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和臨時建築都有哪些區別?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張鳳賓律師為大家講解相關的法律知識。違章建築和臨時建築有什麼區別?可以從產生原因、特徵以及處理方式三個方面進行對比。
產生的原因不同
首先,產生的原因不同,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以下4種:一,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成的建築。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了建築。三,擅自改變使用行者建成的建築。四,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成永 久性的建築。
臨時建築是指必 須限期拆除結構建築,臨時性的建築物,構築和其他設施。臨時建築有規劃部門的許可,並有規定的使用時間。超過了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必 須有建設者在限期內自行拆除。
各自的特徵不同
其次是特徵不同,違章建築主要的特徵不具有合法性,違章建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由於其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在原則上不與當事人所有權不能依法進行產權登記。而未超過批准權限的臨時建築屬於合法的建築。
處理方式的不同
再次就是處理方式不同。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成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臨時建築,如果超過批准期應當進行拆除,拆除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但是,如果拆除的是未到期的臨時建築,則會給建設者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此時需要對臨時建築的所有者進行適當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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