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有房屋位於某縣一小區內,該土地使用權由縣政府批准收回並進行開發利用。該縣政府設立縣指揮部及項目辦,牽頭開展改造工作。開發商先後多次向縣政府、縣指揮部遞交關於拆除案涉房屋的申請報告,隨後馮某的房屋被拆除。此時,馮某想討個說法,縣政府與開發商卻相互推託。那麼,馮某到底該找誰負責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來為大家指點迷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徵收決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方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論證、公布並修改;被徵收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補償;被徵收人拒不搬遷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立法來看,市、縣級人民政府被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責任主體,而房屋徵收部門具體實施徵收工作。對於房屋強制拆除而言,因為《徵補條例》已經廢除了行政強拆,只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故徵收強拆行為系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職權或職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民事主體並無實施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權力。民事主體自行違法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公安機關履行相應職責;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因徵收強拆行為系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職權或職能,綜合考慮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舉證能力和舉證責任分配,馮某的房屋被強制拆除的責任主體依舊是縣政府,即使其房屋系開發商直接拆除,在訴訟中也應將縣政府列為被告,在實體程序中審理開發商拆除房屋的法律責任是否應由縣指揮部承擔。因為縣指揮部系由縣政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臨時機構。
史律師提醒大家!
無論被拆遷人是否知道房屋被強制拆除的責任主體,都應當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利用法律武器維權,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該程序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複雜性,大家必要時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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