檔期影響拍攝的情形,不包括武術替身等專業替身的情況)。
如何控制補拍重拍及控制成本是制定影視劇聘用演員合同需要提前考慮的問題。此外,保密條款中需要考慮是否允許演員在拍攝過程中直播或者發布微博、朋友圈等。提前溝通好,在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確下來,經雙方確認,避免不要的衝突和法律風險。
4、工作報酬
(1)報酬總額需要明確韓涵蓋演員的工作內容及範圍,著重考慮是否包含補拍及補錄音等。另外,是否約定續集的拍攝也是需要考慮的,如果籤訂續集的話,通常會在合同中約定拍攝續集的費用為第一部拍攝費用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或者明確規定一個固定價格。
(2)關於影視劇集剪輯的問題。通常演員針對整部影視劇拍攝的全部集數是有明確規定的,但是影視劇攝製公司或者出品方在各大電視臺或者視頻網絡播放的時候往往發生裁剪、注水等行為,可能原本演員拍攝來30集,後期播放卻是45集或者60集甚至更多。因此建議在合同中明文規定演員實際拍攝的集數不受後期剪輯的集數影響。
(3)付款方式需要明確,是定金+餘款的方式,還是依據拍攝進度多批分期支付,是從劇組轉帳還是從出品人公司轉帳還是從攝製公司轉帳支付,是否用現金,這些都需要明確。
(4)稅費的問題,支付方式涉及到稅費的問題,明星藝人的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合同中的工作報酬是稅前還是稅後,稅費承擔也是藝人聘用合同的重點之一。不建議先開票後付款,通常應該是款到開票,可以設置相應的違約條款來規避稅票的風險。
5、成果歸屬
按照行業慣例,在合同中影視劇的智慧財產權通常都歸攝製方或出品方,演員只保留相關人身屬性的智慧財產權,如署名權、部分智慧財產權。通常,合同中會規定演員署名權的格式、演員署名權的順位。另外,業內專家認為,對於一部影視劇存在較多著名明星演員的或者名氣相仿的藝人的情況下,針對不同演員仔細規定署名權的大小、順位、格式、位置、出現時長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其中,還包含宣傳海波、視聽資料、DVD等音像製品中演員的署名權排列問題。
關於剪輯效果的問題,在實際履行中,發生過演員對其主演的鏡頭時長被剪輯後變少的異議。即便綜藝節目中,也有明星藝人因後期鏡頭剪輯的效果提出異議,如袁立稱浙江衛視《演員的誕生》欄目將其剪輯成神經病。因此,是否要對演員後期剪輯的效果做出一定的約定也是值得考慮的問題。
關於肖像權,藝人影視製作合同中往往會約定攝製方或出品方擁有該部影片中演員的永久無償的肖像權(如劇照、素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常缺乏對後期影視作品IP開發中的問題的約定,如影視劇中明星演員劇照的衍生品,以及改編成漫畫、遊戲時的肖像權使用,是無償使用還是一段時間內無償使用,有償使用情況下是否約定收費上限,抑或另行協商。
此外,還有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即榮譽權的歸屬,行內有些合同會約定就影視作品參展參評演員的出席權,但很少約定集體與個人的獎金獎盃的歸屬,這都是涉及到榮譽權的問題。
6、履約中止及解除
鑑於影視製作從前期籌備、立項審批、開機拍攝等環節前期投入較大且涉及多方利益,通常藝人影視製作/聘用合同中會約定任何一方均無單方解除權,因此就解除權的問題雙方須協商一致,否則任何一方提出解除,都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行業慣例中會對影視劇攝製過程中的攝製風險分攤及意外事件進行特別約定,較詳細的往往會在危險程度較高的爆破場面、槍戰戲、武大戲、軍事動作戲等攝製過程中進行約定。但是,從合同完整性和風險全覆蓋的角度考慮,哪怕在常規影視劇的攝製過程中約定這些風險及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條款都是必要的。意外事件包括演員在拍攝過程中生病、受傷,出現爆炸、倒塌、設備損壞等拍攝事故,出現交通事故、群眾圍觀等事件,這將涉及認定標準、費用承擔、影視劇的延期拍攝、與第三方糾紛處理等問題。
7、 其他特別約定
關於保密條款的約定,主要涉及影視劇情、劇組、拍攝進展、演員薪酬、影視劇投資成本等內容的保密,有些合同會約定保密期限至影視劇第一次上映播放完畢為止,有些則是播放完畢三年。
關於重要承諾保證,如不得因影視作品的質量或表演質量而對向對方進行批評或索賠,工作期間不得從事其他有衝突的事務,明星藝人正面形象和正能量傳播的承諾保證。由於廣電總局和各個地方政府針對劣跡藝人的封殺,合同中往往會加上相關條款來限制藝人的不恰當行為,例如涉及黃賭毒等不良行為的限制,涉及政治敏感話題的,特別是在很對黨和政府、社會主義制度等發布不恰當言論的限制。上述條款限制的時間略有不同,有些是到影視劇第一次上映播放完畢為止,有些是播放完畢三年內。限制的時間節點不同恰恰也反映了合同雙方談判能力和地位。
由於影視行業的特殊性,明星的公眾人物特性,演員和攝製方各種糾紛最終鬧到法院或者仲裁庭的相對較少,但並不代表不能用違約條款來約束。違約條款的設置需要與合同各項權利義務相匹配,同時還要設置最後兜底條款以防遺漏。違約責任的設置應考慮降低解約風險,能用金錢解決的儘量用錢解決。同時,考慮到影視行業的隱秘性,也可以考慮將爭議解決方式調整為仲裁。
關於續集拍攝的問題,有的合同有約定續集,但大部分沒有約定,雖然續集拍攝存在不確定性,也不妨在合同中約定續集拍攝的優先權(出品方vs演員方的優先權問題),甚至設定對報酬的約束條款。
關於合同附件,通常包括演員的聯繫方式(手機、郵箱、微信等),拍攝備案證明、拍攝許可證、演員聲明書或授權書,其中演員聲明書或授權書主要針對明星工作室和經紀公司等形式的非自然人和個人獨資企業,關鍵聲明經紀權利範圍、演員同意遵守合約、承擔連帶責任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