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記者 王洪智
12月2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中院2019年減刑、假釋工作情況,並發布減刑、假釋、收監十大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十大案例,是青島中院對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進行匯總整理後選取的,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其中,有因多次違反監規,悔改表現較差,依法不予假釋案例;有因吸毒成癮,有再涉毒犯罪危險,依法不予假釋案例;有因兩次暴力犯罪,有再犯罪危險,依法不予假釋案例;有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罪犯,因不積極履行財產性判項,依法不予減刑案例;有犯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因不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依法不予減刑案例;有社會危害性大的團夥犯罪骨幹分子,減刑依法從嚴案例;有因多次涉毒品犯罪,情節嚴重,減刑依法從嚴案例;有因確有能力而不履行民事賠償義務,減刑依法從嚴案例;有因法定從嚴情形較多,減刑依法從嚴案例;有因假釋考驗期內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依法撤銷假釋收監案例等。
這些案例,充分體現了青島中院嚴格規範程序,統一裁判尺度,依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確保減刑、假釋工作在陽光下運行的信心和決心。今後,青島中院還會定期選取典型案例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減刑、假釋、收監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多次違反監規、悔改表現較差,不予假釋
(一)基本案情
罪犯富某,因犯搶劫罪、盜竊罪,於2008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2012年1月、2014年5月各減刑一年;2016年4月減刑五個月。已執行刑期十年十一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富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檢察意見書,認為該犯多次違反監規,不能認為確有悔改表現,因此不同意執行機關提請的假釋意見。青島中院於2018年12月4日立案後,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網際網路進行了公示,並於12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富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5次;罰金35000元全部繳納。另查明,該犯2012年8月因打架受記過處分一次,2017年1月因打架受警告處分一次;2017年10月因與其他罪犯為瑣事爭執、推搡被扣考核分135分;2018年2月因不服從管理被扣考核分70分。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富某在服刑期間雖能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符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規定,但該犯在服刑期間不服從管理,多次違反監規,悔改表現較差,且該犯在搶劫犯罪中結夥攔截和搶劫駕駛小客車和電動車的人員4次,在盜竊犯罪中結夥盜竊小客車3次共3輛,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綜合評估,認為該犯假釋後有再犯罪的危險。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富某不予假釋。
【案例2】
吸毒成癮、有再犯罪危險,不予假釋
(一)基本案情
罪犯劉某,因犯販賣毒品罪,於2017年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二年八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劉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青島中院於2019年1月4日立案後,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網際網路進行了公示,並於1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劉某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2次;服刑期間繳納罰金1萬元。另查明,該犯於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曾三次因吸毒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一次被責令社區戒毒三年,一次被責令強制戒毒二年。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劉某在服刑期間雖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符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規定,但鑑於其吸毒成癮,對毒品依賴性較大,假釋後有再次涉毒犯罪的危險。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劉某不予假釋。
【案例3】
兩次暴力犯罪、有再犯罪危險,不予假釋
(一)基本案情
罪犯楊某某,因犯搶劫罪,於2013年1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交付執行後,於服刑期間減刑三個月。2019年3月經再審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已執行刑期七年二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楊某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青島中院於2019年4月2日立案後,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網際網路進行了公示,並於4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楊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7次;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已全部繳納。另查明,該犯曾因犯搶劫罪於2004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楊某某在服刑期間雖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符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規定,但該犯2004年因犯搶劫罪受到刑事處罰後不思悔改,又入戶搶劫,說明其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性較大,假釋後有再犯罪的危險。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楊某某不予假釋。
【案例4】
不積極履行財產性判項還涉黑,不予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丁某某,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虛報註冊資本罪、非法經營罪、組織賣淫罪,於2011年11月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400萬元。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七年十一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丁某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五個月。青島中院於2018年12月4日立案後,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網際網路進行了公示,並於12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丁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5次;罰金已繳納8萬元。另查明,該犯考核期間獄內月平均消費較高。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丁某某在服刑期間雖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但其獄內消費明顯高於監獄平均水平,卻不積極履行財產性判項,依法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丁某某不予減刑。
【案例5】
金融詐騙犯不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不予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林某,因犯信用卡詐騙罪,於2014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2017年5月16日減刑八個月。已執行刑期五年。
執行機關以罪犯李某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六個月。青島中院於2019年1月4日立案後,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網際網路進行了公示,並於1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5次;罰金人民幣10萬元已繳納。另查明,該犯給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64萬元,判決前退賠6萬元,尚有58萬元未退賠;服刑期間月平均消費較高。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間雖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但該犯獄內消費明顯高於監獄平均水平,卻不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依法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林某不予減刑。
【案例6】
團夥犯罪骨幹分子社會危害性大,減刑依法從嚴
(一)基本案情
罪犯劉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於2016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現已執行刑期五年。
執行機關以罪犯劉某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六個月。青島中院於2019年10月11日立案後,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網際網路進行了公示,並於10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劉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5次。另查明,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未履行且不能證實無履行能力。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劉某某在服刑期間雖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但參與多起非法拘禁犯罪、詐騙犯罪、敲詐勒索犯罪、尋釁滋事犯罪,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綜合考察其犯罪性質、具體情節、社會危害性和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等,對其辦理減刑時應當依法從嚴把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劉某某減刑五個月。
【案例7】
對情節嚴重的毒品再犯罪犯減刑依法從嚴
(一)基本案情
罪犯韓某,因犯販賣毒品罪、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已執行刑期四年七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韓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六個月。青島中院於2018年12月4日立案後,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網際網路進行了公示,並於12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韓某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10次;罰金七千元未繳納。另查明,2002年至2012年期間,該犯因犯販賣毒品,被四次處以刑罰,系毒品再犯、累犯。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韓某在服刑期間雖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但該犯確有能力而不履行財產性判項,有四次販賣毒品犯罪前科,且系毒品再犯,累犯。綜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其辦理減刑時應當依法從嚴把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韓某減刑五個月。
【案例8】
確有能力而不履行民事賠償,減刑依法從嚴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因犯故意殺人罪,於2003年10月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2006年9月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8年11月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2011年7月減刑一年六個月,2014年1月減刑二年,2016年12月減刑一年二個月。已實際執行刑期十二年十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李某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八個月。青島中院於2019年2月1日立案後,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網際網路進行了公示,並於2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5次。另查明,本案受害人家屬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於2004年11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李某某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36632元。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民事賠償義務,且未提供無履行能力的證據。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間雖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但該犯因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其犯罪行為所導致的賠償義務,對其辦理減刑時依法應當從嚴把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李某某減刑六個月。
【案例9】
法定從嚴情形較多,罪犯減刑依法從嚴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因犯搶劫罪、強姦罪、盜竊罪,於2015年3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3000元,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57483.86元,不得假釋。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2017年7月28日減刑三個月。已執行刑期四年十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李某某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六個月。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檢察意見書,認為該犯系嚴重暴力犯罪,主觀危害大,且數罪併罰、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有犯罪前科且繫纍犯,建議對其減刑從嚴把握。青島中院於2019年4月2日立案後,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網際網路進行了公示,並於4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5次。
另查明,該犯於2004年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本次犯罪繫纍犯,其中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財產性判項全部未履行,且不能證實無履行能力。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間雖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但該犯除有二次犯罪前科外,還有累犯,因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數罪併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等減刑時應從嚴掌握的多種法定情形。綜合考察其犯罪的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對其減刑時應依法從嚴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李某某減刑五個月。
【案例10】
假釋考驗期內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依法撤銷假釋收監
(一)基本案情
罪犯薛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幣罪,於2010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決生效後,於2010年8月5日被送交監獄服刑改造。2016年10月28日假釋,在居住地接受社區矯正,假釋考驗期限至2019年6月29日。
2019年6月12日,司法行政機關以罪犯薛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有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有違反法律的行為為由,建議本院對其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青島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薛某某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於2017年4月23日夥同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於2018年11月6日在家中吸食毒品,因此被公安機關分別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和十五日的行政處罰。
(二)裁判結果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薛某某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據《刑法》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應當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劉某某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零二日。
附件:
一、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認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辦理假釋案件,認定「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徵,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二、辦理收監案件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四條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六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1、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2、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3、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