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紀委官網發布的消息,11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犯罪嫌疑人白靜貪汙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裁定沒收高度可能屬於白靜使用違法所得購買的9套房產。
經審理查明,犯罪嫌疑人白靜涉嫌於2008年至2011年間,利用其擔任農行投資業務處副處長、處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操縱債券交易,套取國有資金轉入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億餘元,後白靜用其中1.6億餘元在北京市、海南省三亞市購買房產,登記在其親屬名下。白靜於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被通緝超過一年未到案。檢察機關根據證據和查封情況,本次對其中購買資金為1.4億餘元的9套房產申請沒收。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白靜實施了貪汙犯罪行為,並逃匿境外,被通緝一年後未到案。檢察機關申請沒收的9套房產高度可能來源於白靜實施貪汙犯罪行為套取的國有資金購買,依法應當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予以沒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行長助手注意到,該案是內蒙古自治區轄區法院審理的第一起外逃貪官違法所得沒收案件。今年10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白靜違法所得沒收一案。更早些時候,2018年6月6日,中紀委網站發布《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關於部分外逃人員有關線索的公告》,白靜就位列外逃人員名單中。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值得注意的是,因白靜「通緝一年後仍不到案」,使得這也成為一場缺席審判。
那麼,什麼是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缺席審判在何種情形開展?這些制度對追逃追贓有何作用?
中紀委網站的相關報導指出,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簡稱。缺席審判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非因法定事由缺席法庭,在滿足法定條件的情形下,法庭繼續審理並依法作出判決或裁定的訴訟制度。2018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上述程序的解釋和規定一直適用。
從全國範圍看,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幾年前就出現在公眾視野。早在2012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就有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規定。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17年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日益完善。
相較而言,缺席審判的出現要晚一些,出現在2018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中。正是這次修正新增的「缺席審判程序」一章,解決了對外逃腐敗分子只能依法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對其本人不能缺席審判的問題。
無論是違法所得沒收還是缺席審判,都服務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等情形,這與監察法第四十八條有關沒收違法所得制度在精神上高度一致,為國家監委和地方各級監委依法調查處置職務犯罪外逃案件,全要素運用監察法賦予的法律措施開展追逃追贓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律依據。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運用,在經濟上『斷血』,使外逃腐敗分子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正如嶽陽市監委有關負責人所言,隨著這一制度進一步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在追逃追贓工作中的成效日益顯現,這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具體化,也不斷釋放 「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強烈信號。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範輝 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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