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我家老人生前親自手寫遺囑並且符合遺囑的法律要件,但是因書寫遺囑為五年前,老人兩年前去世,受贈人諮詢律師說,需要自己證明遺囑的真實性,請問有哪些辦法來證明?提起訴訟的話是自己提供證據還是由主張遺囑為假的人提供相反證據?
原則上由持有遺囑並主張遺囑真實的一方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根據你的描述,遺囑由老人生前親自手寫,該份遺囑屬於自書遺囑類型。持有遺囑的繼承人要證明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必須確保該份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依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證明時一方面,整份遺囑的字跡必須一致,可以通過提供老人生前書寫的其他筆跡樣本做對照,必要時申請筆跡鑑定。另一方面,遺囑是親屬轉交的,親屬如能出面作證或有老人書寫遺囑全過程的錄音錄像,就更能證明真實性。
如果在訴訟中該份遺囑的真實性被質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關於「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提供遺囑的一方既然主張應當按照遺囑繼承,就負有舉證證明遺囑真實的義務。但是,在因無法提供足夠的鑑定對比樣本而導致遺囑筆跡無法鑑定的情況下,且有證據證明某一方當事人持有鑑定對比樣本而拒不提供的,法院將根據案情確定由該方承擔不利後果。
我鄰居常年在樓道裡擺個香爐天天燒香,烏煙瘴氣並且刺鼻難聞,一颳風香灰漂滿樓道,我家就不敢開門,嚴重影響我家正常生活。個人溝通無果反映到社區,社區說沒處罰權,問題陷入怪圈無人解決。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A2:
根據你的描述,你可向法院提起相鄰關係糾紛之訴。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公民的起訴實行立案登記制,除法定情形外應當予以立案登記。根據你的描述,你遇到的問題不屬於法院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情形,你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你鄰居在樓道這一公共區域燒香的行為已嚴重影響你的正常生活,屬於侵犯相鄰權的行為,你可起訴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訴訟中,你應當對鄰居燒香導致樓道空氣汙染,嚴重影響你日常生活的事實進行舉證。比如,你可通過拍照或請其他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的方式進行舉證。
最後,需要提示的是,相鄰關係糾紛通常會面臨執行難的問題,法官無法每日都對鄰居的侵害行為進行制止,建議優先通過與鄰居溝通協商或請具有民事調解權的第三方居中調解的方式化解糾紛,在協商與調解無法解決糾紛時再訴諸法律解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村民委員會有權調解發生於公民與公民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你可擇一向其提出調解申請。
A3:
根據你的描述,你的嶽父先於你妻子的爺爺去世,在你妻子的爺爺去世後,二伯無權單獨佔有該房產,強住行為嚴重損害了你妻子的合法權益,你妻子可以走法律程序提起繼承糾紛訴訟。
一方面,這套房產是你嶽父出資購買並登記在他的名下的,那麼該房產屬於你嶽父的個人合法財產,其去世時該房產就是他的遺產。根據你的描述,你嶽父並沒有留下遺囑,那麼依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由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即你嶽父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該房產,如果其繼承人只有你妻子和爺爺,那麼該房產在分割之前是由你妻子和爺爺共同共有的。
另一方面,現在爺爺去世,就該房產而言,爺爺的房產共同共有權是他的遺產,你妻子仍是房產共同共有人。並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你嶽父先於爺爺死亡,你妻子作為你嶽父的直系晚輩血親享有對爺爺遺產的代位繼承權。也就是說,爺爺沒有留下遺囑的話,二伯和你妻子都有權繼承爺爺的遺產,均享有爺爺房產共有權的繼承權。
綜上,你妻子本就是該房產共有人,且現在有權繼承爺爺遺產,你二伯無權單獨佔有該房產,你妻子可以提起繼承糾紛訴訟,由法院對房產進行分配。
我在2006年和妻子結婚,但未領取結婚證,2007年大兒子出生,2010年小兒子出生,2013年我妻子拋棄兩個兒子並和其他人結婚,七八年來小孩一直是我爸媽在撫養,我是否可以要求女方支付撫養費,女方是否構成遺棄罪和重婚罪?
A4:
你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女方支付撫養費,但難以認定女方構成遺棄罪和重婚罪。
首先,你可以要求女方支付撫養費。根據你的描述,你與女方從2006年開始同居生活,但期間並沒有領取結婚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的規定,你與女方之間不屬於法律層面的婚姻關係,兩個兒子屬於非婚生子女。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女方作為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因此,你可以要求女方支付兩個未成年兒子的撫養費。
其次,根據你的描述,難以認定女方構成遺棄罪和重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遺棄罪的成立條件之一,需要有力的證據證明女方對未成年兩個兒子存在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而根據你的描述,女方僅是拋棄兩個兒子和其他人結婚,並未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另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一般認定重婚罪需要滿足前婚屬於合法婚姻的條件,即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而你與女方之間並沒有領取結婚證,沒有形成合法的婚姻關係。因此,女方難以構成遺棄罪和重婚罪。
我經媒人介紹,與女方相識,在認識兩三個禮拜後辦了訂婚宴,訂婚宴支付女方母親10萬和黃金首飾等,並隨後領證。但在之後的相處過程並未感覺到女方有一起過日子的意思,並多次說之前的婚姻是她父母的意思。而且我們訂婚後也都是各自在自己家住,並未同房及親密行為。請問是否可以要回彩禮離婚?
彩禮一般是在訂立婚約時給付,彩禮的給付是為了雙方締結婚姻,訂婚宴支付女方母親10萬元以及黃金首飾符合彩禮的性質。贈與彩禮與普通的贈與行為並不完全相同,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儘管你們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明確規定了已辦理結婚登記仍可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要注意,這兩種情形返還彩禮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條件。 因此,你可以先與女方協商離婚及返還彩禮事宜,如果協商不成,你可以以離婚糾紛或婚約財產糾紛為案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你們始終各自分開生活,並沒有實際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法院一般會支持你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對於返還的具體數額,還需根據你們雙方的具體情況及給付彩禮一方的家庭經濟狀況而定。感謝值班律師:
常亮(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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