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不止有眼前的加班,還有詩和遠方。歲末年初向來是離職的高發期,追尋詩和遠方本沒有錯,但今天,小賢告訴你,辭職需謹慎,切忌一時衝動!
案 情 回 顧
2014年,小張入職某家具公司,擔任生產巡檢工作。由於工作勤勤懇懇,逐漸被提拔為組長,收入也是穩中有升。但是小張脾氣比較火爆,上班期間多次和同事吵架。
2020年1月,小張和一位同事再次發生衝突。雙方毫不相讓,還差點動起手來。一怒之下,小張找到他的直屬領導王經理憤然提出辭職,並於當日交了一份書面辭職信。
過了一個星期,小張漸漸冷靜下來。一想到年關將近,要找新的工作也需要時間準備,小張開始後悔自己的辭職行為。忐忑之下,他再次找到王經理請求撤回申請。王經理表示會向領導反映,讓他等候回復。
2020年的春節假期格外漫長。因為疫情,公司推遲到2月25日復工。沒想到剛一上班,小張便接到辦理離職手續的通知,本來決定重振旗鼓,努力工作的,這下連職位都不保了!小張內心無法接受,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後對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向公司提交書面辭職信,已作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公司已收到其辭職申請,不能撤回。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勞動合同因小張辭職而解除,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裁判要旨
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單方解除權屬於形成權的範疇,自用人單位收到辭職通知之時,即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果。勞動者撤銷辭職申請,不能產生撤銷解除勞動合同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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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單方解除權」的行使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是一種典型的形成權,即依照勞動者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勞動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勞動者單方解除權是基於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處於相對弱勢地位而對其傾斜保護所賦予的一項特殊權利。勞動者辭職正是行使單方解除權的體現,自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生效。與之相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但該解除權是有條件的,即必須符合該條規定的情形方可單方解除,否則屬於違法解除,應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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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理解
由於法律規定了勞動者的無條件單方解除權,勞動者一旦行使會對用人單位產生較大影響。基於保障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的需求,「提前三十日通知」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是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之後的附隨義務。如勞動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從提出之日起計算三十日再同意其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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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遞交辭職信後可以撤回或撤銷嗎?
撤回針對未生效的法律行為,撤銷針對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勞動者遞交辭職申請是行使單方解除權的行為,行使形成權的行為可以撤回而不可撤銷,在到達相對人即用人單位之前可以撤回該意思表示,一旦到達相對人,則不可撤銷,該解除行為立即生效。這也是為了平衡雙方利益,保障行使單方解除權的結果處在一個安分、不生變故的狀態。當然,如果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撤銷辭職申請,根據意思自治原則,視為雙方建立新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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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結束日期如何確定?
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自到達用人單位即生效,勞動關係解除。由於勞動者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附隨義務,故通常勞動者仍需繼續工作至該附隨義務履行完畢之時,在該時間段勞動關係事實上仍在存續,因此用人單位仍應支付勞動者工資至附隨義務完成之時。
辭職需謹慎,且行且珍惜!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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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翟國玉 圖片來源於網絡 責任編輯:毛振亞
【來源:上海奉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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