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考重要考點:刑事缺席審判——追贓追逃的利器

2020-12-20 中公法考

截至2018年11月底,「天網」行動自2015年3月啟動以來,已從12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4833人,其中國家工作人員995人,「百名紅通人員」54人,追回資產103億餘元。回望過去,追贓追逃可謂成績斐然;展望未來,和外逃的犯罪分子做鬥爭仍然是「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

《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案加入了對於部分類型外逃被告人的缺席審判程序,我國的追贓追逃工作再添利器。當然,對於志在備考法考的你來說,新修必考,這個新增考點又怎能錯過。

因此今天給大家帶來缺席審判程序的考點梳理,希望給同學們一個積少成多的小歡喜,並助你在2020年法考中先拿一分。

一、缺席審判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百九十一條,【適用缺席審判案件的類型及條件】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缺席審判案件的管轄】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第二百九十六條,【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時缺席審判的條件】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第二百九十七條,【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缺席審判的適用】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立法目的闡釋】

刑事案件的審判,以對席審判為原則。是因為刑事案件,追究的是人(單位)的刑事責任,而刑事責任很多時候意味著要付出自由甚至生命的代價。若被告人都不在,對其進行審判,裁決其刑事責任,對被告人來說,缺失基本的自然正義。

但凡事有原則就有例外。在我國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外逃的犯罪分子。在貪汙賄賂犯罪領域尤為嚴重。而這些犯罪往往牽涉眾多,民怨極大。若不能及時得到解決,無法呼應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樸素追求。那種「可勁兒了貪,只要跑得快,沒人管得了我」的觀點必須有正當的武器予以打擊。故2018年,缺席審判應運而生。缺席審判不僅可以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贓款的問題(追繳、沒收),還可從一定程度上,起到督促其回國,接受刑事制裁的效果。畢竟通過審判,結果是確定的。無論是多少年徒刑(包括死緩和無期,也都可以減刑),總是有數的(當然、死刑是例外)。一個確定的,可接受的未來,或許比一個不確定的,遙遙無期、充滿風險、殫心竭慮的未來更讓人覺得安穩。這部分人就有可能就此回國,接受改造。

【缺席審判程序的適用條件】

第一類(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分句):1.案件罪名:貪汙賄賂;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3.訴訟程序:經過調查、偵查,移交檢察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刑責)。

第二類(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分句):1.案件罪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與第一類相同);3.訴訟程序:經過偵查,移交檢察院,符合起訴條件(與第一類相同);4.案件性質:嚴重;5.時效性:需要及時審判;6.核准程序:最高檢核准。

注意:第二類案件多了案件性質嚴重,需要及時審判,以及最高檢核准三個條件。

第三類(第二百九十六條):1.被告人自身條件:嚴重疾病;2.訴訟程序條件:中止審理6個月;3.辯方意願條件: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同意、申請恢復。

注意:第三類案件常見於被告人為訴訟所困,急於證明自身清白或者想要確定自身責任的情況。

第四類(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款):1.被告人自身條件:死亡;2.訴訟程序條件:審判過程中;3.證據條件: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

第五類(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款):1.被告人自身條件:死亡;2.訴訟程序條件:啟動再審。

【缺席審判程序的管轄】

1.地域管轄:犯罪地、離境地或最高法指定2.級別管轄:中級人民法院

【口訣速記】

「危恐快嚴準,貪官跑國外,死有對證傷自請」。危即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恐即恐怖活動犯罪。這兩類罪名要求「快嚴準」即需要及時審理,嚴重犯罪,且最高檢核准。貪官即貪汙賄賂犯罪。無論是危恐,還是貪官,都必須在境外才行。死有對證是說人雖死亡,但有證據證明無罪。傷自請的意思是因重傷中止審理,但同意繼續審理。

二、缺席審判的送達程序

《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百九十二條,【傳票、起訴書副本的送達】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或者外交途徑提出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後,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立法目的闡釋】

缺席審判,為對席審判之例外。故適用缺席審判,需要適用相關的前置程序,即進行境外送達。若被告人到案,則按照正常的對席審判進行,否則才可開啟缺席審判程序。

【法條核心】1.送達內容:傳票和起訴書副本;2.送達方式:外交途徑;3.被送達人:被告人。

三、辯護權保障

《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百九十三條【辯護權的行使及保障】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立法目的闡釋】

缺席審判的案件,必須要有辯護人在。因為刑事法庭開庭審理,必有控辯雙方。若被告人不在,再沒有辯護人,那麼公訴人將與誰對抗?與被告人近親屬嗎?這顯然不合適。故缺席審判被告是強制法律援助辯護的對象。

【法條核心】

缺席審判程序中,若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律師的,則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律師。這是2018年以後新增的強制法律援助辯護的案件。

【口訣速記】

強制法律援助辯護的案件有:盲聾啞、半瘋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小不死(未成年+無期、死刑)、缺席判。

四、上訴、抗訴

《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百九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立法目的闡釋】

缺席審判中,被告不在境內,行使上訴權並不方便。不僅如此,被告人的近親屬往往與被告人的財產有種種事實或者法律上的關係。因此《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其近親屬獨立的上訴權。

【考點對比】一般對席審判的刑事案件,只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具有獨立的上訴權,而被告人近親屬和辯護人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上訴。而在缺席審判中,被告人的近親屬有了獨立的上訴權。

五、重新審理

《刑事訴訟法》(2018)第二百九十五條,【重新審理的條件】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照生效判決、裁定對罪犯的財產進行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立法目的闡釋】

相比對席審判,缺席審判自然是例外。故被告人一旦歸案,必須回歸對席審判的程序,重新進行審理。

但缺席審判得到的判決,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一經生效,就應當予以執行。財產無需被告人到案就可執行。然而,自由刑等人身責任,必須等被告人到案後再予以執行。

而在缺席審判中,對被告人的權利的保護相對是比較弱的。沒有人會比自己更關心自己的切身利益。故在此情況下,賦予被告人一定異議權。若有異議,則可啟動重新審理。這也是促進被告人歸案的一種方式。

【法條核心】

缺席審判的判決,一定程度上是刑事判決終局性的例外。因為一般案件判決生效後,非經審判監督程序,無法進行變更。但在缺席審判制度中,只要被告人歸案,就可以提出異議,從而引起重新審理。

上述便是中公法考關於刑事缺席審判考點的介紹,還不了解的考生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如大家還有其他法考備考問題可直接留言諮詢。關注「中公法考」了解更多法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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