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人們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常常未經相關部門批准就在城鎮或者農村地區的土地上修建房屋以及附屬設施。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國家徵收的範圍也越來越廣,很多徵地對象會因此和徵收機關扯皮。那麼,哪些建築屬於違章建築,如何認定?
網友諮詢:哪些建築屬於違章建築,如何認定?
北京隆安(太原)律師事務所劉瑞鳳律師解答: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因此,我們通常所說的違法建築是指未經土地規劃部門批准,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建設施工或者超出許可範圍進行建設的建築物。
劉瑞鳳律師解析:
可以認定為違章建築的具體情形有:
1.凡未取得市規劃管理部門施工許可證而施工的工程,包括住戶進行室內裝修未經申報的裝修工程及不按規定安裝空調機的。
2.雖有施工許可證,但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工程。
3.在期滿後仍不拆除的一切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
4.在現有房屋四周、屋頂陽臺等處擅自搭建的一切附屬建築物。
5.未經批准在人行道、馬路邊搭建的貨亭等。
6.未經批准佔用道路、人行道、樓梯通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臨時性設施。
7.私人在小區內擅自佔用公用土地修建或擴建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和穿過牆體安裝煤氣管。
8.其他違反城市規劃法律的建築物、構築物。
9.未經批准擅自搭建的雨蓬等。
對於違章建築,政府可以強制拆除,但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