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得探視孩子受阻,前夫斷供4個月撫養費,怎麼辦?| 民法典解讀之...

2020-12-27 荊楚網

長江網12月6日訊(記者夏晶 通訊員徐曉雪)謝女士稱其與前夫經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子由謝女士撫養,前夫按期支付撫養費。離婚後,謝女士一人照顧家裡老小,打兩份工,很難滿足前夫帶小孩一起出行的要求,總是讓自己的母親陪同。

男方覺得前嶽母對自己的怨氣很重,出行氣氛對小孩不利,自己身在廣西來一趟不容易,探視沒有起到照顧小孩的作用。前夫一氣之下斷供了孩子四個月的撫養費。此後雖然仍在支付撫養費,但是斷供的4個月的撫養費一直沒有支付。

謝女士詢問律師,如何處理離婚夫婦子女撫養與探視權的關係。

湖北悟見律師事務所陳靖律師介紹,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支付撫養費但未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在子女未成年時應無條件按規定、約定或人民法院裁判支付撫養費,承擔撫養義務的一方,只有在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下才可以中止對方探視權。

陳靖律師建議,作為承擔撫養費但不直接照顧小孩的一方,因抗探視權未實現而拒付撫養費的作法是違法的。同時,作為撫養小孩的一方,應儘可能創造有利條件讓另一方探視小孩,而不能因原夫妻之間的恩怨而處處設置障礙,給小孩造成傷害,阻礙探視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法律小貼士

如何處理離婚夫婦子女撫養與探視權的關係

1、 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應留下付款記錄,如轉帳記錄或收條等;

2、 撫養費有增加或減少意向的,應通過協議確定或向法院訴訟確定;

3、協助探視的承擔撫養義務的一方,應製作好探視記錄如照片、視頻等;

4、通過雙方協議安排探視的,留下書面協議,有變動的,隨時作好書面或電子溝通,使行為軌跡有據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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