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2日,重慶市高考閱卷有序進行。在西南大學高考評卷現場,教師們在進行探討。 新華社記者 唐奕 攝
2020年全國高考已經結束,閱卷工作正在進行,高考公平問題也正被輿論熱議。有編輯發來郵件,約我寫一份高考公平方面的文章。我已經許久沒有寫文章了,也不知從何寫起。帶著編輯的邀約,我走訪了A教授。
A教授說,1977年正在讀高二的他被學校選中,以在校學生身份參加了高考,並有幸成為本地在校生中的少數中榜者之一。可是,出身農家孩子的他,不知道可以前往招生辦查問,只能一次一次跑到縣郵政局查找有無自己的掛號信,直到學校已經開學,也沒有等來承載他與家人希望的那封裝有錄取通知書的掛號信。
A教授只好回到學校繼續完成高中學業。1978年,他高中畢業,再次參加高考,雖然順利進入大學學習,但1977年是何原因沒有被大學錄取,至今依然是個謎。
A教授說,這個謎成了他關於高考難以釋懷的「心痛」,因為有此經歷,他對被「冒名頂替」者的心痛有切身體驗,對危害高考公平的人和事深惡痛絕。編輯說,他發現我研究教育公平多年,但他不知道的是,我缺少與遭遇高考不公的人士的接觸。聽過A教授的故事、看過近來輿論熱議的許多報導,我才有了些許的感同身受與寫作欲望。
究竟由誰來維護高考公平古代中國的科舉制度和當代中國的高考制度,無疑是舉世公認的最為公平的人才選拔制度。然而,從古至今,危害制度公平的事件,在各朝各代政府的不斷治理中從未絕跡過。為什麼會這樣呢?這是一個一直在被社會追問,看似明確、實則含糊的問題。在我看來,問題出在制度公平不能保證制度執行的公平上。因此,有必要探討「究竟應該由誰來維護高考公平?」、「如何維護高考公平?」這一制度的執行機制問題。
古代中國的不說,當代中國遠的也不說,僅從今年媒體曝光的
「藝人仝卓事件」、
「陳秋媛事件」、
「苟晶事件」、
「山東242人冒名頂替取得學歷事件」,近年來的
「羅彩霞事件」、
「王娜娜事件」,以及大量涉及高考移民、考場作弊、替考、違規加分、答題卡被掉包、冒名頂替、錄取不報到等諸多危害高考公平的事件和問題中,細心的人不難發現,這些事件和問題中的絕大多數是首先由媒體曝光,然後形成強勁的輿論風波,最後在輿論風波推動之下,被曝光的危害高考公平事件才被有關部門及時而嚴厲地查處,一些問題也才得以糾正。
這就讓公眾產生了一種錯覺,即「誰能引發輿論風波,誰的問題就能得以及時解決」。從表面上看,近年來確實是「輿論充當著維護高考公平的中堅力量」,我們對輿論監督機制強勁有力感到欣喜的同時,更感到一絲悲涼:「難道高考公平是被輿論維護的嗎?」
更令人困惑而不容忽視的是,在有關部門面對輿論監督高呼零容忍的背後,還有多少未被輿論聚焦而危害高考公平的不公不義之事沒有被糾正。這也許就如A教授所說:「自古以來,就有民不告官不糾一說。在今天這個流量為王的時代,誰擁有流量誰就能勝券在握嗎?」我更相信,全社會等待的不僅是輿論風波助推這類事件的及時處理,更是一個能夠最大限度保證高考公平的制度執行機制。
從本質上看,如何維護高考公平,究竟由誰來維護高考公平,才是一個值得全社會深思與深究的高考制度執行機制問題。事實上,高考公平包含考試公平和招生公平兩個方面;考試公平是保證高考公平的手段和標準,而招生公平則是實現高考公平的目的,考試公平服務於招生公平。作為一種制度體系,高考公平的兩個方面包含了專家命題評卷、考生平等參考、教育機構組織考試與錄取等一系列運行機制及派生流程。就高考制度本身來說,其公平性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出在制度執行過程中,因此應該探索的是維護高考公平的執行機制。
建立與完善維護高考公平的執行機制恢復高考四十多年來,我國高等教育從「千軍萬馬擠獨木橋」的精英教育階段,快速發展到大眾化階段之後,目前正在邁向普及化階段。儘管高等教育普及後,高考已經不再是學生改變命運的唯一途徑,但高考因其選拔性、競爭性,仍是牽動全社會的「天下第一考」。今天,我們探索維護高考公平執行機制的根本目的,是對牽涉高考公平的一系列運行機制及派生流程進行即時監督與調節,有效預防或糾正各種危害公平的事件和做法,促進高考制度的良性運行。
在這裡僅從宏觀戰略上對維護高考公平的執行機制談一些淺見。我認為,除了進一步強化輿論監督機制,曝光各類涉及高考的違規違法事件和操作之外,還需要建立與完善以下執行機制:
第一,全民參與機制。自古以來,高考(古代的科舉)是最能改變個人命運,促進社會階層流動的途徑。或者說,高考承載著個體改變命運的巨大希望,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高考公平作為人與人之間利益關係的考量,關涉社會利益關係的調整,對推動社會流動與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其社會影響之大,已遠遠超越了教育本身。就是說,高考承擔了太多太大的非教育使命,即:給底層青年一個「知識能夠改變命運」的希望,更重要的是,給全社會各階層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機會,暢通社會底層向上流動的通道。
高考公平固然是實現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和基本前提,但更大程度上是衡量社會公平的重要尺度。因此,維護高考公平不只是教育部門的責任,更是全社會的責任,這就需要全民參與。
第二,宣傳教育機制。
教育部曾要求,各地教育部門在高考前要開展「誠信高考」教育活動,對
《刑法修正案(九)》和新修訂的
《教育法》中涉考違法處罰條款進行重點宣傳,讓考生知曉考試舞弊所要承擔的嚴重後果,積極營造「誠信守法光榮、違規舞弊可恥」的良好氛圍。
類似的是,學校也應組織所有在校考生籤訂《誠信承諾書》,做到不支持、不協助、不縱容、不參與考試作弊,讓考生在思想上產生觸動,在行為上形成約束。此外,家長要教育孩子遵守考試紀律,自覺樹立誠信光榮、作弊可恥的思想,做一名誠信文明的考生,用自己的真實水平,去迎接人生的挑戰。
從教育部的上述要求看,僅限於對學生的宣傳教育是遠遠不夠的。危害高考公平事件可能出現在專家命題、考後評卷、考生考試、教育機構組織考試與錄取等一系列活動當中,必須面向全民進行宣傳教育,除了講清危害高考公平者所要承擔的後果外,更重要的是引導全民樹立「敬畏高考公平,自覺維護高考公平」的意識,並落實在全民參與的行動中。
第三,常態監控機制。
2020年7月2日,教育部發布的一則
工作動態要求,要以最高標準、最嚴舉措,嚴格做好高考防疫、考試安全、考生服務、招生錄取等各項工作,確保實現「平安高考」、「陽光高考」、「公平高考」。這是以政府的名義,確保高考公平、公正的嚴肅表態。教育部還統一公布了教育部以及全國31個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2020年的
高考舉報電話,宣布受理涉及2020年高考安全的舉報線索。
教育部還
明確要求,各地的教育部門要維護高考公平,針對在高考中作弊的、讓他人替考的、頂替別人上大學的三類危害高考公平的考生,予以嚴厲處罰。
上述措施和要求,對維護高考公平不能說不是強有力的。但是,維護高考公平是持久戰,功夫還要落在平時,而不僅僅是高考期間,需要建立常態監控機制。比如,對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賦權,將其作為常設監控機構,設置常設的投訴電話,構建發現、處理與處罰危害高考公平事件的流程,等。
第四,利益均衡機制。
危害高考公平是破壞社會利益分配、阻礙社會發展的行為,利益均衡機制是抑制高考公平利益差距擴大的重要手段。政府在高考政策制定時,要堅持以全體考生的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抓準絕大多數考生的共同利益與不同群體的具體利益的結合點,充分考慮和兼顧不同群體的承受力,千方百計保證全體考生都能享受到高考公平的成果。
比如,從促進創新、鼓勵先進、補償不公的角度,制定額外加分政策未嘗不可,但要防止有人為了加分而弄虛作假。2020年,教育部提高了部分「國際學生」來華留學的門檻,旨在防止一些人以「國際學生」名義免筆試進入名牌大學這種鑽政策空子的事件發生。就是說,政府在建立利益均衡機制的同時,要從源頭堵住相關政策的漏洞,有效防止一些人渾水摸魚,堅決堅持維護高考公平。
第五,法律介入機制。
誰危害高考公平誰就要受到法律制裁。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確,在高考等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等行為將入刑定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早在2008年,海南保亭縣法院即已判處2007年涉及當地25名考生的
「高考移民案」中5名當地公職人員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
但是,從整體來看,處理危害高考公平的事件時凸顯有關高考法制體系的滯後。比如,替考行為、高考移民等事件都或多或少地遭遇了無法可依、執法疲軟、違規成本過低的尷尬局面。2020年,教育部一再表示,要以最嚴密的程序保障招生公平,比如,紮緊制度籠子,堅持「陽光招生」,加大違規查處,等。
但在建設法治社會的今天,僅有這樣的教育部表態是不夠的,處理危害高考公平的事件要依靠法律。時至今日,還沒有專門規範高考行為的法律法規。鑑於此情況,政府要儘快出臺「考試法」,推進依法維護高考公平的進程。
最後,再強調三點:
其一,政府是實施高考公平的主體。推進高考公平,政府承擔著主體責任,離開政府高考公平無從談起。其二,高考公平是一種社會理想。政府可以制定公平的高考制度,但制度的執行無法完美,危害公平的事件總是難免發生,切不可過於理想化。其三,高考公平是相對的。高考公平是一個永遠逼近「公平」的極限過程,不斷推進高考公平應該是政府長期奮鬥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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