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確實撞了老太太,大家卻只記得「不是你撞的為什麼去扶?」

2021-02-18 魯國平先生

原創 浙江杜律師 

或許連原南京法官王浩也沒有想到,自己所寫的一份判決書會帶來這麼深遠且惡劣的影響。彭宇案對我們社會的倫理道德造成了幾乎毀滅性的打擊,本來樂於助人的老百姓變得不敢隨便扶人了。直至如今,公眾提及本案依然能異口同聲的說出同一句話:「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去扶?」彭宇案一定程度上成了社會道德滑坡的標誌性案件。

明明這份判決書的判決結果是客觀、公正的,判決鵬宇承擔40%的補充責任也沒有任何問題。那麼究竟是什麼才導致這個案件淪為一個「反面教材」呢?

判決書中並沒有「不是你撞的為什麼去扶?」這句話,但是這句話所表達的意思卻又貫穿了判決書全文的裁判理由。讓我們看看這份判決書到底是怎麼寫的。

法院認定的事情經過: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徐某在公交車站等候83路車,大約9 時30分左右有2 輛83路公交車同時進站。徐某準備乘坐後面的83路公交車,在行至前一輛公交車後門時,被告彭宇第一個從公交車後門下車,徐某摔倒致傷,彭宇發現後將其扶至旁邊,在徐某的親屬到來後,彭宇便與徐某親屬等人將其送往醫院治療。

(寫清楚了事情的起因經過,並無不當之處)

法院歸納的爭議焦點: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損失的具體數額;三、被告應否承擔原告的損失。(焦點二、三本文不敘述)

法院裁判理由:(略有刪減)

對於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認定原告系與被告相撞後受傷,理由如下:

1、本案事發地點在人員較多的公交車站,是公共場所,事發時間在視線較好的上午,事故發生的過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輕易逃逸。根據被告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之人,從常理分析,其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

(這部分說理沒什麼問題,從生活經驗分析推斷出彭宇撞到老太太的可能性較大。)

2、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好心扶人還不夠,還要抓住「兇手」才能讓法官不懷疑做事動力,這明顯是加設了見義勇為所需承擔的超出民眾認知的義務,違背了社會主流價值觀,對道德提出苛刻要求,引發輿論譁然)

3、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好心扶人送醫院也不行,你送她去醫院代表你有責任所以心虛。不抓「兇手」是錯,送醫院也是錯,這個理由同樣違背了社會主流的價值觀,不做是錯,做了也是錯,你讓公眾怎麼選?現在發生事故,肇事方司機也普遍實行不墊付、不看望、不調解的「三不」原則,就是怕因此要承擔額外的責任。)

4、根據城中派出所對原告的詢問筆錄、對被告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其謄寫材料等相關證據,被告當時並不否認與原告發生相撞,只不過被告認為是原告撞了被告。綜合該證據內容並結合前述分析,可以認定原告是被撞倒後受傷,且系與被告相撞後受傷。

(城中派出所曾給彭宇和徐某做過筆錄,因此被呈上法庭作為本案的證據,但是派出所的筆錄原件丟失,只提供了電子文檔。因此,當天旁聽的媒體普遍對這份筆錄充滿質疑,也讓公眾心底對筆錄的真實性打上了一個大大的問號,我認為法院採納這份證據並沒有什麼問題,但是由於前兩個判決理由太過荒唐,而派出所又犯了丟失原件的錯誤,不得不大家對這份證據的真實性也充滿了懷疑。)

5、從現有證據看,被告在本院庭審前及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的情節,而是在二次庭審時方才陳述。如果真是見義勇為,在爭議期間不可能不首先作為抗辯理由,陳述的時機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採信。

(這個理由我認為應當才是本案應當著重說理的部分,再結合派出所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從而推斷出彭宇的責任。正常人見義勇為後不會不說的,彭宇在庭審前和第一次庭審上都沒有說自己是見義勇為,直到第二次庭審叫來媒體後,他才說自己是見義勇為,叫我我也不信。)

6、被告在事發當天給付原告二百多元錢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還。原、被告一致認可上述給付錢款的事實,但關於給付原因陳述不一:原告認為是先行墊付的賠償款,被告認為是借款。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原、被告素不認識,一般不會貿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稱為借款,在有承擔事故責任之虞時,也應請公交站臺上無利害關係的其他人證明,或者向原告親屬說明情況後索取借條(或說明)等書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並未存在上述情況,而且在原告家屬陪同前往醫院的情況下,由其借款給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傷他人,則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墊付款項。

(這段裁判理由乍一看沒什麼問題,但是細細一推還是老問題,否認做好人好事的價值和可能性,全盤從人性本惡來分析人的心理,以此作為裁判理由,傳遞出一種扭曲的價值觀,無疑是在叫大家不要做好人好事。)

本案的證據結合生活經驗推理足以證明彭宇和徐某兩人發生碰撞。事後,彭宇本人也承認他與徐某確實發生了碰撞。

但本案審理過程中,警方丟失詢問筆錄,就已經讓公眾對公權力充滿不信任感了,而後的判決理由又違背了社會主流價值觀,在運用生活經驗說理的部分荒誕不羈,否認好人好事的價值,增設了見義勇為的更多義務,與傳承5000年的中華傳統美德相違背,無疑是民眾對該判決不信任、不認同的主要原因。

裁判文書不但要有解決糾紛的作用,更要有引導、教育公眾的作用。彭宇案的判決雖然解決了糾紛,但是卻告訴大家,做好人好事如果沒有證據自證清白,就可能要承擔責任;見義勇為如果做得不夠到位,會讓法院合理懷疑你的動機。在教育、引導公眾方面,這份判決書無疑是起了一個極大的負面作用。

至今仍有人在辯解說彭宇案法院並沒有判錯,只是被媒體帶節奏了云云,不應該成為社會道德滑坡的標誌性事件。他卻不明白,老百姓並不關心本案的真實情況到底怎麼樣,老百姓在意的是這份判決書傳遞出來否認好人好事、否定見義勇為的扭曲的價值觀。至今,仍有大部分老百姓不知道本案的真實情況,但是「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扶」這句話已經牢牢印在他們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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