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芽課堂|檢察官普法:帶你解讀故意傷害罪

2020-12-24 瀟湘晨報

故意傷害罪是未成年人常見犯罪之一。由最高檢發布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可知,在檢察機關2014年至2019年受理審查起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數排名第3位。

關於故意傷害罪,它的定義是什麼?都有哪些特徵?需要負什麼法律後果?今天,「椰芽」檢察官帶你一起了解。

故意傷害罪的定義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為被害人的傷殘等級經鑑定為輕傷及以上。一般我們會比較疑惑,什麼樣的傷情可能會構成輕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比如被打掉2顆牙、鼻骨粉碎性骨折、一側眼瞼閉合不全等,就都達到輕傷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輕傷以下達不到立案標準,但是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立案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何為「傷害他人身體」

1

行為對象要是他人身體

也就是說,如果傷害的是自己身體,一般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2

行為內容為傷害他人身體

傷害是指造成生理機能的障礙以及身體外形的重大變化。傷害行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如使用暴力毆打、行兇等方式致人傷害就是有形的;而故意欺騙被害人服用毒藥而造成生理機能損傷,以脅迫等方法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等都是無形的。

3

傷害行為必須具有非法性

如果是因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而傷害他人,因治療上的需要經患者同意為其截肢,體育運動項目中規則所允許的傷害等,不構成犯罪。

4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但是,不要求行為人對傷害的具體程度有認識,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即可。

檢察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檢察官提醒

故意傷害罪是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對他人身體健康甚至對生命造成嚴重威脅的犯罪。

一般來說,處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情緒管理能力與自我控制能力都相對較差。缺乏理性的未成年人容易僅憑自己的感情意氣行事,因瑣事產生矛盾與衝突,比如一場情感的糾紛、一個不滿的眼神、一次口角的爭執等等。未成年人的情緒被激怒後,在不冷靜的狀態下衝動行事,引發故意傷害案件發生。

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沒有重來。對於身體與生命,我們既要愛惜自己的,也要尊重他人的。而身處法治社會,我們更要有法治意識。故意傷害他人往往需要進行民事賠償,包括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等,這也會為家庭帶來一定程度的負擔。

「椰芽」檢察官提醒,大家要注意情緒管理,遇事多冷靜,三思而後行。

保護未成年人

「椰芽」檢察官護航孩子的成長

【來源:南海網】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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