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法律明確規定在證件不齊全的情況下,不得進行房屋買賣行為。但是現實是,別說五證兩書了,很多項目剛有個影就開始張羅銷售了。
認籌是一種非常普遍的行為,什麼交一千抵一萬,交五千抵兩萬。
作為消費者,認籌在很多情況下也確實可以帶來一些實惠,因此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監管部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事就任由橫行了。
此次郴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明文提醒廣大群眾不要購買證件不齊全的金鐘濱江府樓盤,可謂是讓人耳目一新,群眾心裡也有了底。
什麼是五證兩書呢?房地產五證是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證》。
二書是《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現實中,有了五證兩書才開始賣房的,幾乎沒有。雖然絕大部分樓盤取得證書是遲早的事,開發商無證賣房不是基於欺騙而是要提前利用資金,但是只要證沒下來,就存在下不來的可能性,這對購房者來說,如果沒發生什麼風險倒還好說,大家相安無事,互惠互利,但是一旦有了風險,就叫苦不迭了。
只要不出事,很少有人真的去舉報開發商無證賣房。不滿意這種認籌方式不買就是了。但是,你見過開放商舉報自己無證賣房的嗎?還真有這樣的騷操作。
開發商為何要舉報自己無證賣方呢?原來,開發商看到房價漲得太多,覺得以前賣便宜了,想解除合同後重新再賣。因此想以無證為由,想讓當初籤訂的房屋預售合同無效。
於是,開放商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房屋預售合同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應為原、被告雙方所籤訂的《紫杉莊園內部認購合同》的性質,如涉案合同系商品房預售合同,則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確認該合同為無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購房者不服,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聞天公司以自身原因造成的違法事實為由提起本案訴訟,真正目的在於獲取超出合同預期的更大利益,其行為顯然與社會價值導向和公眾認知相悖。涉事開發商違反相關管理規定,也只應當由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處罰,並不必然導致其籤訂的預售合同無效。
最終,購房者勝利了!
儘管如此,還是給我們敲響了警鐘,無證買房,不僅要承擔買到弄不到證的樓盤,還有可能開發商自己以無證賣方為由毀約呢。
無證賣方是你,以無證賣方為由反悔的也是你,這個開發商也夠無恥的。
我就有一種職業病,買房的時候各種顧慮,擔心這有坑那有坑。而面對開發商賣房,要想不找出法律瑕疵來幾乎是不可能的,這就讓我更顧慮了!就像醫生的職業病,喝一杯水也要想到杯子裡的蟲子。
開發商的套路,就像水裡的蟲子,很多,不細看,又看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