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慧保天下
銀保監會副主席黃洪在國務院例行政策吹風會上關於短期健康險「期限短、保額高、理賠少」的「吐槽」言猶在耳,相關新規已經正式出爐。
1月11日,銀保監會正式下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7號,以下簡稱「《通知》」),對短期健康險業務(不含團體保險)進行全面規範。從市場情況看,符合定義的短期健康險業務,主要就是指百萬醫療險。
近年來,健康險保持高速增長,年均增速超過30%,疫情下更是成為唯一一個增速超過兩位數的險種,以百萬醫療險為代表的面向個人消費者的短期健康險更成為其中最突出者。
據眾安聯合艾瑞諮詢發布的《2020年中國百萬醫療險行業發展白皮書》,百萬醫療險自2016年正式誕生以來,用戶數量與參與保險公司主體數量都呈現較快增長,2019年用戶規模已達6300萬人,2020年將突破9000萬;保費規模也從2016年的10億元增至2020年的520億元,預計2022年突破千億,2025年達到2010億元。
百萬醫療險雖高速發展,但其因為通過網際網路銷售,信息不對稱、產品捆綁、銷售誤導、健康告知虛化、理賠困難等情況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該類產品投訴率一直較高。而此次《通知》的出臺,有著明顯的問題導向,每一條規定,都指向那些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行為。包括「不保證續保」概念模糊、保額虛高、核保「空心化」、理賠「核保化」以及隨意停售等。
根據《通知》,不符合要求的,應於2021年5月1日前停止銷售。
值得注意的是,短期健康險一直是財險公司的主戰場,數據顯示,2020年前11月,短期健康險保費收入1691.84億元,其中,財險公司佔比超過60%,保費收入達1059.97億元,同比增35.04%;人身險公司保費收入631.87億元,同比增長僅15.19%。
財險公司按照財險思維經營健康險一直被認為是短期健康險業務諸多問題產生的根源之一,而對於短期健康險業務能在社會保障建設中起到的作用,業界卻一直持懷疑態度。
因為其保障的往往是年輕人,但年輕人本身出險概率低,年老之後出險概率才會逐漸提升,但如果其一直投保短期健康險,等其真正需要保證續保產品的時候,可能已經很難買到價格合適的產品。例如,黃洪就曾公開表示「在售的產品期限比較短,容易給投保人形成不正確的健康保障消費觀念」。
值得注意的是,在規範短期健康險的同時,從2020年開始,鼓勵長期健康險發展的相關規定陸續出臺,長期保證續保的健康險產品也開始上市。
以下就是《通知》的主要內容: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理賠條件等關鍵信息必須準確描述
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在保險條款中對保險期間、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理賠條件、退保約定,以及保費交納方式、等待期設置,保險金額、免賠額、賠付比例等產品關鍵信息進行清晰、明確、無歧義的表述。
短期健康險因件均保費低,主要都是通過網絡進行銷售的,消費者往往是自主完成全部銷售過程,保險公司對於關鍵條款的描述就變得至關重要,是消除信息不對稱,減少誤解,減少投訴的關鍵所在。
嚴禁混淆「保證續保」概念,要求明確表述為「不保證續保」條款
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中包含續保責任的,應當在保險條款中明確表述為「不保證續保」條款。不保證續保條款中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本產品保險期間為一年(或不超過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本產品,並經保險人同意,交納保險費,獲得新的保險合同。
「不保證續保」是短期健康險與長期健康險最根本的區別所在,但在實際銷售中,不少公司的短期健康險在有關「續保」的描述中,都採取了模稜兩可的說法。
如上圖所示,無論是以「續保」作為條款標題,還是「不會因為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發生變化或者使用保險的情況而拒絕被投保人繼續投保本保險」的表述,都很容易讓消費者產生該產品可以一直投保的理解。
《通知》嚴禁險企在「保證續保」的問題上打擦邊球,誤導消費者,最核心之處就在於,要求明確表述為「不保證續保」條款。
合理定價,報行一致,每半年披露一次綜合賠付率
保險公司應當科學合理確定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價格。產品定價所使用的各項精算假設應當以經驗數據為基礎,不得隨意約定或與經營實際出現較大偏差。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不同風險因素確定差異化的產品費率,並嚴格按照審批或者備案的產品費率銷售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應當每半年在公司官網披露一次個人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整體綜合賠付率指標。其中,上半年賠付率指標應當不晚於每年7月底前披露;年度賠付率指標應當不晚於次年2月底前披露。
短期健康險往往看起來很便宜,一般的百萬醫療險,每年僅需數百元。但即便如此,對於很多公司而言,其依然是盈利業務,尤其是投保前幾年,其賠付率相當低。根據最新媒體報導,百萬醫療險賠付費用逐年增加,4年內百萬醫療險賠付率增加了近20%,但即便如此,2020年百萬醫療險賠付率預計也只是突破35%,而2019年,其綜合成本率在90%左右,這意味著大部分的保費實際變成了手續費被支付給了渠道。
當一款產品的手續費率明顯超越賠付率,說明行業的經營效率極其低下;對於消費者而言,表面「實惠」,實際卻是「昂貴」。
且保險公司在經營中,往往會出現「報行不一」的情況,即備案時壓低附加費用率,銷售時的手續費率卻往往超出備案數值,再通過技術服務費等方式,變相向渠道方支付額外手續費。這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了財務數據的不真實。
《通知》要求保險公司科學合理確定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價格,並嚴格按照審批或者備案的產品費率銷售短期健康險產品,並且每半年公開一次綜合賠付率指標,目的無疑就是要倒逼險企「報行一致」。
嚴禁保額虛高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醫療費用實際發生水平、理賠經驗數據等因素,合理確定短期健康保險產品費率、免賠額、賠付比例和保險金額等。保險公司不得設定嚴重背離理賠經驗數據基礎的、虛高的保險金額。
市場激烈競爭之下,保險公司將競爭的焦點一度轉向「保額」,所謂「百萬醫療險」保額基本百萬起跳,有的甚至高達千萬級。但實際上,在嚴格的理賠政策之下,很少有人能報銷到較高的額度;此外,因為醫療險需要消費者先行墊付醫療費用,事後再報銷,而大多數消費者根本無力支持前期高昂的支出,這使得所謂的高保額往往淪為「噱頭」,華而不實。
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百萬醫療險累計為23萬人賠付29億元,人均賠付1.26萬元。從賠案金額分布情況來看,絕大多數消費者獲賠金額低於5萬元,其中71%的消費者獲賠金額在1萬元以下。
黃洪副主席在國新辦例行政策吹風會上關於短期健康險「保額高、理賠少」的「吐槽」可謂一針見血,而《通知》對這種行為進行規範,也就不出意料了。
規範停售行為
保險公司主動停售保險產品的,應當至少在產品停售前30日披露相關信息。保險公司因產品設計存在違法違規等問題被監管機構責令停售的,應當於停售之日起3日內披露相關信息。保險公司應當在披露產品停售相關信息後,以合理方式通知每一張有效保單的投保人。
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在公司官網披露前三個年度個人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停售情況及每一款產品的有效保單數量。
部分公司銷售行為不規範,把短期健康險當做長期健康險銷售,一旦賠付率超過預期就停售產品,彌補其因激進經營造成的損失,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利益。
《通知》嚴禁保險公司隨意停售保險產品,要求其必須通過公司官網和即時通訊等方式,公開披露產品的具體停售原因、停售時間,以及後續服務措施等信息。
嚴防核保「空心化」、理賠「核保化」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核保、理賠管理,規範設定健康告知信息,健康告知信息的設定不得出現有違一般醫學常識等情形。保險公司應當引導保險消費者向保險公司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公司不得無理拒賠。嚴禁保險公司通過設定產品拒賠率等考核指標,影響保險消費者正常、合理的理賠訴求,以彌補因產品定價假設不合理、不科學造成的實際經營損失,侵害消費者利益。
為爭取更多人投保,險企在銷售短期健康險時往往採用「寬進嚴出」的政策,所謂核保大多依靠消費者的健康告知,導致很多不符合條件的人輕易投保成功,一旦發生理賠,又往往細緻審核,導致很多拒賠的出現,嚴重影響了保險業的形象。
從消費者針對百萬醫療險的投訴來看,拒賠原因中,「不實告知」佔比最高,為41.34%,其次為「不屬於保險責任保障範圍」,佔比為29.63%,百萬醫療險的銷售行為和消費者保護亟待規範和加強。《通知》此條規定就要嚴禁保險公司核保「空心化」、理賠「核保化」,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
除上述主要內容外,針對組合銷售的問題,《通知》還明確,保險公司將短期健康險開發設計成主險產品的,不得強制要求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主險產品的同時,購買該公司其他產品。保險公司將短期健康險開發設計成附加險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保險消費者附加險所對應的主險產品情況,並由保險消費者自主決定是否購買該產品組合。
同時,《通知》還明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定價基礎、核保理賠等行業基礎性標準建設,促進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科學化、規範化發展。
保險公司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銀保監會將依法依規追究保險公司和相關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銀保監會將依法採取包括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撤銷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等行政處罰措施。
《通知》印發前保險公司已經審批或備案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於2021年5月1日前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