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的新聞屢屢登上熱搜,網友反對家暴的態度也很明確,我國制定的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已經實施了,但是在實踐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對該法規定的人身保護令制度的了解還不夠,因此,今天就說說人身保護令的相關規定。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
該條很明確的規定,在其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時候,就可以提出申請。所以在實踐中,如果確實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就可以提出申請。
二、向誰提出申請?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三、誰可以提出申請?
當事人本人可以申請,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四、人身保護令的作用?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五、違反人身保護令的法律責任?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綜上,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在其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時候,申請人身保護令是一個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