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不惑是生活的開始
三十而已才是真正的人生
最近,一部講述女性成長的勵志劇《三十而已》正在熱播,該劇聚焦「30+」女性的職場與生活狀態,切中當下都市女性面臨的壓力、焦慮與困境,多維度刻畫了當代女性真實的現實處境和內心感受,重新定義了新時代都市女性。
其中這些精彩劇情的背後還蘊藏了不少法律知識,甚至許多觀眾也很想知道在現實生活中遇到這些問題,在法律上是如何解決的。下面就由律師結合劇中的一些情節來給大家安利一下吧。
一、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監護人的行為違法嗎?
在劇中有一幕令觀眾非常深刻,顧佳回家發現兒子不在,被保姆告知兒子被帶到同學家過生日,顧佳在去接兒子的時候發現木子媽媽對自己的孩子進行欺凌,把孩子單獨關在屋子內,顧佳因此發怒而動手打了木子媽媽。在這一幕中,儘管打人是種錯誤的行為,甚至還可能會承擔法律的後果,但是同樣木子媽媽的行為更是違反了法律,木子媽媽未經許子言法定監護人顧佳的同意,以參加同學聚會為由將孩子接走,使孩子脫離了父母的看護範圍,並且將孩子獨自鎖在了房間內,這種行為已經涉嫌構成了刑法上的「拐騙兒童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拐騙兒童罪」,應當立案追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婚姻中老公出軌,作為一個全職媽媽,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
在劇中全職太太顧佳一直是一位賢妻良母的好形象,把家庭和事業都照顧的井井有條,可是沒經得住誘惑的丈夫許幻山終究還是出軌了,這時候很多朋友就想問,如果丈夫許幻山出軌後,財產應當如何分配,顧佳能讓出軌的許幻山淨身出戶嗎?
在《民法典》頒布之前,離婚時無過錯方能否要求出軌方進行損害賠償,需要看出軌行為是否達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列舉的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程度。顯然,許幻山還沒達到以上程度,所以顧佳想主張損害賠償是很難獲得支持的。
而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編」,明確了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增加了第五項兜底條款,針對「有其他重大過錯」的行為,無過錯方也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有利於救濟受到損害一方的合法權益。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該規定增加了離婚財產處理中對無過錯方的照顧原則,無過錯方不僅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在分割財產時還應當得到照顧。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該規定刪除了《婚姻法》中「分別財產制」的要求,進一步認可家庭勞動的分量,離婚補償制度的適用不再限於分別財產所有制。在生活中,絕大多數夫妻都採用共同財產制,新規定符合實際情況,更具有人性化。
三、渣男婚內出軌,孩子撫養權歸誰?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假如和許幻山通過訴訟離婚,許子言會判給誰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相比原《婚姻法》將「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改為「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增加「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將撫養權的歸屬區分為三種情形:
1、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2、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由雙方協議解決,若協議不成,則由法院酌情按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看哪一方對孩子的成長更為有利,經濟收入是法官考慮的主要方面;
3、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如許幻山公司破產,顧佳創業成功,且孩子與顧佳感情非常好,綜合判斷,判給顧佳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四、租的房子還未到期,房東就賣給別人,該如何維權?
「最近房價漲得老厲害啦,小菜也在漲啊,我房租還就收你那麼一點點,當然要漲價啦!」房東太太在房屋租賃合同存續期內擅自向王漫妮提出漲價要求。漫妮雖無奈,但考慮到另尋租處又是一筆開銷,只得按照房東太太要求支付了租金。屋漏偏逢連夜雨,沒過幾天,房東太太竟然還以賣房為由要求漫妮搬走。面對惡房東,「王漫妮們」應該怎麼辦?
下面「三連擊」請收好。
第一擊 合同期內不得擅自漲價
房屋租賃合同的訂立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合同存續期間房東不得單方擅自提高租賃價格。王漫妮在第一次遭遇房東無理漲價時可選擇拒絕支付增加的租金,如房東執意要求漲價,漫妮可以向房東提出解除合同和支付違約金的要求。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二擊: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指民事主體在特定買賣的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於他人購買財產的權利。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則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該租賃物的權利。根據規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優先購買權僅限於房屋。所以房東太太在出賣租賃房屋時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王漫妮,並給其考慮是否購買該房屋的時間。如果王漫妮未作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意思表示,房東太太不得在這個期限內將該房屋出賣給他人。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三擊: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當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租賃合同對新所有人有效。所以退一萬步來講,即使房東太太最終將房屋出售給他人,房東太太也不能將王漫妮趕出去,已有的租賃合同將在新的產權人身上繼續存續,直到房屋租賃合同到期。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劇中鍾曉芹感嘆:「披著愛情進入婚姻這個盛大的謊言,愛人變成了陌生人,以為有了孩子會增進夫妻之間的感情,還是自己一廂情願選擇呆在這個謊言裡?無論怎樣,最終丟失的是自己。」
戀愛、婚姻的變故讓一個無憂無慮的愛人瞬間長大,不變的是屏幕前的你一定要學會用法律的盔甲保護自己。關注我們,讓我們共同守護你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