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藝人影視合同要點法律分析

2020-09-10 立正說法

明星藝人最常見的身份就是演員,其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演藝工作,追求曝光率的明星藝人都希望能參演各種影視劇,這就涉及到要籤署演藝合同/演員聘用合同/藝人影視製作合同/影視劇演員聘用合同,本文根據娛樂文化行業的發展情況,整理娛樂法界各大咖的意見,總結實踐經驗,就影視演員聘用合同或是明星藝人演藝合同的關鍵點歸納分析如下:

1、合同地位

根據市場主體談判地位來確定合同的地位,通常影視劇製片方是強勢地位,有經紀合約的一般藝人而言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即便有經紀公司協助談判仍舊缺乏有力的談判籌碼。因此,通常會採用影視公司固定模板的合同。

當然,對於大牌明星、國際明星、國內一線或者超一線的明星、流量擔當小花旦,影視公司趨之若鶩,此時,明星藝人擁有較多的談判籌碼,屬於合同的強勢一方,就很難用合同模板來套用,合同的談判需要律師和法務參與。

2、合同主體

影視製作公司不一定是演員聘用合同的相對方,很多時候普遍是由攝製組、劇組或者出品人與明星藝人籤訂演藝合同。出品人分為製片人與出品人、聯合出品人,出品人是否取得拍攝資質也是主體資格要求的一部分,其中,拍攝電影和電視劇的要求各有不同。如果影視製作主體公司未取得資質,將影響合同的效力及其他履行風險。

此外,雖然國內司法實踐已經基本認可了攝製組、劇組在影視劇聘用演員合同的印章效力,但是在法院立案的時候,可能也會碰到一些阻力,有些法院立案庭法官會對攝製組、劇組的被告主體資格不予認可,要求提供其他補強證據來明確被告。

締約主體的另一方是明星藝人,有經紀約的藝人由其經紀公司明確經紀權限後作為籤約主體。有明星工作室的明星藝人,區分不同情況確定籤約主體,有的明星工作室所屬有實力的影視文化公司或者經紀公司,有的是明星個人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一人有限公司,有的屬於個體工商戶。


3、工作時間

明星藝人演員合同涉及聘用演員工作內容及期間的關鍵點在於明確工作期間,包括固定拍攝天數、連續拍攝時間、累計拍攝時間、前期籌備、後期製作、宣傳發行的工作時間、日常作息、休假制度、拍攝延期等。

例如(1)明確拍攝及補拍天數,(2)明確連續拍攝時間不得超過12-14小時,(3)明確補拍的費用模式(是按天計費,還是一段時間免費超出後計費),(4)如果補拍時段與演員其他檔期衝突如何處理,(5)明確演員在後期宣傳發行的工作檔期以及出席宣傳發行的次數和相關費用的承擔,(6)明確是否允許使用替身(僅指演員檔期影響拍攝的情形,不包括武術替身等專業替身的情況)。

如何控制補拍重拍及控制成本是制定影視劇聘用演員合同需要提前考慮的問題。此外,保密條款中需要考慮是否允許演員在拍攝過程中直播或者發布微博、朋友圈等。提前溝通好,在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確下來,經雙方確認,避免不要的衝突和法律風險。

4、工作報酬

(1)報酬總額需要明確韓涵蓋演員的工作內容及範圍,著重考慮是否包含補拍及補錄音等。另外,是否約定續集的拍攝也是需要考慮的,如果籤訂續集的話,通常會在合同中約定拍攝續集的費用為第一部拍攝費用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或者明確規定一個固定價格。

(2)關於影視劇集剪輯的問題。通常演員針對整部影視劇拍攝的全部集數是有明確規定的,但是影視劇攝製公司或者出品方在各大電視臺或者視頻網絡播放的時候往往發生裁剪、注水等行為,可能原本演員拍攝來30集,後期播放卻是45集或者60集甚至更多。因此建議在合同中明文規定演員實際拍攝的集數不受後期剪輯的集數影響。

(3)付款方式需要明確,是定金+餘款的方式,還是依據拍攝進度多批分期支付,是從劇組轉帳還是從出品人公司轉帳還是從攝製公司轉帳支付,是否用現金,這些都需要明確。

(4)稅費的問題,支付方式涉及到稅費的問題,明星藝人的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合同中的工作報酬是稅前還是稅後,稅費承擔也是藝人聘用合同的重點之一。不建議先開票後付款,通常應該是款到開票,可以設置相應的違約條款來規避稅票的風險。

5、成果歸屬

按照行業慣例,在合同中影視劇的智慧財產權通常都歸攝製方或出品方,演員只保留相關人身屬性的智慧財產權,如署名權、部分智慧財產權。通常,合同中會規定演員署名權的格式、演員署名權的順位。另外,業內專家認為,對於一部影視劇存在較多著名明星演員的或者名氣相仿的藝人的情況下,針對不同演員仔細規定署名權的大小、順位、格式、位置、出現時長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其中,還包含宣傳海波、視聽資料、DVD等音像製品中演員的署名權排列問題。

關於剪輯效果的問題,在實際履行中,發生過演員對其主演的鏡頭時長被剪輯後變少的異議。即便綜藝節目中,也有明星藝人因後期鏡頭剪輯的效果提出異議,如袁立稱浙江衛視《演員的誕生》欄目將其剪輯成神經病。因此,是否要對演員後期剪輯的效果做出一定的約定也是值得考慮的問題。

關於肖像權,藝人影視製作合同中往往會約定攝製方或出品方擁有該部影片中演員的永久無償的肖像權(如劇照、素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常缺乏對後期影視作品IP開發中的問題的約定,如影視劇中明星演員劇照的衍生品,以及改編成漫畫、遊戲時的肖像權使用,是無償使用還是一段時間內無償使用,有償使用情況下是否約定收費上限,抑或另行協商。

此外,還有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即榮譽權的歸屬,行內有些合同會約定就影視作品參展參評演員的出席權,但很少約定集體與個人的獎金獎盃的歸屬,這都是涉及到榮譽權的問題。

6、履約中止及解除

鑑於影視製作從前期籌備、立項審批、開機拍攝等環節前期投入較大且涉及多方利益,通常藝人影視製作/聘用合同中會約定任何一方均無單方解除權,因此就解除權的問題雙方須協商一致,否則任何一方提出解除,都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行業慣例中會對影視劇攝製過程中的攝製風險分攤及意外事件進行特別約定,較詳細的往往會在危險程度較高的爆破場面、槍戰戲、武大戲、軍事動作戲等攝製過程中進行約定。但是,從合同完整性和風險全覆蓋的角度考慮,哪怕在常規影視劇的攝製過程中約定這些風險及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條款都是必要的。意外事件包括演員在拍攝過程中生病、受傷,出現爆炸、倒塌、設備損壞等拍攝事故,出現交通事故、群眾圍觀等事件,這將涉及認定標準、費用承擔、影視劇的延期拍攝、與第三方糾紛處理等問題。

7、 其他特別約定

關於保密條款的約定,主要涉及影視劇情、劇組、拍攝進展、演員薪酬、影視劇投資成本等內容的保密,有些合同會約定保密期限至影視劇第一次上映播放完畢為止,有些則是播放完畢三年。

關於重要承諾保證,如不得因影視作品的質量或表演質量而對向對方進行批評或索賠,工作期間不得從事其他有衝突的事務,明星藝人正面形象和正能量傳播的承諾保證。由於廣電總局和各個地方政府針對劣跡藝人的封殺,合同中往往會加上相關條款來限制藝人的不恰當行為,例如涉及黃賭毒等不良行為的限制,涉及政治敏感話題的,特別是在很對黨和政府、社會主義制度等發布不恰當言論的限制。上述條款限制的時間略有不同,有些是到影視劇第一次上映播放完畢為止,有些是播放完畢三年內。限制的時間節點不同恰恰也反映了合同雙方談判能力和地位。

由於影視行業的特殊性,明星的公眾人物特性,演員和攝製方各種糾紛最終鬧到法院或者仲裁庭的相對較少,但並不代表不能用違約條款來約束。違約條款的設置需要與合同各項權利義務相匹配,同時還要設置最後兜底條款以防遺漏。違約責任的設置應考慮降低解約風險,能用金錢解決的儘量用錢解決。同時,考慮到影視行業的隱秘性,也可以考慮將爭議解決方式調整為仲裁。

關於續集拍攝的問題,有的合同有約定續集,但大部分沒有約定,雖然續集拍攝存在不確定性,也不妨在合同中約定續集拍攝的優先權(出品方vs演員方的優先權問題),甚至設定對報酬的約束條款。

關於合同附件,通常包括演員的聯繫方式(手機、郵箱、微信等),拍攝備案證明、拍攝許可證、演員聲明書或授權書,其中演員聲明書或授權書主要針對明星工作室和經紀公司等形式的非自然人和個人獨資企業,關鍵聲明經紀權利範圍、演員同意遵守合約、承擔連帶責任等內容。

相關焦點

  • 藝人聘用合同法律
    藝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一定的演藝才能和表演經驗,經紀公司通常作為甲方會跟相關藝人籤署演藝經紀合同作為聘用藝人的依據。經紀公司應當是依法註冊成立併合法存續的公司,雙方經充分協商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自願平等、互利互惠、誠實信用的原則達成聘用關係,並共同遵守和執行合同約定。
  • 藝人經紀合同的法律風險防範
    經紀合同是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利益紐帶。藝人走紅之前在相對強勢的經紀方的安排下, 許多合約條款都不夠細緻,比如利益分配、解約情形、違約責任等涉及法律風險的內容,而這些恰恰是經紀合同的核心條款,雙方本應都加以重視並謹慎約定。
  • 藝人經紀代理合同的性質分析(上)
    藝人經紀代理合同並非單一的委託合同性質,藝人通常無權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賦予的任意解除權解除合同。多數情形下藝人經紀代理合同應為複合型合同,內含多種合同關係,委託合同法律關係僅為其中之一。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性質由合同內容決定。
  • 【中豪研究】藝人全約經紀合同審核要點
    ;(十)其他通用條款。經紀公司最主要的權利是其經紀權,即根據藝人全約中經紀範圍及內容條款的約定,經紀公司有權代理藝人的各項經紀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各項演藝活動的策劃、包裝、培訓、規劃、安排、實施、對外合作、獲取收益、糾紛處理、行政顧問等。2.監督和管理權。經紀公司有權對藝人進行監督和管理,有權要求藝人參與各項培訓,了解藝人心理、生理變化、目前現狀、社會關係等信息,對藝人進行整體形象策劃等。
  • 藝人經紀代理合同的性質分析(下)
    代表乙方安排各種演藝事業活動與工作,而不得強加於乙方任何有損乙方演藝事業發展、有損乙方演藝事業形象的演藝事業活動與工作;甲方保證安排乙方每年參與影視劇拍攝戲量不低於籤約前拍攝戲量,並逐步提升其工作機會,但由於乙方原因導致拍攝戲量無法完成的除外;甲方承諾對乙方進行影視劇及商業廣告市場的推廣及美譽度的宣傳;甲方承諾在獨立承制的電視劇中,根據角色合適合理的原則,為乙方優先安排出演機會;甲方承諾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市場分析及形象定位
  • 《藝人經紀合約》談判要點 (第二部分)
    在《藝人經紀合約》談判要點的第一部分中,筆者分析了「獨家代理」、「全權代理」、「藝人工作量安排」及「藝人培訓」等條款的法律風險以及注意事項
  • 《民法典》:合同解除5個法律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4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 《藝人經紀合約》談判要點(一)
    《藝人經紀合約》(以下稱「《經紀合約》」)是約定藝人與經紀公司(很多綜合經營的文化影視公司也兼營經紀業務,籤約藝人)多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約束性法律文件
  • 《民法典》與藝人解約糾紛的合同僵局
    不過,藝人和經紀公司鬧解約並不是什麼新鮮事。單從法律而言,藝人和經紀公司通過一紙經紀合同建立合作基礎,而雙方發展到某個節點,藝人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而想要提前和公司解除合同,而經紀公司也出於其自身利益和立場的考慮,很少能夠輕易接受藝人提前解約的要求。
  • 演藝經紀合同的法律特徵
    《藝人經紀代理合同的性質分析》一文中,筆者分析藝人經紀代理合同屬於複合型合同的性質,基於其具體內容,通常並不僅為單一的委託合同關係。並非單一的委託合同,只影響當事人的解除權,即不得適用《合同法》第410條的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但並不影響演藝經紀合同的法律特徵。
  • 從刑民交叉的角度對上海市首起影視投資合同詐騙案進行一般性分析
    就所通報的具體案情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從刑民交叉的角度進行一般性分析。本案中,包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224條之規定,涉嫌合同詐騙犯罪。」且「市民何先生報案稱:2019年初,滬上一家影視投資中介公司員工通過社交軟體與其結識,並向其推銷稱年內將有一部2.6億元高成本、大製作,當紅明星主演、知名影視公司出品的電影上映。
  • 從範冰冰偷稅案看「陰陽合同」的合同效力和法律風險
    與此同時,「陰陽合同」也引發了大家的討論。本文將就「陰陽合同」的合同效力和法律風險進行解析。6月27日,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電影局等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加強對影視行業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進依法納稅,促進影視業健康發展。可見在影視領域,「陰陽合同」較為常見。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20個法律要點(送最新合同範本)
    閱讀提示我們在租房的時候都需要籤訂房屋租賃合同,這也是為了防止出現一些情況。有了合同也能維護好彼此的合法權益,但是籤訂合同我們需要注意一些事情,才能利於合同籤訂。今天小編給你整理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20個法律要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明星經紀合同糾紛丨明星與經紀公司的合約糾紛的司法動向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一合同無效情形,也僅限於違反與合同效力相關的強制性規定,也即,如果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強制性規定,也並不必然無效。因此,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很難獲得法院支持。例如,在早年解約案件中,一些明星曾以經紀公司沒有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解約。
  • 設計合同是委託合同還是承攬合同?
    ,藝人宣傳圖的設計等,但對於設計合同,似乎很少人專門去梳理。因此本案在法律適用上應優先適用《著作權法》有關規定,然後適用《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本案不適用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2.貴人鳥公司主張本案合同為承攬合同依據不能成立。《廣告法》是政府依法管理廣告事務的法律,廣告主委託他人設計、製作廣告與承攬、定作不是同一概念。
  • 潤創視角 | 藝人經紀業務共享合約的法律風險分析及防範
    所謂全約,指藝人和經紀公司籤署的、約定藝人全部演藝業務或活動由經紀公司獨家代理的合約。如迪麗熱巴和嘉行傳媒之間的經紀約就是全約,嘉行傳媒負責處理她的影視、綜藝、音樂、廣告代言等全部演藝業務或活動。具體分析如下: 從籤約主體上看,共享約由藝人的原經紀公司和新經紀公司(通常為國內三大視頻平臺旗下經紀公司或關聯經紀公司,如優酷旗下的酷漾娛樂、騰訊的關聯公司周天娛樂)作為主體籤署;而全約的籤約主體是經紀公司和藝人;分約的籤約主體是原經紀公司和握有一定資源的專業音樂/影視公司。
  • 民法典視角下銀行貸款合同修改要點30例
    該法典並不是簡單的對現行法的彙編,而是在總結現行立法和司法經驗的基礎上,對現有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其中涵蓋了對諸多商事法律規範的修改。民法典影響下,銀行業所要修訂的合同標準文本範圍幾乎覆蓋了零售業務、公司業務、金融市場等全部業務。本文以銀行貸款合同為重點,從民法典視角出發,對比新舊法,分析銀行貸款合同需修改的30例要點,並相應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修改建議,供讀者參考。
  • 從AKB48的商業模式看藝人經紀合約的法律風險(上)
    對於經紀公司來說,從零培養藝人是成本和風險最大的商業模式,不但要對藝人投入高額的培養成本,還要面臨藝人成名後單飛的風險。而AKB48的群體培養模式,又將這種風險擴張到最大。因此,這成為設計藝人經紀合約的極好案例,我們通過AKB48 模式來分析一下經紀公司與藝人的合約是如何處理這些法律風險的。
  • 直播行業「主播經紀合同」要點分析
    國內各大網絡平臺在直播行業的布局可見其市場之廣闊,雖然頭部主播地位難以撼動,但是還是由大量主播不斷湧入直播行業,不論是在各個行業從事銷售工作的人員,還是自帶流量的明星,大家都看到了直播行業巨大的藍海,但是主播在與經紀公司籤署主播經紀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 藝人經紀公司行業現狀分析
    中國資訊網北京訊(李亮)王月生日前撰文《藝人經紀行業現狀分析》。《藝人經紀行業現狀分析》內容如下:一、藝人經紀行業的發展背景HOONON傳媒-明星經紀公司,影視劇植入,明星代言,明星經紀網絡搜索:HOONON傳媒,了解更多 www.hoonon.com電影產業已經成為發展最快的文化行業,從2012年170.73億票房,到2013年217.69億票房,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