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聚焦:筆跡鑑定
開始本期內容之前,小編想問問大家:「你了解自己的寫字風格嗎?」每個人隨著年齡、心態、性格的變化,筆跡也隨之不同。
小小的筆跡,「見證」著許多重要信息, 、 、 等等場合都離不開它。在訴訟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需要對筆跡進行鑑定的情況, 那麼筆跡鑑定如何提出?程序如何進行?鑑定意見做出後,對方不認可怎麼辦?
當兩份同樣籤名的遺囑在你眼前,到底哪一份才具有真的效力?
本期我們通過相關案例,圍繞遺囑中的「筆跡鑑定」,教大家如何「火眼金睛」辨真偽。
如何提出筆跡鑑定申請?
父親去世後,哥哥小方拿出父親的遺囑,遺囑寫明因小方贍養老人十餘年,遂老人離世後房產歸小方所有,妹妹小花看到父親手寫的遺囑後卻質疑它的真實性,認為是哥哥仿造的,兩人為此對簿公堂。
接下來該如何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此時,法官會向雙方釋明法律,提示原告方向法庭提交偽造證據的法律後果並向法庭鄭重承諾遺囑的真實性,法庭也會告知被告應當在庭審結束後的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筆跡鑑定申請。
法庭在收到書面筆跡鑑定申請後,會再次組織雙方就筆跡鑑定的比對材料進行相互質證。
該提交怎樣的筆跡鑑定比對材料?
小方、小花雙方均有權向法庭提交亡父生前的親筆書寫的材料作為筆跡鑑定的比對材料,法庭最希望看到的是兄妹兩人能在質證環節達成一致,此時經過雙方質證並協商一致的材料即可作為筆跡鑑定比對材料。
如果雙方互相質疑,無法就比對材料達成一致。那麼法庭將會根據以下四個條件審核雙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法院依職權主動調取材料。
01
比對材料足夠客觀可靠,最好由第三方保存
如被繼承人工作單位保存的工作記錄、如檔案管理部門保存的被繼承人的各類檔案。第三方保存的材料相比當事人一方保存的材料,更能夠使雙方以及法庭信服其真實可靠。
02
比對材料必須確保是被繼承人本人書寫
如銀行存款取款的一些籤字、信用卡帳單的籤名,雖然大概率是由本人籤名,但根據一般社會經驗,不能排除由家人代籤或代為辦理的可能,故該類籤名一般難以作為比對材料。但是像結婚登記這類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不能委託他人辦理的事務,此時形成的材料就可以作為筆跡鑑定比對材料。
03
比對材料距離被繼承人書寫遺囑的時間較為接近
因為一個人的字會隨著年齡發生改變,同一個人孩童時代、青年時代、中年時代、老年時代寫出的字多少有些不同,如果比對材料距離遺囑書寫時間過於久遠,必然會影響筆跡比對。比對材料的形成時間最好距離遺囑書寫時間三到五年內。
04
比對材料中樣本較為豐富
只有比對材料中樣本夠豐富,鑑定機構才能分析出被繼承人生前的書寫習慣、常用字等。如果因為比對材料樣本較少,鑑定機構可能無法進行鑑定,從而無法判斷遺囑的真偽。
對鑑定意見不認可怎麼辦?
遺囑的真實性是遺囑繼承案件的爭議核心,第一次鑑定意見對己方不利的當事人往往會申請重新鑑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對鑑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對於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鑑定人作出書面答覆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如果當事人對鑑定人的書面答覆仍有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鑑定人出庭費用後,人民法院將通知鑑定人出庭。
根據新規,重新鑑定不再是過去那樣可以輕易啟動,只有存在鑑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鑑定程序嚴重違法、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等以上四種情形之一,法院才能啟動重新鑑定程序。如果鑑定意見中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鑑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法院可不予準許重新鑑定申請。
筆跡鑑定程序看似「繁瑣」,但這既是為了讓質疑方釋懷信服,也是為了能夠讓案件的裁判結果更加經得起時間和法律的考驗。
遺囑繼承案件一般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且案件標的都不小,原、被告雙方矛盾亦積累多年,審理難度較大。審理過程中,遺囑涉及筆跡鑑定、比對材料質證,甚至重新鑑定,審理周期可能較長。
老人留下遺產是為了讓子女們更好地生活,家和萬事興,子女們因遺產分配起衝突並非逝者的意願。因此,財產較多、有多位子女的老年朋友們最好能在生前就交代好身後事的處理,或者在書寫遺囑時同步進行錄音錄像,並請律師、公證員或2名以上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的公民見證,從而避免百年後子女們因遺產繼承而「同室操戈」。
責任編輯| 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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