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彩虹
「AB制」或稱「AB角制」,是公司治理中常見的一種制度安排。這種安排的內容是,在同一治理位置上,配有兩位治理者,以備其中一位無法履職時,另外一位及時補位,不留下治理的空白時段。通過觀察看到,在許多公司中,「AB制」通常是A角為主,B角為輔;而且甲治理位置上的A角和B角,在乙治理位置上可以進行角色互換,即反過來為B角和A角。正是這種AB角之間的主輔、互換等的複雜關係,潛含了重大的制度缺陷。
追根溯源,「AB制」最早出現在戲劇表演中。為了確保一部戲劇多場次演出計劃的完整進行,戲劇中的主要角色,通常由兩位演員(A角和B角)擔任,「AB制」應運而生。一般而言,戲劇表演中的A、B角,大家都默認有順序之分,即A在前而B在後;而且,有時也有A為主和B為輔的出場安排;甚至還有A 角名氣、經驗、演技等大大超過B角,從而B角只是萬不得已時(如A角生病)才「替補出場」的情形。事實上,A角、B角在各自出場表演時,都是獨立完成演出任務,獨自享有演出成果,並獨自承擔演出失誤的。也就是說,A角和B角在「場外」會有各種各樣的說法,但一到「場內」進入表演,他們的角色權利和責任就是完全一樣的,A角和B角之間不存在演出時任何權利和責任承擔的交叉。
由此可見,戲劇表演中的「AB制」有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在演出的「場外」,A角和B角兩者之間通常存在多方面的差別,或名氣、或排序、或安排的出場次數等;一是在演出的「場內」,A角和B角獨自表演,他們是沒有差別的,表演的角色權利和責任高度統一。應當說,這兩個特點顯示了戲劇表演中「AB制」的巨大優勢,同時,也是用來評價其他類別「AB制」不可多得的標尺。
在公司治理中「AB制」安排的本意,是無論何時何地,總有一個治理者「在場」,不留治理的空白,如同戲劇演出中總是有一個角色在「場內」表演一樣。然而觀察看到,公司治理中的「AB制」,絕大多數情況下,只有A角「在場」時,才實質地完成治理事項,享有治理成果並承擔治理責任;B角僅僅是在A角無法「在場」履職時,臨時性、形式上或程序上代替A角「出現」一下而已——要麼完全按照A角事先確定的方式行事,要麼做個「二傳手」出場代替A角「迎來送往」,要麼純粹「出場」而不做任何實際的工作等等。在這裡,「AB制」將「出場」和「履職」進行了斷然的切割——A角始終是職責的承擔者,不論在不在場;B角則只是A角不能「出場」時的單純替代者,不承擔任何實際職責。公司治理中A、B角的「表演」,看來是大大不同於戲劇舞臺上演出的。
不可否認,這樣的「AB制」 具有某種作用。在公司治理實踐中,時常存在一些特殊的場合,必須有某個層級、某個位置的治理者「在場」,但並非有實際的、實質的或重大的治理職責要承擔。例如,出席某個籤字儀式,參加某個商務談判的「務虛」環節,公司內部開會走程序通過某個規章制度等等,當A角不能到場時,B角就可以「出場」,並受A角的授權來「演出」。然而在大多數情形下,這種「AB制」中由於B角「出場」和「履職」的分離,引致出實踐中多種難以消解的問題,這種制度安排的「痛處」也暴露無遺。
第一,B角「出場」形式化問題日趨嚴重,許多公司的「AB制」名存實亡。「出場」和「履職」的分離,「AB制」原本就奠定了B角「形式重於內容」的基礎。實踐中B角不斷地重複無需承擔職責的「出場」,徹底地形式化了這種制度安排。既然只要一種純粹的形式,當A角因故不能「出場」 時,B角可以替代,其他等級相當的治理者都可以替代,而且還更具有靈活性。事實上,在許多有「AB制」的公司中,當A角和B角都不能「出場」時,很多時候就是由C角甚至是D角來替代的。這種格局下的「AB制」,其存在的理由就十分牽強了。更何況,在B、C、D等角色都可以替代A角完成形式性「出場」的情形下,「AB制」的安排人為地複雜了治理者之間的關係。當A、B角都不能「出場」,或B角不願「表演」時,B角就必須協商A和C、D等治理者「出場」,潛在地增加治理的複雜度和治理成本。
第二,不少公司治理的事項,是治理者「出場」和「履職」難以分離的,B角「出場」但不「履職」,「AB制」時常耽誤事情、錯失機會或影響效率。「AB制」是公司內部的制度安排,在所有對外的事項中,如在重大的商務談判中,外方不可能有本方公司A、B角色的區分,只要是「出場」者就必須代表公司「履職」。在這種情形下,B角「出場」但不能夠「做主」,結果是可想而知的。觀察看到,在一些B角介入的治理事項中,那些半途而廢,或者推遲實施,或者付出較多時間、精力和財務成本等等的情況,和「AB 制」中B角的實際作用狀況,大多是有直接關係的。不無遺憾的是,在實踐中,人們幾乎不會將這種治理的問題,歸結到「AB制」的缺陷之上,一些似是而非的原因通常成為了最後的「替罪羊」。
第三,「AB制」存在潛在的道德風險。現代公司中的「AB制」,大多沒有關於A角、B角的職責規定,更不存在「操作細則」。也就是說,「AB制」治理的邊界是模糊不清的,很多情況下由A、B角雙方商定,或是由兩者默契而定。由此而來,A、B角與被治理對象或治理事項的關係,特別是B角如何去處理這些關係,存在較大的選擇空間。規則是人性弱點的產物,A、B角之間缺乏「細則」安排,自然留下了道德風險的空間。在「在場」和「履職」之間,不論是A、B角,還是A、B角治理的對象,基於治理邊界的模糊,他們很可能出現公司治理中欺上瞞下、搶功推責、忌賢妒能等「平庸之惡」。例如,B角可以用曾經「在場」去爭奪相關的治理成果;同時,也可以用僅僅「在場」並未「履職」來推卸治理的責任,即便「在場」時真有實質性的插手。
那麼,是否可以將A、B角的「在場」和「履職」統一起來,構造出類似戲劇表演中「在場」和「履職」合一的公司「AB制」呢?換言之,是否可以對現行的「AB制」進行改革,明確這種制度下A角、B角具有同等的權力和義務,並細化到「操作規程」之中去呢?
回答是否定的。在戲劇表演中,「AB制」中的A角和B角,意味著一個戲劇角色由兩位演員共同承擔,他們一般不再有其他的角色任務,這是典型的「雙對一」的制度安排。而在公司治理中,公司組織構架決定了同一個治理位置上,不可能安置兩位治理者(如不可能安置兩位公司總裁),而只能是「一對一」的配置。由此而來,公司「AB制」中A角,就是「一對一」位置上的唯一治理者,承擔治理職責;相應地,「AB制」必定是A主B輔的結構,B角永遠也不可能承擔全部職責、主要職責,甚至於完全可以不用擔責;更何況B角一般還是其他治理位置上的治理者,擔負有公司賦予的其他治理任務。因此,將公司治理中的「AB制」向戲劇表演中的「AB制」改造轉化,不具有可能性。
說到這裡,公司「AB制」似乎只有一種選擇走向,那就是取消。然而,對於公司治理中那些需要治理者「出場」但治理者又分身乏術的事項,又該怎麼辦呢?
這並不是多麼大的難題。對於只需「出場」又無需「履職」的事項而言,任何同等級的治理者都可以是「出場」的替代者,公司臨時性指派就能夠解決問題,實踐中許多公司就是這麼做的。對於既需要「出場」同時還必須「履職」的事項,一方面,現代信息通訊技術的進步,將世界融為一體,治理者即便遠在異國他鄉,也可以通過遠程通訊技術「在場」來參加相當大一部分公司治理的事項,公司應當充分地運用現代通訊技術,將治理者由「不在場」變為「在場」;另一方面,公司應當善於運用授權的方式,讓治理者通過充分完備的授權,適時地授任既「在場」又能「履職」的替代者來——與固定的B角不同,這樣的授權針對性強,可以選定熟悉那些治理事項的專業人士,請他們「出場」「履職」的效果會更好。
作者為高級經濟師,長期在中國建設銀行工作,曾任建行首爾分行總經理、建行董事會秘書等職,現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特聘教授
文章來源:《中國發展觀察》雜誌2019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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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彩虹著《公司治,天下和》,由國研智庫書院、《中國發展觀察》雜誌社聯合策劃,中國發展出版社2019年8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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