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9年年末全國大陸總人口140005萬人,全國人戶分離的人口2.80億人,其中流動人口2.36億人。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流動人口包括寄居人口、暫住人口、旅客登記人口和在途人口。外出務工的人員,異地就學的學生,進城醫療的人員,旅遊度假的人員等等都是流動人口的主要構成。
生存是人之本能,衣食住行問題是迫切的剛性需求。流動人口為住房租賃市場提供了大量需求,推動了住房租賃市場的快速發展。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的租房人群已接近2億人,預計2020年租賃市場規模達到1.6萬億元,2025年達到2.2萬億元。伴隨租房人群增長,租賃市場規模擴大,住房租賃市場成為了房地產行業的「香餑餑」,吸引大量投機者以及資金流入市場,繁榮發展的同時,也導致了租賃市場亂象叢生,承租方、出租方、居間方的矛盾激增。
近些年,在租賃市場中,流動存在著一定數量不適宜居住的住房,「違建房」、「甲醛房」、「隔斷房」等屢見不鮮,不僅影響身體健康,還有安全隱患。對此,為了規範住房租賃活動,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構建穩定的住房租賃關係,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在9月7日住建部發布了《住房租賃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了這4類住宅不得出租。
1、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消防安全要求的住房
在《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中,房屋建設部分的強制性標準主要為建築設計標準,建築防火標準,建築設備標準,建築結構標準,建築抗震標準以及施工質量標準六個方面。目前,監管驗收的新建的正規商品房建築自然不用擔心,建築標準以及消防要求必然滿足。這裡主要指的是兩類住宅,第一類是早期的筒子居民住宅,老式商品住宅,沒有物業監管年久失修的老舊小區,第二類是違規建造的小產權房、自建房等等。
對於第一類住房,因為房屋建造時間早,長期缺乏相應的保養修繕,導致房屋的硬體軟體條件都不符合標準,常見於消防不達標,電線亂牽亂拉,樓道內堆放雜物等等有火災隱患。第二類住房,屬於「違建房」,其建設不受監管,房屋建設設計、材料等都由違建人負責,自然會降低成本導致房屋不符合建設強制性標準,不滿足消防要求,還有房屋坍塌的風險。因此,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消防安全要求的住房是禁止出租的。
2、不符合室內裝修國家有關標準的住房
據調查,全世界每年有280萬人直接或者間接死於裝修汙染,裝修汙染已被列入公眾危害最大的五種環境問題之一。裝修汙染主要來源於氣體汙染,包括甲醛、苯、甲苯、TVOC、氨等有害氣體,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由於裝修過程中使用劣質,不當的材料所造成的。而人的一生中約有66%的時間在家中度過,可以說室內裝修尤為重要。
如今,部分投機者或者居間方,在獲得住宅後為了節省成本,使用極其廉價的材料,不合質檢的材料,三無材料等裝修房屋,以「精裝修」的噱頭提升租金。在裝修完成後不經過充分的通風、晾曬就急忙出租賺取更大的利潤。雖然裝修過的住房看似煥然一新,但是其中存在大量的裝修氣體汙染,直接影響租客的身體健康。因此,條例中也明確指出不符合室內裝修國家有關標準的住房禁止出租。
3、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
非居住空間指的是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主要源自於如今租賃市場上大量存在的「隔斷房」,這一類型房屋的持有者將兩居室,三居室經過石膏板分割成七八個或者十多個以上的居住空間,將房屋內廚房、衛生間、陽臺等有效的使用面積全部利用,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的。例如一套三居室正常出租給3個租戶,一人收取1000元計算,假如分割成8個居住空間租給8個租戶,單價可能降低到600-800元,但是最低租金可以達到4800元以上。
「隔斷房」雖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租金,減輕了租客的經濟負擔,但是房屋內非居住空間經過改造後出租,屬於違規改變房屋用途,非法改建。長期居住影響租客身心健康,還容易滋生矛盾糾紛。其次,改建不受監管,住戶過多不僅會增加用電壓力存在火災隱患,還會阻礙消防逃生通道。因此,條例中也明確指出了,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於居住,出租人應當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間,符合當地實際的單間租住人數和人均租住面積。
4、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還有六種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所有權證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於違法建築的;6、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條例中也明確指出了,在籤訂住房租賃合同前,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等證明住房權利歸屬的材料。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詢、核實有關信息。
可見,條例中的種種規定對租房租賃活動中的住房要求作出了嚴格限制,存在隱患的住房不僅會影響承租人的安全,對於出租人也是一種風險。按以往慣例來看,現階段該條例的意見反饋階段已經結束,一般會在3個月左右正式發布,也就是說從2021年起租房租賃將迎來「新標準」。其次,在明年確定施行的《民法典》中也明確指出了有一類住宅不得出租。
5、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
居住權的首次入法,在實際生活中有很大意義。居住權指的是居住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屬於用益物權,而租賃屬於債權,用益物權高於債權,因此,居住權優先級要高於租賃,並且《民法典》中也明確了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其主要用意是保障「以房養老」的老人群體,婚姻中的弱勢群體以及無法自理的子女群體的居住需求,以設立居住權的方式避免被欺騙流離失所的情況發生。
結語:租房,是每個出門在外務工人員的必要生活方式,上述所說的房屋或許價格低廉,但是長時間居住不利於租住人的身心健康,甚至存在安全風險,「新標準」的實行進一步保障了租房群體的權益。另外,條例中也明確了要建立住房租賃指導價格發布制度,對於租金上漲過快地區,採取措施穩定租金水平,不難看出,未來的租賃市場將會健康化發展,更加規範正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