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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寧夏事業單位考試備考之公共基礎知識備考: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
(四)主觀方面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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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乾田:結果犯與行為犯的再區分
一、傳統觀點的理論背景行為以意思為要件,行為與結果之間,又須有因果關係,始成立犯罪。結果犯是行為犯的對應物。關於結果犯和行為犯的區分標準,國內外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我國刑法理論通常是將兩者作為具有不同犯罪既遂標準的兩種犯罪類型加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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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與過失——刑法中的主觀責任要件
刑法分則中的故意犯罪,沒有特別規定的,都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二、過失過失犯罪,只有造成實害結果才構成犯罪;間接故意,只有造成實害結果才處罰。過失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1.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根本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也就是「應當預見而沒有有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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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立慶:行為犯概念否定論
[1]( P. 87) 犯罪是針對於保護法益的加害行為的類型,現實地由於加害行為而發生了「結果」的場合,則成立犯罪(在未遂犯的場合,既遂發生的具體危險這一「結果」則成為必要) 。可以說,結果成為所有犯罪所共通的構成要件要素(構成要件的結果) ,「不存在沒有結果的犯罪」。我國刑法第 14 條關於故意犯罪的規定,以及第 15 條關於過失犯罪的規定,也都要求成立犯罪需要特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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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則案件看絕對不能犯和相對不能犯
【分歧】 關於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意圖運輸毒品、實際運輸屍塊的行為如何定罪處刑,存在著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張某構成運輸毒品罪(未遂)。理由是張某將屍體當毒品運送的行為屬於行為人對事實認識錯誤的一種,因此不能實現其犯罪的本來目的,屬於對象不能犯,但是屬於相對的不能犯,因對象不能犯不影響對行為人犯罪故意的認定,只對其犯罪形態產生影響,因此對張某應該以運輸毒品罪(未遂)定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張某不構成犯罪。理由是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必須是犯罪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達到具體一致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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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醉酒男子被碾身亡」,律師談:過失致死和故意殺人的區別
上海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司機朱某提起公訴,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同時該男子向被害人家屬賠償50萬元人民幣達成了和解。這起案件引起了很大爭議,爭議點在於,司機朱某究竟是屬於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在刑法上,這兩種罪名對應的量刑情況是完全不一樣的。故意殺人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而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情節輕重情況,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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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想像競合犯
由於想像競合犯只有一行為,從重視行為在確認罪數方面的地位的觀點看,以「一行為」而犯數罪,不是實際的數罪,而是觀念上的數罪或者想像的數罪,所以想像競合犯又稱為觀念競合犯或想像數罪。含有貌似數罪實為一罪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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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廣東事業單位公基法律知識考試: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又稱「不能犯」。現代各國刑法或刑法理論上,以行為的實行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而劃分的犯罪未遂形態的一對類型之一,其對稱為「能犯未遂」。因犯罪人對有關犯罪事實認識錯誤,其犯罪行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達到既遂,而使犯罪停止在未遂形態。如誤用空槍、壞槍去射殺人,誤把鹼面當作砒霜去毒殺人,誤認屍體為活人而開槍射殺,都屬故意殺人罪中不能犯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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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甘肅省三支基層考試公共基礎知識: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又稱「不能犯」。現代各國刑法或刑法理論上,以行為的實行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而劃分的犯罪未遂形態的一對類型之一,其對稱為「能犯未遂」。因犯罪人對有關犯罪事實認識錯誤,其犯罪行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達到既遂,而使犯罪停止在未遂形態。如誤用空槍、壞槍去射殺人,誤把鹼面當作砒霜去毒殺人,誤認屍體為活人而開槍射殺,都屬故意殺人罪中不能犯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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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的故意傷害罪,判處緩刑
沈某的嫂子王某害怕其僱兇傷人的犯罪行為敗露,便唆使母親、弟妹、女兒一起到政府機關和司法機關惡意鬧訪,同時指使多人作偽證,將一起無罪的正當防衛案件捏造成故意傷害案件。正值十八大召開前夕,出於維穩的考慮,辦案機關對被告人有罪推定,對被告人沈某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批捕、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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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歲老人上門打人,卻被68歲老人「反殺」,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
12月22日,68歲的郭子玉反制87歲上門打人者趙洪財,造成趙洪財死亡,這件案子的二審結果下來了,法院判決:郭子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後續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所以認定為故意傷害致趙死亡。2019年7月份,凌源市法院一審判決郭子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凌源市法院認為:趙洪財87歲,郭子玉當時67歲,兩人相隔20歲,身體素質肯定是郭子玉好於趙洪財,在推倒趙洪財後,已經對趙的傷害行為做出有效制止,可是郭子玉之後還持續性地對趙洪財進行毆打,最後致使趙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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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不能犯未遂與迷信犯之區別
(二)犯罪故意方面 關於迷信犯不可罰的理由,國外刑法理論有學者認為在迷信犯情況下已經欠缺構成要件故意,進而不構成犯罪。[11]我國有的學者則認為「迷信犯之所以不為罪、不追究刑事責任,不在於它缺乏主觀罪過,而在於它缺乏客觀的危害行為,因而當然就缺乏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構成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12],而有學者在談到迷信犯與不能犯之區別時則認為「迷信犯主觀上的犯意無危險陛,不能犯則大多有之」[13],另有學者認為「未遂犯與不能犯、迷信犯的差別不在於行為人的人格或者犯罪計劃、犯罪意圖是否危險,而在於該行為是否已經造成發生結果的現實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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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舊和渥堆,一個是故意殺茶,一個是過失殺茶
《1》《刑法》裡有兩種行為,是必須要區分開來的。一種是犯罪故意,一種是犯罪過失。故意犯罪,是指在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受傷或者死亡的結果,還故意使得行為發生的行為。過失犯罪分為兩種,一種是過於自信過失,一種是疏忽大意過失。比如,王五賣茶多年,自覺懂茶識茶經驗豐富,誰知道某次卻進了一批假茶,他不知情,以為是真茶,還賣給了顧客。這就是過於自信造成的過失。再比如,顧客把貨存放在茶商李六的倉庫裡,李六卻疏忽大意,沒有時常去檢查,結果大雨後倉庫漏水,顧客存的茶溼了大半,損失慘重。這就是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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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準確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罪(致死)——香坊區法院審理郭某故意傷害致死案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審判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致死)。郭某某明知用拳腳、擀麵杖、洗衣板對被害人丁某某實施毆打可能造成丁某某身體傷害,仍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最終導致丁某某死亡。郭某某主觀上具有傷害的間接故意,客觀上造成丁某某死亡的後果,應認定故意傷害罪(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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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豐臺區霍建軍犯故意殺人罪案警示錄(轉載)
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10月2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11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豐臺區看守所。辯護人陳某雲,省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一部刑訴〔2020〕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霍建軍犯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