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1本指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04]61號)、《河南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導則》和《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等文件的相關要求,在安全監理工作中建立對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以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工程的監控和管理工作,確保監理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並為指導我公司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加強和提高安全監理管理水平,促進全公司監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特制定本指導書。
1.2 本指導書為我公司規範安全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1.3各監理項目部應根據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並參照本監理工作作業指導書規定,具體明確開展施工現場安全監理工作的職責、程序及工作要求;
1.4監理項目部應嚴格按照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本作業指導書的規定,在確保監理人員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執行《監理人員安全守則》見附錄一)積極主動地開展施工現場安全監理工作,確保監理委託合同得以準確和規範的履行;
1.5本指導書由工程管理部負責編制、發布並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二、引用標準
2.1《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5《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
2.6《河南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導則》
2.7《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04]61號)
2.8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地方政府安全生產法規
2.9行業安全生產規範性文件、安全技術標準
2.10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與標準
2.11《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
2.12《建築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範》
三、 安全監理工作方針和目標
安全監理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風險控制、嚴格監督"
安全監理目標:
1、重、特大安全管理監理責任事故為零。
2、現場監理人員無人身傷害事故。
3、嚴格監督,認真履行監理合同的規定,提高業主滿意度。
4、督促施工承包單位落實其安全生產管理目標。
四、 安全監理工作管理職責
4.1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
4.1.1協助建設單位與施工承包單位籤訂工程項目施工安全協議書。
4.1.2審查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單位資質。(見附表八)
4.1.3審查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機械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員、爆破工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督促施工企業僱傭具備安全生產基礎知識的一線操作人員。(見附表九)
3.1.4督促施工承包單位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督促施工承包單位檢查各分包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4.1.5審核施工承包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高危作業安全施工及應急搶險方案。
4.1.6督促施工承包單位做好逐級安全交底工作並檢查交底成效。
4.2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
4.2.1監督施工承包單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4.2.2 對施工過程中的高危作業等進行巡視檢查,每天不少於一次。發現嚴重違規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承包單位整改,並檢查整改結果,籤署複查意見;情況嚴重的,由總監下達工程暫停施工令並報告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監督部門報告。
4.2.3 督促施工承包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參加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檢查。
4.2.4覆核施工承包單位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並籤署意見。未經安全監理人員籤署認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4.2.5安全監理人員應對高危作業的關鍵工序實施現場跟班監督檢查。
4.3安全監理工作的職責:
4.3.1 協助建設單位加強對發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4.3.2 督促、審查施工單位編制安全生產技術方案、措施,並監督實施;
4.3.3 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搭設安全生產設施(如:基坑圍護、臨時用電、腳手架、塔吊和井架等);
4.3.4 核查安全生產方面的材料和設備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與準用證;
4.3.5 監督施工過程中的人、機和施工環境的安全狀態,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消除隱患;
4.3.6 協助參與對工程安全事故的分析和處理;
4.3.7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
4.3. 8 安全監理工作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專人負責"的原則進行網絡化管理;
4.4 工程技術部負責對監理項目部按照本作業指導書的各項規定實施安全監理工作進行業務上的指導及監督檢查工作;
4.5 工程技術部應負責配備符合條件的安全監理人員和與安全監理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並定期監督檢查監理項目部按照本作業指導書的各項規定實施安全監理工作的情況,定期向監理部匯報所屬監理項目部安全監理工作情況;
4.6 工程建設監理現場監理工作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由經公司正式任命的項目總監負責在監理項目部按照本作業指導書的規定落實各項安全監理工作;
4.7監理項目部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總監的領導下開展安全監理工作;
4.8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應具備以下條件:
4.8.1 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技師職稱(不具備技術職稱的,應從事工安全工作2年以上);
4.8.2 經專門安全監理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和具備安全員上崗資格證書;
4.8.3 具有熟練的安全監理知識,並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4.8.4 具有獨立處理安全技術問題的能力。
4.9 監理項目部應配置與安全監理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以及安全監理工作所需的設備和設施(如各類勞動防護用品、通訊器材、照相機、計算機等);
4.10 監理項目部在開展安全監理工作中應建立完整、齊全和有效的安全監理工作資料系統,真實反映安全監理工作情況。
五、 安全監理人員工作職責
5.1 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監理工作職責
5.1.1配備本項目部持證上崗的專職安全監理人員,明確其工作職責。
5.1.2、組織編制針對本工程特點的安全安全監理方案及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5.1.3、審核施工總承包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5.1.4、審核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檢查施工承包單位是否有針對工程特點和施工現場實際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和建立的應急救援體系。
5.1.5、落實各項安全監理工作制度。
5.1.6、組織編制安全監理工作月報,並按規定上報各類安全工作信息。
5.1.7、按照規定程序要求,參加有關安全事故的處理。
5.2 安全監理人員安全監理工作職責
5.2.1 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參與安全監理方案的編制, 進行安全監理工作交底。
5.2.2 審查總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或專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資質(原件)
5.2.3 審核施工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格證(原件),以及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機械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員、爆破工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原件)。
5.2.4 審查施工承包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檢查施工承包單位是否有針對工程特點和施工現場實際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和建立的應急救援體系
5.2.5 檢查施工承包單位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運作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到崗和工作情況。
5.2.6 檢查施工承包單位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的合格證、檢測、驗收、準用手續(須持原件),對手續不完備的不準投入使用。
5.2.7 督促施工承包單位做好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參與技術交底並記錄交底情況。
5.2.8 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監督施工承包單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5.2.9 審核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是否符合投標時承諾和《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標準要求情況
5.2.10 監督施工承包單位做好"四口"、"五臨邊"、高處作業等危險部位的安全防護工作,並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檢查施工單位對現場的防洪、防雷、防滑坡、墜落物等的有效控制,建立良好的工作環境.
5.2.11 在定期召開的監理會議上,評述現場安全生產現狀和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制定預防措施,使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
5.2.12 對重大危險源作為安全監理工作重點,採取旁站監理、跟蹤檢查和平行檢驗等手段進行控制,並做好記錄。
5.2.13 督促施工承包單位按照《河南省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評價辦法(試行)通知》的要求,分階段進行自查自評。根據現場安全實況和自查自評情況,認真、公正地進行審查評價,填寫有關報表,經總監審核後報送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部門)備案。
5.2.14 參與安全生產事故分析和處理。
5.2.15 每日記錄安全監理工作情況,建立健全安全監理工作檯帳。
六、安全監理工作程序及要求
6.1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編制項目監理規劃時應明確現場安全監理工作的組織機構、安全監理人員職責和權限、安全監理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6.2 安全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施工承包單位編制的施組設計及本作業指導書的規定,在工程開工前編制《安全監理工作實施細則》,大型複雜工程項目也可按階段分別編制。監理細則應明確施工安全監理的風險點及其控制要點,總監理工程師應審核並批准《安全監理工作實施細則》,必要時召開專題會議向施工承包單位進行交底;
6.3 在施工安全監理工作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組織監理人員研究設計文件、有關規定、規範、標準、監理委託合同和安全監理工作細則等文件;及時傳達建設單位的文件和會議精神等,並在監理項目部內部建立起定期學習和交流制度;
6.4 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安全監理工程師按要求(見附表七)審查施工承包單位編制的各類安全施工方案,並收集與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相關的"安全管理協議書"和"施工安全總交底記錄",發現與法律、法規和安全施工強制性標準不符的應書面要求施工承包單位調整或補充;
6.5 安全監理工程師必須在監理日記中填寫安全監理工作內容,記錄每天開展的安全監理工作內容及交接注意事項(包括安全監理工作,施工現場安全狀況、處理意見等內容)。日記中涉及書面整改要求的應記錄相關文件的備存地點。項目總監應每周不少於一次進行檢查,並籤署安全監理日記;
6.6 監理項目部應與監理工作月報同步編制"安全監理工作月報"(見附表十四)。經安全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籤署意見後,作為監理工作月報的附件報建設單位;
6.7 總監應組織安全監理工程師在工程項目施工準備階段、基礎工程、結構工程、裝飾工程開工前,編制"工程項目建設安全監理工作計劃表"(見附表十五),確定各階段的施工安全風險點,並有針對性地明確安全監理工作對策,編制相應的監理工作檢查要求。施工安全風險點的確定可參見"工程建設安全風險點示例表"(見次頁表)的內容確定;
6.8 安全監理工程師應每周至少一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工作巡視,並按施工現場實際情況並對照相關監控要求逐項填寫"安全監理工程師日常巡視記錄"(見附表十六)。相關的監理監控要點應參照《安全監理工程師日常巡視監控要點》(見附錄二)的規定執行。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有條件的監理項目部應使用照相或攝像的手段正確記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安全監理工程師日常巡視記錄"應作為編制"安全監理工作月報"和籤發"安全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的依據之一;
工程建設安全風險點示例表
6.9 項目總監應每月組織舉行一至二次安全監理現場會議(可與每周工程例會合併召開),會議的主要議程是:檢查上次會議執行情況,匯報進度情況,施工單位人員、施工機具及現場施工安全狀況,及必要的新議程,並確定下次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內容。對所發現的安全施工隱患,應在會上確定整改措施和責任人員。由監理項目部根據會議情況專項編制安全監理現場會議紀要或在工程例會紀要中反映上述內容;
6.10 對在日常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違反《工程建設施工安全標準強制性條文》(見附錄三)規定的情況,安全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施工承包單位開具"安全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見附表十一),規定整改期限。"安全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必須經項目總監籤字才能發出。在施工承包單位按通知單要求定時、定人、定措施整改完畢後,及時予以回復《安全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整改回復單》(附表十二),安全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組織驗收,並籤署整改驗收意見(相關程序可參見"安全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籤發程序");
6.11 出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指可能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和人員生命安全的)或未按"安全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的要求限期整改的情況,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承包單位立即對指定部位停工整改。工程暫停令應及時抄送建設單位和項目經理部相關負責人,必要時應抄報負責本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的政府部門;
6.12 為加強工程建設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以"安全監理工作聯繫單"(見附表十三)的形式向工程建設參建各方書面發出建議和意見,以此加強相互間的溝通和協調工作;
6.13 監理項目部應嚴格執行公司和監理部相關的安全工作管理規定,對施工現場發生的安全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項目總監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向所屬事業中心和公司負責人報告。並在2小時內向所屬事業中心和公司書面報告工程事故情況,具體內容應包括:簡要經過、事故性質、事故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已採取的措施和監理所做的相關工作等。監理項目部應對事故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進行跟蹤檢查和驗收。
七、安全監理工作制度
7.1安全監理工作會議制度
7.1.1首次安全監理工作會議
7.1.1.1 在工程開工前(可與第一次工地會議合併召開)由總監召集總包單位的項目經理、技術員、安全員等管理人員,並邀請建設單位有關人員參加,召開首次安全生產工作交底會議,分析並列出施工過程中各個階段及分部、分項存在的重大危險源情況,並研究對危險源的控制要求和對策。
7.1.1.2 要求施工單位針對本工程建設特點,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羅列,除要求施工單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外,還應制定應急預案。
7.1.1.3 交底會上總監理工程式以"重大危險源工程安全控制辦法"(見附表一)的書面形式將所列重大危險源控制內容及要求書面對施工總包單位進行確認,並履行籤收手續。
7.1.2安全生產管理例會
7.1.2.1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總監理工程師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管理例會(可與每周工程例會合併召開),檢查施工中的安全隱患及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情況。
7.1.2.2 會上應檢查上次會議執行情況,施工單位人員、施工機械及現場施工安全狀況,安全生產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和必要的新議程,對所發現和提出的安全施工隱患,應在會上明確整改措施和責任人員。
7.1.2.3 會議中提出的要求和決議應形成書面的會議紀要,並得到與會各方的確認。
7.1.3安全生產現場會議
主要針對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好的和差的典型情況,適時組織安全生產現場會,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對典型常見的安全隱患進行點評,提出改進措施,總結經驗教訓,明確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要求。並由監理項目部將會議情況專項編制"安全監理現場會議紀要"。
7.2安全施工方案報審制度
7.2.1要求施工承包單位對所確定的本工程重大危險源書面制定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報審,重點審查施工單位內部有關職能部門是否會籤,總工是否審批和有無企業蓋章。
7.2.2對重大危險源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審批,應組織安全監理人員和專項工程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會審,重點審查專項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總監的審批意見應有針對性,審批資料應收集備案。
7.2.3重大危險源工程內容應結合工程施工具體實際情況確定。
7.2.4凡是涉及到施工工藝變更,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手續應參照第2條要求重新審批。
7.2.5對存在較大危險性和重大技術難度以及監理項目部難以把握的施工方案,可上報公司,由公司組織專家進行會審,並向項目部提供審查意見。
7.3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理監控制度
7.3.1監理項目部應根據"重大危險源工程監理控制程序"(見附表四)對重大危險源工程實施過程進行監控。
7.3.2對重大危險源工程,事先識別策劃的危險源,是否列入"重大危險源工程策劃表"(參照本指導書中"附表十五"),並制定相應的安全監理工作實施細則。
7.3.3督促檢查施工承包單位對施工技術人員進行安全交底,並提供相應交底記錄。
7.3.4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方案編制後,應監督施工承包單位檢查實施前的落實情況並對檢查驗收情況和結論留有書面的記錄。起重涉及塔吊、人貨電梯、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吊蘭等必須經檢測單位檢測,經發放合格證或準用證和掛牌後才能準許使用。
7.3.5、對重大危險源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安全監理應按制度的規定進行巡視、旁站和檢查工作,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按照施工方案及阻止,開具安全監理工作通知單,糾正後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檢查情況應反映在安全監理日記中。
7.3.6重大危險工程安全監理工作流程
說明:
1、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監理員在新開工地編制安全監理工作細則的同時,必須將對施工單位列出危險源控制的部位方法,責任人落實情況納入監理細則中。
2、總監應組織安全監理工程師在工程項目施工準備階段、基礎工程、結構工程、裝飾工程開工前,編制"工程項目建設安全監理危險源控制計劃表"(參見附表一)。
3、對各階段的施工安全危險源,應針對性的制定安全監理工作對策,編制相應的監理危險源工作檢查要求。
4、施工單位按照專項技術方案實施後,對實施的危險源根據施工單位上報的驗收單要求進行複查。
7.4重大危險源交底與驗收制度
7.4.1總監理工程師、專職安全監理員必須了解熟悉本工程的重大危險源,以及新編制的專項技術措施實施和安全監理細則的內容和要求,向全體監理人員進行交底,必要時應向施工承包單位作安全監理工作交底,以使全體監理人員明確安全監理工作要求,嚴格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和安全技術措施規定開展施工作業活動。
7.4.2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前,督促施工單位編制方案的技術人員應參與首次交底工作(交底後內容要有記錄),交底與被交底雙方履行籤字手續,交底後資料收集備案。
7.4.3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實施後,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進行驗收,符合驗收要求後,由施工單位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安全員履行籤字手續,安全監理應對有關資料收集備案。
7.4.4施工過程中如施工措施有所變更或屬重新恢復使用時,應按上7.4.述第3條規定,重新要求規定施工單位組織驗收工作。
7.4.5對大型鋼結構工程施工完成、工程竣工階段拆除塔吊、人貨電梯、井架、腳手架等被列人的重大危險源工程項目完成後,監理人員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填寫危險源部位銷號單,監理項目部對備查相關資料收集備案。
7.5安全工作檢查制度
7.5.1監理項目部應制定書面安全生產定期檢查制度,並獲得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共同確認。
7.5.2安全監理人員應按制度規定做好日常檢查工作,重點督促對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了解施工現場安全狀況,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在監理日記中對重大危險源工程應不少於每天一次檢查的記錄,確保施工全過程處於受控狀態。
7.5.3安全監理人員可視情參加施工單位組織的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活動,了解和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7.5.4對日常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違反《工程建設施工安全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情況,安全監理人員應及時向施工承包單位開具"安全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限期整改。"安全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必須經項目總監或其授權人員籤字才能發出。在施工承包單位按通知單要求定時、定人、定措施整改完畢後,安全監理人員應及時組織驗收,並牽手整改驗收意見。
7.5.5在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出現可能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和人員生命安全情況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承包單位和項目經理部相關負責人,必要時應抄報負責本工程施工監督的首控安質監站,情況嚴重的影響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7.5.6如出現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站不停止施工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將情況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工程主管領導、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7.6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理旁站工作制度
7.6.1監理項目部針對重大危險源工程編制的安全監理細則,應明確建立有針對性地安全旁站工作計劃和要求。
7.6.2在重大危險源工程實施過程中,監理項目部應安排監理人員開展旁站監理工作,對具體的分部分項工程作業面的監理檢查應每天一次,並按規定填寫"安全監理工作旁站檢查記錄"(見附表五),旁站檢查記錄應經安全監理人員籤字確認。
7.6.3對重大危險源工程實施旁站建立工作的重點內容是:施工單位現場安保體系的落實情況(包括施工安全員到崗和開展安全檢查和監督工作情況),特殊工種施工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施工操作人員勞動防護用品準確使用情況,施工區域範圍內安全防護和警戒標識設置情況等。
7.6.4根據不同的專業工程施工特點按照附錄二監理工作要點,對施工作業實施過程開展安全巡視旁站監理。
7.7安全事故上報制度
7.7.1施工現場一旦發生死亡事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人員),監理項目部總監或總監代表應在2小時內向工程管理部電話報告(24小時內補充書面報告),同時籤發工程暫停令並督促施工單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7.7.2及時收集整理安全事故資料。
7.7.3由總監理工程師填寫《河南科揚建設諮詢監理有限公司安全事故報表》(見附表六),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報告。
7.8安全監理資料管理制度
7.8.1監理項目部應由安全監理工程師負責日常資料登錄和管理工作。項目總監應每月不少於一次對安全監理工作資料的及時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
7.8.2監理項目部對施工單位需提供的安全生產驗收資料及相關要求應於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安全監理工程師在日常監理工作中應做到外業和內業資料同步,必要時應要求施工承包單位停工補齊相關的安全工作資料。
7.8.3監理項目部在日常工作中應對相關資料按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對所使用的各類規範和標準應注意檢查其有效性。如有作廢應明確標識,並回收作廢文本予以銷毀。
7.8.4對已生成的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工作資料應確保籤字和蓋章正確,不得出現無權和越級籤字的現象,同時做好文件收發記錄。各類資料應編號,並建立文件資料目錄。
7.8.5施工承包單位按有關要求須報請項目監理機構審核的相關資料應請施工承包單位履行必要的書面報驗手續,相關資料齊全並且責任人員籤字蓋章完備。
7.8.6涉及安全監理工作的各項審批材料,按規定要求所需的各項證明材料,關鍵性的資料應有現場原始的檢驗記錄,必要時按規定留存相關的影像資料。
八、安全監理工作資料管理
8.1 監理項目部應在做好工程建設安全工作時,積極和完善的建立安全監理工作資料,以真實有效的反映安全監理工作的依據、計劃、實施和效果。
8.2 項目監理機構應建立統一的安全監理資料分類、收集和編碼體系。安全監理資料可分為如下四種類型:項目監理機構安全監理工作體系管理資料;項目監理機構安全監理工作資源管理資料;項目監理機構安全監理工作內部資料和項目監理機構安全監理工作外部資料。
8.3 建立"安全監理工作檯帳"的總體要求監理項目部應獨立設置"安全監理工作檯帳",由安全監理工程師負責日常資料登錄和管理工作。項目總監應每月不少於一次對"安全監理工作檯帳"中資料的及時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項目總監也可根據本工程安全監理工作的實際要求調整 "安全監理工作檯帳"所收靈資料的內容,但不得少於本作業指導書中所示目錄規定的內容;
8.4 "安全監理工作檯帳"的編制內容"安全監理工作檯帳"可按"監理項目部安全監理工作檯帳(目錄)''所示內容進行編制和記錄。需要施工單位提供的安全生產驗收資料及相關要求應於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安全監理工程師在日常監理工作中應做到外業和內業資料同步,必要時應要求施工承包單位停工補齊相關的安全工作資料;
8.4.1 "監理項目部安全監理工作體系資料管理''應包括各類指導開展安全監理工作的組織形式、工作程序、制度和細則。上述內容的編制可參照本作業指導書的相關要求,也可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同時項目總監應書面確定安全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職責和權限;
8.4.2 "監理項目部安全監理工作資源管理''中的相關資料應按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對所使用的各類規範和標準應注意檢查其有效性。如有作廢應明確標識,並回收作廢文本予以銷毀;
8.4.3 "監理項目部安全監理工作內部資料管理"中的相關資料應確保籤字和蓋章正確,不得出現無權和越級籤字的現象,同時做好文件收發記錄。各類資料應順序編號,並建立"質量記錄清單"予以登記。所發出的"安全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應附相應的回覆驗收記錄;
8.4.4 "監理項目部安全監理工作外部資料管理"中的相關資料應請施工承包單位履行必要的書面報驗手續,相關資料應齊全並且責任人員籤字蓋章完備。
九、 安全監理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9.1 為應急處理施工現場因設施、設備、人員操作及其他意外原因造成的工程安全事故,及監理人員在現場突發的傷亡事故,積極妥善處理善後工作,監理項目部應根據工程建設特點和安全監理工作管理要求,制定必要的安全監理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9.2 預案的制定可參照建設部發布的有關生產安全及職業健康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進行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