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商人7年追回自家被盜松塔賠償損失5萬元 被認定涉敲詐勒索等罪名

2020-12-23 上遊新聞

因承包的果林內松塔頻繁被盜,吉林商人陳財僱傭護林人員看護紅松果林,護林人員在抓到偷松塔的人後沒收松塔,並要求偷盜者賠償,7年間共追回被盜損失5萬元。

6月19日,吉林省琿春林區基層法院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搜查罪、犯盜伐林木罪、犯盜竊罪,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陳財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15萬元。

在庭審現場,陳財一直沒弄明白拿回自己被盜的損失為何成了犯罪,他表示,「7年間,松塔被盜給我造成了上百萬元的經濟損失,累計收到賠款5萬元遠不足以彌補我的財產損失。把小偷送派出所是正當的報案權利,而不是勒索手段。」

9月23日,上遊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從陳財的家屬處獲悉,陳財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陳財的一審判決書刑罰內容。圖片來源/受訪者提供

紅松果林7年被盜10次,商人追回被盜損失5萬元

據陳財的女婿王先生介紹,陳財今年55歲,被捕前是吉林省常宏礦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還曾多次當選吉林市人大代表,曾數次捐資助學。

2011年,陳財承包了吉林省春化林場、青龍臺林場經營紅松果林,同時僱傭了當地的護林人員。據王先生介紹,紅松果實成熟慢,投資收益期長,所以價格較高,一顆果實可賣到5元。在成熟期之前,經營者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然而在成熟期,紅松果林卻經常遭遇偷盜,少則偷盜三五袋、多則十幾袋,甚至要用車才能拉回,偷盜者將偷來的松塔倒賣獲利,每年紅松果林都承擔著巨大損失。

果林內松塔頻繁被盜,護林人員曾多次抓到偷盜果實者,抓到後會拿回被盜的損失,並將偷盜者送到派出所。

王先生說,「但是由於被盜果實價值達不到立案標準,派出所對小偷進行批評教育後也就放人了。儘管單次金額達不到立案標準,但是由於偷盜次數多,果林每年都承擔著巨大的經濟損失。」

2019年6月1日,陳財因追回被盜損失,涉嫌敲詐勒索罪,被琿春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公訴人指控:2011年至2018年,陳財在經營紅松果林期間,僱傭劉兆堂等人看護。在紅松果成熟期,為防止承包的紅松果林內松塔被盜,陳財指使劉兆堂等人抓到偷松塔的人後沒收松塔並對其住宅進行搜查,再以賠償損失為由,向偷松塔的人按每人最少5000元的標準進行「罰款」,「罰款」以獎勵的形式分給參與人員。

記者注意到,7年間,紅松果林內發生10起松塔被盜事件,其中有7起發生在2011年。發生被盜事件後,陳財與護林人員在抓到偷盜者後,討回松塔,並要求賠償損失,金額從1500元至6000元不等。

法院認為,陳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組織劉兆堂等6人採取恐嚇、威脅、毆打、拘禁等手段勒索現金52200元,數額巨大,七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陳財在共同犯罪中以制定製度、決策指揮的方式指使他人實施敲詐勒索、指使他人實施非法搜查,在全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庭審現場,陳財說,「7年間,松塔被盜給我造成了上百萬元的經濟損失,累計收到賠款5萬元遠不足以彌補我的財產損失。況且我讓護林工人把小偷送派出所是正當的報案權利而不是勒索手段,我也沒有讓任何人去偷松塔的人家裡搜查。」

▲林場出具的陳財購買自然災害損壞紅松的證明。圖片來源/受訪者提供

被指盜伐林木,商人稱僅要求工人撿柴

此外,公訴人還指控: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份,在陳財的同意下,於維傑等人曾四次伐木,共計獲利2.9萬餘元。應當以盜伐林木罪、盜竊罪、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

法院認為,陳財指使他人,盜伐林木共135株,立木蓄積為18.1403立方米,價值10490.71元,數量較大;盜竊林木49株,立木蓄積為30.4842立方米,價值12446.8元,數額較大;非法採伐珍貴樹木天然紅松枯立木7株,立木蓄積7.4648立方米,價值6555.67元,情節嚴重。十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伐林木罪、盜竊罪、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系共同犯罪。

2020年6月19日,吉林省琿春林區基層法院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搜查罪、犯盜伐林木罪、犯盜竊罪,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陳財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15萬元。

關於上述三項罪名,陳財當庭表示:「家裡農活不忙的時候,我確實讓工人上山撿柴禾作燒柴補貼家用,但我從來沒有安排、指使過他們去採伐樹木。工人事實上有沒有採伐行為我根本不清楚,不能因為我是僱主就讓我來承擔刑事責任。」

▲陳財經營的紅松果林。圖片來源/視頻截屏

不服判決:要求偷盜者賠償損失屬自救行為

9月23日,記者從陳財的家屬處獲悉,陳財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陳財一方認為,一審判決事實嚴重不清,證據嚴重不足,違背了刑法疑罪從無原則。一審法院對於辯方提出的辯護意見和提交的關鍵性證據均未採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陳財的女婿王先生表示:「護林人員曾多次將偷盜人送至派出所,但是派出所僅僅是說服教育,不僅未能有效遏制偷盜人員的偷盜行為,也沒有彌補果林因此造成的損失,這使得偷盜行為變本加厲。就在本案的訴訟過程中,紅松果林再次被他人偷盜。」

23日,陳財的辯護人、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蘭亭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要求偷盜人員賠償偷盜行為給自己造成的損失不屬於非法佔有,不能將向有關機關報案視為敲詐勒索的客觀行為,上訴人在遭受侵權時要求賠償合情合理,是私力救濟而不是違法犯罪行為。如果在尋求公力救濟不能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認定行為人私力救濟是犯罪行為,無疑是對偷盜行為的變相保護,有違公平正義。

陳財在上訴狀中稱,自己作為被盜竊松塔的受害人,主觀上是想索要賠償、彌補損失而不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要求偷盜人員賠償自己損失的行為屬於自力救濟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偷盜人最終與上訴人和解、主動要求賠償,是因偷盜人害怕受到法律制裁,丟掉工作,所以主動提出私下賠償,不要將其送往派出所。偷盜人產生懼警心理並非由上訴人導致。所以,不能將上訴人要報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做「敲詐勒索"的行為。

此外,針對陳財犯盜伐林木罪、犯盜竊罪,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許蘭亭律師表示,陳財沒有安排指使過他人進行採伐,並且已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陳財有合法購買木材的協議及來源。在現有證據互相矛盾、嚴重不充分的情況下,應當遵循疑罪從無原則,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陳財的女婿王先生向記者提供了陳財與多個林場籤訂過採伐、購買木材及枝丫材的協議以及付款憑證,王先生認為,「不能將這些合法購買的木材認定為陳財盜竊、盜伐所得。」

此外,王先生表示,「護林人員撿拾的木材為已經死亡的枯立木,枯立木而已不具備刑法所保護的生物價值和環境價值,也不應被認定為非法採伐的對象。」

陳財在上訴狀中提出,距離涉嫌案發時隔已久,現有證據可以證明林場存在大量其他人合法與非法採伐的情況,僅根據林場員工的指認無法確定現在林場中的伐根是否是涉案的伐根。現有關於採伐紅松的數量、根徑、造段的證據相互矛盾真實性存疑,不能相互印證,更不能證明發生過此事,現有證據不能確定是否存在涉案天然紅松伐根,更不能確定其數量。

上遊新聞記者 張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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