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後能反悔嗎?

2021-01-08 法制現場

生活不止有眼前的加班,還有詩和遠方。歲末年初向來是離職的高發期,追尋詩和遠方本沒有錯,但今天,小賢告訴你,辭職需謹慎,切忌一時衝動!

案 情 回 顧

2014年,小張入職某家具公司,擔任生產巡檢工作。由於工作勤勤懇懇,逐漸被提拔為組長,收入也是穩中有升。但是小張脾氣比較火爆,上班期間多次和同事吵架。

2020年1月,小張和一位同事再次發生衝突。雙方毫不相讓,還差點動起手來。一怒之下,小張找到他的直屬領導王經理憤然提出辭職,並於當日交了一份書面辭職信。

過了一個星期,小張漸漸冷靜下來。一想到年關將近,要找新的工作也需要時間準備,小張開始後悔自己的辭職行為。忐忑之下,他再次找到王經理請求撤回申請。王經理表示會向領導反映,讓他等候回復。

2020年的春節假期格外漫長。因為疫情,公司推遲到2月25日復工。沒想到剛一上班,小張便接到辦理離職手續的通知,本來決定重振旗鼓,努力工作的,這下連職位都不保了!小張內心無法接受,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後對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向公司提交書面辭職信,已作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公司已收到其辭職申請,不能撤回。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勞動合同因小張辭職而解除,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裁判要旨

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單方解除權屬於形成權的範疇,自用人單位收到辭職通知之時,即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果。勞動者撤銷辭職申請,不能產生撤銷解除勞動合同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0 1

關於「單方解除權」的行使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是一種典型的形成權,即依照勞動者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勞動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勞動者單方解除權是基於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處於相對弱勢地位而對其傾斜保護所賦予的一項特殊權利。勞動者辭職正是行使單方解除權的體現,自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生效。與之相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但該解除權是有條件的,即必須符合該條規定的情形方可單方解除,否則屬於違法解除,應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賠償金。

0 2

關於對「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理解

由於法律規定了勞動者的無條件單方解除權,勞動者一旦行使會對用人單位產生較大影響。基於保障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的需求,「提前三十日通知」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是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之後的附隨義務。如勞動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從提出之日起計算三十日再同意其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

0 3

勞動者遞交辭職信後可以撤回或撤銷嗎?

撤回針對未生效的法律行為,撤銷針對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勞動者遞交辭職申請是行使單方解除權的行為,行使形成權的行為可以撤回而不可撤銷,在到達相對人即用人單位之前可以撤回該意思表示,一旦到達相對人,則不可撤銷,該解除行為立即生效。這也是為了平衡雙方利益,保障行使單方解除權的結果處在一個安分、不生變故的狀態。當然,如果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撤銷辭職申請,根據意思自治原則,視為雙方建立新的勞動關係。

0 4

勞動關係結束日期如何確定?

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自到達用人單位即生效,勞動關係解除。由於勞動者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附隨義務,故通常勞動者仍需繼續工作至該附隨義務履行完畢之時,在該時間段勞動關係事實上仍在存續,因此用人單位仍應支付勞動者工資至附隨義務完成之時。

辭職需謹慎,且行且珍惜!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ND

文字:翟國玉 圖片來源於網絡 責任編輯:毛振亞

【來源:上海奉賢法院】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相關焦點

  • 辭職後悔仍被辭,一審獲賠近18萬!提前通知期=反悔期?最近,這個案子...
    逼急了,一封郵件發過去喊一聲「辭職」,氣消了又後悔的也大有人在。方先生,就是其中一位。 方先生與「前東家」某銀行之間的勞動糾紛,前後折騰了兩年。在人力資源圈裡鬧得沸沸揚揚,周到君仔細研究下來,爭議的焦點就一個:辭職提前通知期=反悔期?更直白地說就是:辭職了,後悔有用嗎?
  • 員工提交辭職申請後能要求撤回嗎?(附不同地區司法判例)
    不少員工認為,這裡的「三十天」是「後悔期」,即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後,若在30天內不想辭職了,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之前撤回申請,因為自己還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與公司還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所以公司不能拒絕。法律上支持員工撤回辭職申請嗎?先看下面幾個案例。
  • 某記者發文稱老闆為哄明星開心,濫用職權,變相要求員工辭職
    該記者控訴的文章描述的非常詳細,一共分為四個大方面:1、為了討好明星,肆意篡改記者稿件2、以影響未來職業等威脅,逼迫員工自己辭職「討好大明星」、「徐姓藝人」「年初院線片改網大」等等這些關鍵詞都能指明。2020年初,電影院都停業了,只有這部片子《囧媽》放映了,當時這消息還刷爆了網絡。
  • 華為人均工資110萬,流水線員工能拿多少工資?辭職員工:這個數
    現在的華為可以說是已經成為了國產手機中的領軍者,帶領著國產手機在國際上發光發熱,今年華為經歷的事情並不少,因此讓大家對於華為有了一定的了解,據悉華為人均工資在110萬,那麼流水線上的員工,他們能拿到的工資有多少呢?
  • 交通事故後私了達成賠償協議,事後能反悔嗎?看完就懂!
    這一點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特別明顯,如果不是發生特別嚴重的傷害,一般往「私了」這方面進行。但是因私了達成的賠償協議,事後能反悔嗎?現在就由找法網來告訴你吧。一網友諮詢:前些日子,早上六點鐘在去市場買菜的路上,我騎著自行車與一輛逆向的轎車發生碰撞。
  • 員工辭職申請書範文簡短
    員工辭職申請書範文簡短【一】  尊敬的領導:  您好!
  • 辭職申請書:骨幹員工的辭職報告(四)
    尊敬的領導:  這篇辭職報告,想了很久遲遲不知該如何下筆,感觸良多。清晰地記得,第一天來樓林報導的時間是XX年的3月28日,轉眼間,三年時間快過去了。  三年的時間已經不短了,對於離開,我也是做了長時間的思想鬥爭後才決定的,如果這個決定讓大家失望或傷心了,我表示萬分的抱歉。在離開之前,我還是有許多一直想講但是沒有講的話要說出來,因為我雖然走了,但是我希望樓林、港林是能越來越好地發展下去的,在這裡就提幾點建議,希望領導們能慎重考慮!  1、 整頓公司風氣。
  • 員工辭職時被領導挽留,看到同事發的聊天內容後,果斷辭職離開
    蔡偉在一家公司裡工作了幾年,算是老員工了。在看到身邊其他員工紛紛漲了工資而自己的工資數目卻一點也沒有變的時候,蔡偉非常不解,為何只有自己一個人沒有加薪。他決定向老闆提出辭職,以此來要挾老闆挽留他,給他漲工資。身邊其他同事都心知肚明,蔡偉此舉只不過是想要老闆給他加薪,並不是真心想要離開公司。
  • 交通事故在私了後,反悔還能立案嗎?
    但是,交通事故在私了後,反悔還能立案嗎?網友諮詢:車禍私了後反悔還能立案嗎?浙江隆智律師事務所沈沁梅律師解答:所謂私了,是指雙方當事人不經過司法程序、協商解決糾紛。刑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是刑事和解。當事人在不起訴案件決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達成和解。不能另行達成和解的,檢察院會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當事人在不起訴決定作出之後反悔的,檢察院不撤銷原決定,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
  • 勞動法庫|員工申請辭職次日自殺身亡,公司要賠錢嗎?
    2018年4月30日,張小七向公司申請辭職,辭工理由為生病,張小七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於當日在張小七填寫的《辭職審批交接單》上簽字同意。因廠長不在(辭職單有廠長意見一欄),該辭職單由張小七帶回家中。2018年5月1日,張小七在家自殺身亡。
  • 員工朋友圈把領導屏蔽了,辭職後取消屏蔽,領導打開微信蒙了
    在某一個網站上看到一位員工表示自己終於可以把朋友圈的設置關掉了,這到底是什麼情況呢?難道他不怕被領導看見不該看的東西嗎?事情是這樣的,這個員工開始上班後就開始對領導產生了不滿。他覺得領導經常難為自己,給他找一些原本不應該他做的工作來做。
  • 員工主動發離職郵件,提出申請又反悔,法院判決讓人懵了!
    我因個人原因,經過深刻冷靜的思考後,鄭重的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根據《員工手冊》規定:「員工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不包括試用期),須提前一個月向直接上級主管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申請。」現提交辭職申請報告,並希望能在1個月內正式離職。
  • 餐廳員工要辭職? 八招保證留下她!
    對此,重視領班、主管級管理技巧的培訓和指導是非常必要的第一、了解員工的心理需求是什麼 餐飲從業者大都是從服務員開始起步的,作為剛從員工提升上來的基層管理者,應該更了解員工的心理需求,有的放矢方能達到最佳效果。
  • 員工辭職的背後,折射出公司管理的問題
    有一個公司,一名九零後員工曠工兩天,被主管領導依據公司管理制度,按照曠工罰款處理。該員工不服氣,隨後寫了辭職報告交給領導。領導不批,讓他冷靜冷靜。這位員工就把辭職報告貼在公司門口的宣傳欄上,走人了。這種現象,你有什麼看法呢?
  • 在富士康苦熬10年老員工,辭職後卻找不到工作,現實很無奈!
    富士康每天都會有成千上萬名員工進入,同時也有很多人離開,來去匆匆都是為了掙錢。很多人都說在富士康苦熬也不一定能成功,但總是會有一些人由於各種原因一直呆在富士康,有些人更是在富士康幹了10年夜班,這樣的員工也是真夠拼的。
  • 員工拒絕加班,領導在微信群發了條消息,隔天有15個員工辭職了
    員工拒絕加班,領導在微信群發了條消息,隔天有15個員工辭職了一家私營企業中,李老闆正在對員工們訓話,他認為最近大家的積極性是越來越低了,怎麼那麼沒有幹勁呢?面對工作就應該需要有大量的熱情。還鼓勵大家要經常性的加班,這樣是可以促進公司的高速發展,以及能讓員工們也發揮出自身的最大價值。
  • 加油工月薪2500,為啥大家都不辭職?員工:這福利你能不幹?
    油站是車主們經常要去到的一個地方,而最近就有一名小夥子表示從自己有車的那一年開始,家門口的加油站就是那個員工如今已經過去了幾年時間人員配置幾乎沒有改變過,本以為他們會享有高薪,但一問才知道,每個加油員的月薪也就在2000元左右,而且還要不分日夜的勞動。
  • 員工 以個人原因,自願主動辭職的,公司要給經濟補償嗎?
    法律知識要點: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嗎?這是廣大勞動者經常提出的問題,今天小編就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來說說這個問題。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這要區別對待,主要看勞動者辭職的原因是什麼,原因分為兩類:一、勞動者主動辭職,完全是個人原因。
  • 員工結婚辦喜酒,收到公司準備的「大」紅包後,第2天直接辭職了
    員工結婚辦喜酒,收到公司準備的「大」紅包後,第2天直接辭職了職場上的人際交往,不僅僅只表現在工作之中,很多時候也表現在一些舉動上。尤其是老闆和員工之間的關係,更是成為了很多人都看重的話題。要知道,跟隨好的老闆,自然未來會有更好的發展,而要是跟隨差的老闆,就很難有上升的空間。
  • 為什麼有些員工會在收到獎金後主動辭職?嫌錢少嗎?原因很現實
    職場案例:不久前,在職場論壇中筆者看到有位新員工分享了自己的工作經歷,這位新員工在進入公司以後參加公司年會,可是在抽獎環節中,新員工便抽到了5萬元獎金,對此很多同事都對新員工表示羨慕和恭喜。考試第2天新員工便收到老闆的信息,老闆告訴新員工這次抽獎環節本來不應該由新員工來參加,因為這是給予老員工的獎勵,所以話裡話外,新員工知道這次獎金老闆都不會如約發放了。收到信息,新員工便選擇了辭職,很多員工還以為新員工拿到獎金以後便離開,甚至還認為新員工不厚道,可是大家並不知道這次就是因為老闆,所以才丟掉工作,很顯然大多數員工在職場中都被老闆所欺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