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上周五大衛·卡梅倫首相在唐寧街10號門外發表其辭職演說時,他表示將啟動《裡斯本條約》第50條[1](下文簡稱第50條——譯者注)——一道未經實踐的、指導歐盟成員國如何脫離歐盟的程序——啟動脫歐進程的任務交給他的繼任者。
這一表態引發許多猜測,並為那些仍然希望英國留在歐盟的人士帶來一線希望。他們認為仍有留歐可能的一個證據是,卡梅倫在公投前的遊說運動中反覆聲稱如果脫歐派在公投中獲勝,第50條會被立刻啟動,公投後他並未堅持這一說法。
一種理論是,通過暫時不啟動第50條並將責任遺留給他的接班人,卡梅倫將一杯「毒酒」交給了下一位首相。考慮到英國退出歐盟在全球股市、外匯、蘇格蘭問題上和在全歐洲引起的軒然大波——當脫離歐盟的嚴重後果顯而易見時,誰還敢扣下啟動第50條的扳機呢?
一種可能的後果是,卡梅倫有效地阻撓了脫歐陣營:脫歐派或許贏得了公投,但並不能執行他們所獲得的授權,因為如果一旦這樣做,他們就會被視為將英國帶入分裂、衰退與多年痛苦中的罪魁禍首而備受譴責。
這可能意味著作家兼律師大衛·艾倫·格林(David Allen Green)在一篇博文中所說的情況:「正式通告實施第50條的時間被拖得越久,這一程序最終根本不被實施的可能性就越大……只要沒有正式發出退歐的通告,英國仍然會留在歐盟。因此目前沒有任何理由或證據相信所謂『無論公投結果如何,都會發出退歐通告』的說法。」
這種說法真的可能嗎?當然可能,脫歐陣營的領導者們,包括鮑裡斯·詹森和馬修·艾略特在內,都已經非常清楚地表明他們並不急著開始脫歐進程。
他們認為,為了在英國進入第50條所規定的嚴格的兩年談判期限之前達成一個潛在的解決方案框架,和布魯塞爾(歐盟總部所在地,代指歐盟,下同——譯者注)進行非正式談判更加合適。(如果未能在嚴格的兩年談判期限前談妥一個框架,英國可能面臨在沒有達成任何協議的情況下離開歐盟的風險。)
在布魯塞爾與其他歐盟國家的首都,英國的拖延造成了巨大的失望情緒。歐盟國家的外長們和歐盟的領導者們上周末多次就脫歐的緊迫性提醒英國。他們表示英國脫歐的談判必須「馬上」開始,在歐洲懷疑主義在歐洲日益猖獗的背景下,這樣才能避免可能給這個已經被削弱的聯盟造成巨大破壞的一段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時期。
但是,似乎沒有合法措施能馬上解決(英國做出脫歐決定卻遲遲不肯開啟實際脫歐程序的)僵局。第50條是否付諸實施,完全取決於脫歐成員國本身提出表明脫離意願的正式通告。無論在布魯塞爾還是巴黎和柏林,沒有任何人能夠強迫脫歐成員國做出此類通告。但第50條同樣也不包含任何在成員國做出正式脫歐通告前強制歐盟與脫歐成員國對話的內容,包括英國的脫歐領袖們想要的非正式對話。
「沒有任何機制能強迫一個國家離開歐盟。第50條只是允許成員的脫離,但沒有任何其他一方、國家或機構有權調用此條。儘管拖延在政治上非常不受歡迎,但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強迫一個國家脫離歐盟。」劍橋大學歐盟法教授肯尼斯·阿姆斯特朗(Kenneth Armstrong)如是說。
歐洲議會議長馬丁·舒爾茨曾說過他希望卡梅倫能夠在6月28日晚上開始正式脫歐進程,亦即回家前在他應當致辭的首腦級晚宴上正式宣布英國希望脫離歐盟。第二天歐盟其他27國將首次在沒有卡梅倫參與的情況下討論英國的狀況。
歐洲理事會已經證實(脫歐的)通告並不一定要以書面形式呈現,也可以是向首腦們做出的正式聲明,所以卡梅倫在說話時最好加倍小心。
但根據德國報紙《南德意志報》及其他一些媒體的報導,在不得不強行將英國「推」出歐盟的情況下,越來越失望的歐盟可以將公投結果本身作為「一種想要離開的正式願望」的說法是不現實的。「根據第50條脫離歐盟的聲明必須是正式行為,且必須由英國政府向歐洲理事會提出。這一行為必須以明確的方式表達出啟動第50條的清楚意向。退盟和有關未來關係的談判必須在這樣一個通告做出後才得以進行。如果英國政府確實有離開歐盟的意向,為了他們的利益著想,他們應當儘快就此做出通告。」 一位歐盟官員表示。
由於對談判緊張的時間限制將脫歐成員國置於相當弱勢的地位,一些歐盟外交官員甚至也對第50條是否能夠被啟動充滿疑惑。「我個人相信他們一定不會做出聲明。」一位外交官員表示,「當你按下按鈕的那一刻你就會處於一種愚蠢的談判形勢之中。」
前瑞典首相卡爾·貝爾多特(Carl Bildt)曾經表示,如果英國不做出行動,將面臨著被歐盟「事實上驅逐」的可能。但這種情況究竟會在多大程度上發生實際上是不確定的。《裡斯本條約》第7條允許歐盟在某一成員違反自由、民主、平等與歐盟法律的基本原則時將其驅逐。但這無疑是毀滅性的選項。
英國和歐盟現在面臨的情況可能將很快變得相當艱難。卡梅倫及其繼任者在政治上面臨的壓力可能是非常大的。但是就法律而言,並沒有脫離當下困局的捷徑。如果英國最終仍然選擇脫離歐盟,就可能造成拖延數年的僵局。
[1] 《裡斯本條約》是目前歐盟的憲制性條約。其中第50條做出了歐盟成員國自願脫離歐盟的規定。第50條表明:「任何一個成員國可以再複合自身憲制性要求的前提下決定脫離聯盟」。根據規定,一個希望脫離聯盟的成員國應該向歐洲理事會通知其脫盟的意願,在兩年期限內協商一個脫歐的協定,並為未來與歐盟的關係打下法律基礎。這一協定必須得到歐盟成員國合格多數的批准和歐洲議會的同意。如果脫盟成員國無法在兩年內與歐盟達成協議,那麼脫盟成員國將在沒有新協議的情況下退出歐盟,除非所有其他歐盟成員國一致同意延長協商時間。迄今為止尚未有一個國家啟動第50條。
(原文於2016年6月26日刊載於英國《衛報》網站,於聖明譯,陳德安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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