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時光漫漫車馬遠
作為一名情感領域的創作者,之前民法典出爐,離婚增設了30天的冷靜期這一法條引起了我的極大興趣。
我其實也在思考,這項經過了無數專業人士、法律專家和兩會代表討論確立、審核和通過的法條,它的意義是什麼,而30天的離婚冷靜期,真的能夠挽救岌岌可危的婚姻嗎?
我們不妨先來看一看《民法典》中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一: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中,關於婚姻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是這樣的: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另外需要說明的一點是,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涉及另外一方在婚姻中有家暴、出軌等過錯行為,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民法典》規定此類情形並不適用於離婚冷靜期制度。
其實,從法律設定的角度去思考,我們也能夠感受到我們國家的立法者在商討、確立這項制度時候的良苦用心。
毫無疑問,他們是想借這項制度,給一些衝動離婚的人潑一點涼水,讓大家意識到夫妻兩個人走到一起的緣分,應該共同珍惜和呵護它。
確實他們的出發點是好的。
但是,這項制度問世的時候,在網上卻招致了很多的罵聲,尤其是女性朋友幾乎是一邊倒地不支持這樣的制度。
因為她們認為,女性本身在婚姻中就處於弱勢的一方,如果在要求離婚的時候還被拖延,那更是會助長一些不負責任的男人的囂張氣焰。
顯然,她們是誤會了立法者的本意。
《民法典》其實已經明確說明了,只有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才會設置離婚冷靜期,如果一方一開始就不同意離婚,那還是可以起訴離婚的。
那麼我的第二個問題來了,對於那些已經協議離婚的人,30天的離婚冷靜期真的能夠挽救他們岌岌可危的愛情嗎?
二:30天夠用嗎
上面這個問題,換成另外一個問法,可以是,對於感情已經瀕臨危險的婚姻來說,30天的離婚冷靜期夠用嗎?
從法律的角度去說,我們不可能把這個時間無限地延長,因為這個冷靜期設置地過長的話,確實是對那個想要離婚的人的不公平。
30天,一定是我們的立法者經過深思熟慮之後設置的時間節點。
但是在我看來,哪怕是經過深思熟慮之後設置的30天,對於那些感情已經破裂的婚姻來說,30天的離婚冷靜期也是不夠用的,再直白一點,我覺得其實是沒有必要的。
我並不是在質疑這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毫無疑問,法的本意都是善良的,我們的國家素來以人為本,這才是離婚冷靜期制度出臺的本質原因。
可是,破鏡難以重圓,已經協議離婚的夫妻,感情一定是出現了問題的。
我們時常說夫妻之間小打小鬧小彆扭是正常的,可是一旦提了離婚二字,性質就不一樣了。
「離婚」二字就像是感情的分水嶺,它是婚姻裡的一條紅線,不可逾越。
我們經常看一些警匪電影,犯罪分子會在某個地方安置定時炸彈,然後排彈專家趕到現場,解除定時炸彈,往往這些定時炸彈,觸碰了它的引線之後,排彈專家就沒有辦法脫離了。
婚姻也是這樣,離婚二字一旦蹦出口以後,感情就會蒙上一層陰影。
三:不要觸碰婚姻裡的那些紅線
我們其實可以看一看現實生活裡面一些很鮮明的例子。
比如說馬伊琍和文章。
2014年文章出軌以後,馬伊琍原諒了她。
在很多人看來,他們似乎又要回歸到以前甜蜜恩愛的生活,繼續以後的日子了。
2015年,文章為了彌補自己曾經犯過的錯誤,甚至再次向馬伊琍求婚。
但是,出軌這件事和離婚二字的性質是類似的,一旦發生了,或者一旦說出口了,就像潑出去的涼水,收不回去了。
所以我們看到,在文章出軌之後的第五年,馬伊琍還是選擇了和文章離婚了。
有些事情,是身處婚姻裡的兩個人不可以去做的;有些話,是身處婚姻裡的兩個人一定要慎重才可以說出口的;還有些紅線,是身處婚姻裡的兩個人絕對觸碰不得的。
之前熱播的韓劇《夫妻的世界》,因為丈夫孫濟赫的出軌,高藝琳選擇了和他離婚。
但是在和孫濟赫離婚之後,也是百般糾結於孫濟赫的糾纏與哀求,最後她一心軟,還是選擇了復婚。
就當我們都以為高藝琳和孫濟赫這艘感情的破船,縫縫補補又可以經受生活的驚濤核浪的時候,在電視劇的結局,他們還是再次離婚了。
電視劇沒有給出理由,但是畫面定格在了一個陌生的女人挽著孫濟赫的胳膊說:我們回家吧。
孫濟赫是不是再次出軌我們不得而知,但是這段複合的感情,還是難以再回到從前了。
感情這種東西很奇怪,我們都普遍認為,還是最初的兩個人會比較合適。
但是它是有前提的,就是最初的兩個人,它永遠不要去觸碰婚姻裡的那些紅線。
結語:
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
婚姻的奇妙就在於,兩個最初因為愛走到一起的人,是可以彼此忍耐對方很多缺點的,但是它有一個極限,到了那個極限,再恩慈的人,也會流淚,也會受傷,也會放棄。
所以,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但是,希望我們不要透支了這份忍耐,更不要辜負了這份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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