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院:部分人故意吐口水等行為可判傷害罪

2020-12-23 橙子講情感

看到最高法院的頭銜,你一定會懷疑什麼?吐口水怎麼可能也有犯罪風險?事實上新型冠狀病毒在吐口水流行病中並不是犯罪,當一個特定的人被感染時,吐口水行為會導致一種新型冠狀病毒和嚴重後果。。

法律條文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根據這一規定,吐口水不是普通的行為構成犯罪,此類犯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首先,犯罪主體(俗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潛在的傳播者,需要按照《傳染病防治法》進行醫療或行政管制。

第二,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時期在犯罪時期相對特殊,即政府應按照《傳染病防治法》進行疫情防控。。

第三,犯罪人需要對吐口水從事傳染病防控的醫務人員有主觀故意,過失或無意吐口水行為不構成成本犯罪。

第四,新型冠狀病毒是使醫務人員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新型冠狀病毒,如果只在非醫務人員中造成新的冠狀病毒感染,則不構成犯罪,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吐口水行為不產生傳染性後果,則不構成犯罪,但可能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

以上四點必須同時滿足,只有吐口水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時,處罰結果才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感染者(受害人)治癒無殘疾後遺症、被告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受害人治癒後後遺症構成重傷的,被告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律師評論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上述規定的司法解釋後,我院許多律師分組討論:

這次,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時代需要使用了重典,在嚴肅的司法解釋中使用了非常流行的語言「吐口水」來表達犯罪行為;

被告人的吐口水行為是受害人受害的主要因素,二者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證據相關性不是那麼容易嗎?

許多律師認為,吐口水可能導致犯罪的司法解釋的主要社會價值在於其強大的法律教育意義,至於實用價值,很難說。然而一些從業多年的老律師提出,在中國中,陪審團制度是否屬於刑事訴訟程序,是否構成犯罪,通常由檢察官的聯合法官說了算,如果法律委員會希望一個案件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那麼「依法」將被判有可能。。

最後,我們都知道吐口水在流行的特殊時期可能構成犯罪,因此社會上的每個成員都不應與吐口水為伍。否則,可能會網中至少有兩項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傷害罪。

吳躍飛律師,吳宏飛律師,肖標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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